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婚姻险为代表的新兴险种的发展空间

法制与社会 2017-02-18 09:10:00
浅析以婚姻险为代表的新兴险种的发展空间

摘 要:在市场经济日益泛化的今天,婚姻险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险种,开始进入被习惯殖民的中国社会。其以夫妻离异收场为逻辑假定,并制定出相应的风险转移机制。虽然目前还未有相关的立法支撑,却被各保险公司所推崇。本文将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探究当今人们的价值抉择。通过研究我国婚姻保险的市场运行,揭露其在具体操作中所存在的阻力及可行性,并结合外国的立法以及实践经验,建构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险立法模式,实现以最小的制度成本换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关键词婚姻险 可行性 阻力 婚姻险制度

 

一、我国婚姻险的概念厘定

  

(一)婚姻险的概念

  

婚姻保险主要指经过法定形式结合的夫妻,每年或每月以固定的期限的设置方式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该费用作为保险人所存储的保险基金。如果夫妻感情出现破裂,则法院根据双方的协议亦或其在此次离婚事件中的过错程度来分割这笔保险金。相反,倘若夫妻二人在一定的期限之后依然举案齐眉,该笔保险金则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一种保险方式。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婚姻保险的投保主体与普通保险大有差异。婚姻作为一种人身关系结合的法定方式,决定了风险设置的独特性。而且该种保险的受益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倘若夫妻以离异收场,则最终的受益者为无过错方。假定夫妻的婚姻保质期达到了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则最终的保险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从某种程度来讲,婚姻险成为夫妻离婚的潜在资产,也成为见证爱情的“准不动产”。

  

(二)婚姻险的特征

  

1、 保险性与存储性。婚姻险的险种设计决定了其在面临各种结果时均会产生所投资产的回报,其包括经济学上所声称的危险性收益与存储性收益。即当出现婚姻事故时(以离婚收场),保险公司会将所投资产的一部分由无过错方所有,当夫妻白头偕老时,保险公司将会以此礼金作为迟暮中的珍贵的馈赠。所以保险公司只不过是投保人暂时的资金存储机构而已。

  

2、两全性。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而此处的婚姻险则与两全险的最终保险归属不无二致。保险费好似所谓的准备金,无论何种法律后果,均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保险费的返还。其实在婚姻险的险种设计上,保险人更像是投保人的负债人。

  

二、我国婚姻险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离婚率逐年增高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1-2010 年)数据统计得知,1991年-2010 年,我国的离婚数量呈现逐年走高的趋势,而且2005年-2010 年更是达到了新的峰值,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的离婚现象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1、宪法赋予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具体化,成为离婚因素的导火索。自由乃法律限定下的自我意思活动,而离婚自由由此有了正当化的合理依据。在各种外界因素诱发的背景下,自由乃追求幸福主旨之权利,离婚继而成为后续行为合理化、合法化的法律方式。

  

2、在义务与情感中的视线转移,著名社会学家费孝曾经对家庭结构进行了分析研究,他指出情感和义务为家庭中最基本的二元,婚姻就是围绕着这二元而展开。究于人们欲望满足的层级性,在物质基础相应提高的基础上,人们往往会更加注重情感的依托,感情一般会有保质期。必须承认的是当高的婚姻期待值与现实的婚姻境况相冲突,往往人们会忘记婚姻的最初义务性允诺,其以离婚作为最为有效的解决机制。由此可以看出,所有的潜在因素都在促发婚姻的双方通过离婚使自己获得自由,可此趋势显然与婚姻缔结的初衷背道而驰,故婚姻险在离婚潮中有了存续的土壤与基础,通过机制体系性的统一,通过财产及夫妻最初的保险标的来唤醒缺乏价值共鸣的所谓合法化的自由。

  

(二)物质基础延伸的风险防范意识

  

不断增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开始有更多的闲置资金进行有效的投入与整合,其中保险投入比例便呈现不断增高的趋势。据统计,2005 年我国保险密度即人均保费仅为40 多美元,而2009 年我国人均保费在年月底达到105 美元,增加二倍之多。究其缘由,是因为中国人民的生活可支配资金变得富余起来。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1-2010 年)数据统计得知,虽然农村居民的纯收入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相差悬殊,但由于农村的生存成本较低,所以其在生活质量的提升率上还是亦步亦趋的。在此物质基础上,更多的夫妻有了投资风险性项目的意向。人们开始更加关注自己的生命与身体健康,为自己与心爱的人投上一份保值的保险,便成为众多民众的选择。为此,社会各界为了使这种风险意识持续发酵,便相应的进行所谓的“刺激性措施”。保险公司首当其冲,其完善了保险的管理机制,并推出一系列亲民产品,诸如护理险、爱情险、手机防盗险、宠物责任险、家政雇佣责任险、熊孩子险和公司绑架勒索保险。除此之外,其对保险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也不断加大。由于保险这种新兴的产业才刚刚在我国兴起,一些人往往持怀疑的态度。为此,政府凭借自己先天的信赖优势,积极推广保险在我国的科学化运行。李克强总理提出:在发展社会保险的同时,有条件的也应该积极的参与到商业保险中,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的财政减压,还会使民众在遭遇各种风险时,有足够的能力去应对各种风险。在保险公司与政府的联合推进下,一些闲置的资金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社会的稳定与持续也得到了十足的保障。

  

三、我国婚姻险发展的阻力性探究

  

(一)发展历程较短

  

婚姻险作为一种新兴的险种是近年来才发展起来的,一些保险公司也是假借推行新的保险产品之名,在变相的向最初的人寿险转移,使该产品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脱离了产品的本质。为此人们对这种保险产品缺乏安全感。其中6 成网友表示不会购买或者持观望态度,8 成网友表示购买保险产品则更注重其可靠性。这种年轻型保险势必会在最初的科学周期上处在相对艰难的境地,这是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的。

  

(二)适用人群受限

  

我国婚姻保险面向的主要群体是具有明确法律关系的夫妻,投保人大部分都是夫妻二人,被保险人必须是夫妻双方,受益人是夫妻双方、一方或其子女。为此婚姻险的保险标的与投保主体决定了婚姻险的适用受到了相应的限制,这便使恋人排除在外。应当指出的是,恋爱阶段处于人们彼此依赖与信任的最高阶段,而此刻婚姻保险产品可以作为双方互赠的礼物,以示对爱情的珍重。此外,这种服务可以延伸到婚姻阶段,使恋爱与婚姻的连续性在保险的设置上也可以增加所谓的连续性。而且倘若夫妻双方结婚,婚姻险的保险费率是显著高于恋爱险的。如果可以按照此想法设置相应的保险模式,一定会增加婚姻险的受众范围,毕竟中国的情侣的数量处于持续且稳定的增加变动中。

  

(三)保险模式单一

  

我国婚姻保险的开展模式均采取自愿商业保险模式,政府对其并没有介入,这使得婚姻险在中国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窘状。以上指出,中国的婚姻险发展历程短,适用人群受限,加之商业保险公司在中国民众还建立相应的信任体系,故自愿商业保险模式只会无疑增加保险成本,无法实现婚姻险的社会效益。在目前世界范围内,保险分为两种:即自愿性保险和强制性保险。俄罗斯建立了强制性婚姻险,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所有符合条件的夫妇均应划入婚姻险的范畴。而英国、美国、瑞典等国家采取的是自愿型商业保险,其承保机构的选择往往与其国情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且根植于民众的婚姻观念,即刻采取自愿商业模式是不现实的。政府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是符合中国新兴事物的发展与兴起。

  

(四)处理机制欠缺

  

婚姻险在我国商业保险的设置上属于连生型保险,其以夫妻双方为保险对象,倘若夫妻以离婚收场,则原来的婚姻险可以依照双方的约定拆分成所谓的寿险,这就使原本以婚姻为保险标的的婚姻险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其有点像打着婚姻险的幌子在进行着所谓的联合寿险的勾当。此外,商业保险公司在婚姻险的处理机制上显得消极被动。为了使保险的效益发挥到最大化,其应设立相应的配套增值服务。顾客是上帝,如果风险防范上保险公司能够尽早的介入,也不会使上帝在保险标的上分崩离析。这种增值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抑制离婚风险,从而使风险固定,既获得了经济收益,又获取了社会效益。

  

四、我国的婚姻险制度构想

  

(一)婚姻险承保模式的选择

  

婚姻险的承保模式在价值选择上有两种倾向:一种是纯粹的自愿商业型保险,一种是政府强制性的社会型保险。在两种价值选择的指导下,在全世界产生了3 种婚姻险承保模式:

  

1、美国式的非特殊性承保机构,即由现有的寿险公司承保。因为美国是一个高离婚率的国家,而且其离婚诉讼的费用非常昂贵,其所需费用达到1.5 万-2 万美元。此外,有专家指出,一个人一旦选择离婚,将会丧失自己将近3/4 的资产,故更多的人愿意投保婚姻险,使分产合约在保单上得到真正的法律保障。

  

2、英国式的特殊性承保机构,即由专门的爱情保险公司经营。所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此箴言在英国承保模式的选择上得到了印证。其由专门的爱情保险公司经营,可见其专业性。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夫妻每月缴纳5 英镑作为保险费,缴费年限为20 年,如果夫妻相处满25 年,则可以按照保险约定领取5000 英镑的爱情奖励金。否则,无过错方将会获得3000 英镑爱情安慰金,过错方不得有任何的投保回报。该模式以夫妻爱情至上为理念,是迎合英国的感情观主流的。

  

3、俄罗斯的政府性承保机构,即由政府作为该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且符合条件的夫妇应当依据法律向保险公司投保。其法律规定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父母应为自己2-15 岁的儿子投婚姻保险,如果其达到法定婚龄,在结婚时将会有一份价值不菲的结婚保险金。这三种婚姻险承保模式若直接嵌入中国的保险模式体系中是不切实际的。所以婚姻险的中国本土化需要加入新的元素,即笔者所倡导的政府引导下的自愿商业型保险模式。中国的保险业发展缺乏系统的科学化管理,而且民众的保险理念虽然有所提高,但终究与国外的保险价值观相去甚远,故纯粹的自愿商业型保险的设置是不切实际的。若采取俄罗斯的政府强制性婚姻险,在目前看来也缺少依凭,毕竟婚姻的契约自由精神在中国已经根深蒂固,否则此保险的亲民化也无从实现,法律是不能强人所难的。而政府引导下的自愿商业型保险在机制的设置上迎合了中国的本土化要求,随着保险公司险种的日益丰富,其经营理念发生实质化改观,但其具体的操作流程上还欠缺合理性,故政府的适当性引导是必要的。诸如一些国有制的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到与人身密切联系的新兴险的大潮中,做适当的宣传,使民众对政府的先天信赖在造福于民众的项目上得到真正的贯彻。

  

(二)婚姻险保险险种的设计

  

就婚姻险的实质性而言,其目的在于维系夫妻之间的爱情。而狭义的婚姻险,即以婚姻家庭关系为标的,就缩小了此处所指的婚姻险的外延。故笔者提出应丰富婚姻险的险种范围,此险种不仅包括狭义的婚姻险,还应囊括爱情险。而狭义婚姻险的设计过程应仿效美国的增值性服务,具体险种设计如下:

  

1、狭义婚姻险。婚姻险是以结婚的夫妇为保险主体,其应定期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在期满亦或离婚后,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最终的保险金赔付。在此定义的设置中,与中国现实中所操作的婚姻险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国内往往将此保险概括为寿险的范畴,故其使婚姻险失去了所特有的险种价值。借鉴美国的婚姻险险种设计,其大致流程如图所示:婚姻保险各阶段的安排此设置的合理性在于,保险贯穿于婚姻的始终,而且此保险不具有被动性与消极性,保险公司具有相当程度上的自由介入权,从婚姻心理咨询至财务补助与律师的专业化服务,在此过程中,不仅保险公司与心理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合作,而且使民众对保险公司多了更多的信赖,加之其从根本上能有效避免夫妻离婚或者能减少证据取证的复杂性,故此机制在社会上各阶层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在科学的体制下,民众能克制莫名的离婚冲动感,此时便进入到了婚姻险增值服务的第三个阶段保险金的返还与投资。婚姻险的期限性决定了此保险的增值额是固定的,所以期限届满,夫妻会相应的取回应得值。在前期的婚姻维护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形成了合理的信赖,故若夫妻的此资金闲置,便会将该资产投入该公司其他的险种,在利益的循环中,保险公司往往是最大的赢家,既取得了较大的盈利,又和潜在的客户建立了密切的关系。

  

2、爱情险。此处的爱情险是婚姻险的前置程序,即夫妻双方需在结婚前的交往过程中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此阶段,若双方以分手告终,则无法获偿,若双方结婚,为鼓励爱情修成正果,此阶段的保险费率是相当高的,不过时间也有所限定,故情侣既不会草率结婚,毕竟相处时间较短,保险金的给付较少。也不会爱情长跑,因为时间是固定的。在此期间若不结婚,将会无法获偿,这里是一个付生效要件的保险合同。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本质上也囊括爱情险,不过此处的爱情险的费率就相应较低,毕竟爱情的高潮期已过,在保险的程度上就有所差异。此处的爱情险即是上述的婚姻险。

  

(三)婚姻保险费率的制定

  

保险费率是指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一般而言,不同的保险产品有不同的保险费率,其由保险公司制定,最后经人民银行的核准。而笔者在上述婚姻险的承保模式的选择上坚持政府引导下的自愿商业保险模式,故此保险费率也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制定,再经相关机构批准。那么,该专业机构在进行保险费率的审核过程中,具体标准是什么?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年龄因素的考虑。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显示,20-29 岁的离婚率偏低,而35-44 岁的离婚率则总体上偏高。故对于在此年龄阶段的,应该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制。

  

2、文化因素的考虑。文化在某种程度上会极大影响着婚姻的稳定程度。故应将文化作为保险费率的考察因素之一。具体而言,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显示,文化与离婚率成反比。文化越高,离婚率越低,反之则越高。所以文化程度的高低也是差别保险费率制的标准判断之一。

  

3、地区因素的考虑。不同的地区,离婚率有着显著的差异。像北上广这样的一线城市,随着人们观念的开放,离婚似乎成为一种时尚(针对大城市而言)。较偏远的地区则不然,男女数量不均衡的现象仍在,结都结不成,更何况离呢?故在大城市,婚姻险的保险费率应相对较高,才能调整双方的失衡状态。以上因素的考虑,完全是在排除其他因素进行实证分析与研究的。

  

(四)婚姻险的保险范围及除外事由

  

婚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危险范围,其既是保险人承保的保障范围,又是承担损失的依据。就笔者所论及的婚姻险,其承保的范围应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爱情险的责任承担阶段,第二阶段是婚姻险的责任承担阶段,在阶段的相应责任机制上,应参考综合阶段性、文化程度、年龄以及地区差异确定最终的保险费率,以精确的计算具有人身关系属性的婚姻险的责任承担范围。婚姻险的除外事由是指在婚姻险中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财产风险损失。具体事由如下:

 

1、不可抗力。诸如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污染等。这些事件或行为人们往往不能预测,故排除在责任承担的范围内。2、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诸如夫妻双方假借婚姻形式,在婚姻险的前置阶段便早有预谋,结婚之后,又很快办理了离婚手续,以此骗得较高的爱情险。或者感情破裂的夫妻,故意制造对方错误的假象,得到不应有的赔偿。3、其他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除外责任。

  

五、结语

  

婚姻险作为一种“强生险”在众多保险新产品中有了自己独立发展的空间与价值,其以夫妻的情感作为保险标的,通过转移风险的方式,最终使婚姻险的制度性得到了空前的社会效益,既可以稳定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又使婚姻的弱势方在救济上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保障,再者也使社会各阶层实现了良性互动,有效的促进了闲置资金的充分利用。但是笔者所构建的中国式的婚姻险模式,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缺陷:例如政府如何很好的调控国有保险公司的运行,爱情险的时间设定以及保险费率的实证分析所需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婚姻险的除外事由不周延。但笔者坚信婚姻险的制度设置会在经济发展的洪流中愈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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