构建成套监管体系防范内外勾结

法制日报 2017-02-20 11:16:00
构建成套监管体系防范内外勾结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的司法建议,归纳整理了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内部管理等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金融风险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建议。

 

今天,辽宁高院民二庭庭长王淑俐就司法建议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独家解读。

 

合同不完备致债权悬空

 

王淑俐介绍说,辽宁高院调研2013年至2015年受理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发现,3年间,金融案件新收数分别占新收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两成左右。

 

某银行向某公司发放贷款5200万元并与该公司签订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但质押合同中没有载明债务人名称和地址,没有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因内容不完备,不具有执行性,导致银行债权悬空。

 

王淑俐说,一些银行对法律规定和被人民法院认可的商事规则和习惯认识理解不到位,甚至没有及时学习掌握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最新裁判观点。影响案件最终裁判结果的往往是合同中的某些细节,容易引发涉诉案件败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注重学习法律法规以及被法院认可的商事规则和习惯,让法律法规真正成为银行开展业务的行为规范。

 

拓展新业务技术不过硬

 

王淑俐说,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抢占房屋抵押贷款的市场份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信评估不充分。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五证”不全,有的经济实力不强、负债较多,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潜在风险。

 

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公寓项目,找人垫资施工,欠下巨额外债。该公司指使员工冒充购房者,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用楼宇按揭担保借款,而银行仅对贷款申请资料做书面形式审查,即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致使该公司从银行骗贷两亿余元,挪作他用。

 

王淑俐指出,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只顾完成考核任务和获得个人绩效,无视违规风险。某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虽然履行了基本审查义务,但往往走马观花、流于形式,一旦发生涉诉纠纷,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承担败诉风险或经济损失。司法建议有针对性地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作出具体建议。

 

调查发现,银行在拓展一些新类型业务中的制度保障存在漏洞。如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然而该公司向银行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等是虚构的,导致银行的5000万元款项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司法建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资产风险监控和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建立一套以“不良资产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盈亏状况、资本充足率、内控体系完善程度、市场风险水平”为核心的信贷风险监测及预警系统,科学设定便于操作的量化指标,改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行为控制制度。

 

内外勾结骗划储户存款

 

张某原系某银行办事处副主任,被开除后,仍持有该银行工作证以该银行办事处副主任的身份到某社保中心开展揽储业务,利用事先已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定期存款证书,骗取社保中心存款。张某被追究刑责,但该银行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介绍,辽宁高院近两年审理了10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均为银行工作人员虚构银行高息揽储的事实,引诱储户将款项存入银行,指使、教唆柜台工作人员在储户按照要求输入密码时将款项划走,或违规开通网银,与犯罪分子配合,将储户的存款转走挥霍,而银行则要依约履行给付其存款本息的义务,或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储户的损失。

 

司法建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反馈系统相互制衡的原则,进行内部监管组织结构再构造,以确保决策者不超越决策权限,执行者受到严格约束。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形成一套科学、完备、系统的分类、综合业务风险评价、内部管理状况的监管体系,以保障资金安全、金融安全,减少因监管缺位导致的涉诉案件败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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