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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业主家卧室突然起火,但在消防员赶到后,因消防栓不出水致使业主家财物尽毁,法院最终裁判物业承担一半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应遵守各项义务,切实的保障业主的基本权利。
消防栓不出水烧光业主家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50%
业主家中卧室突然起火,消防队赶到后因小区消防栓不出水,延误现场救火,业主家俱财物尽毁。近日,市三中院终审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承担50%责任,赔偿业主李某损失20133元。
李某于2009年购买垫江县城某小区住房一套,并与物业公司书面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与养护,定时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及时更换失去使用功能的消防设备。
去年5月15日,李某家中次卧突然起火,李某发现后立即打电话报火警求助,并开展自救。消防人员到达后,消防栓不出水无法使用,延误施救时机,李某家中财物尽毁。
事后,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自燃和雷击,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和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事故发生后,李某及家人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计40266元。
李某认为,业主交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应该为业主服务好,消防设施没有发挥应有作用,造成损失就应由物业公司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早在2013年从开发商和前期物业手中接管该小区时,就没有接收到消防设施,小区消防设备一直无法正常使用。几年来,公司也多次向小区业委会及相关部门反映,作为物业公司已尽到物业管理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所涉消防栓系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物业公司应按照约定保证其能正常运行。本案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栓不出水,导致火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致使火势蔓延造成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辩称在接收该小区物业管理后就该小区的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缺失、损坏的情况及时向业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进行沟通和反映,但从入驻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至事故发生3年多时间里,并未采取联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动用大修基金等积极有效措施,对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缺失和损坏现状进行修护和完善。因此,物业公司主张其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明显依据不足。
另外,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不能排除李某疏于安全防范,未做好防火工作,致使本案失火事故发生,因此原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承担本案50%的赔偿责任。
垫江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50%责任,赔偿李某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20133元。
近日,市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庆晚报)
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小区的物业公司主要为小区的安保,设施设备等提供服务,一般情况下,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主要来源于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中主要涉及到小区的安全工作、小区内基础设施的委托管理以及其他需要养护的工作。
首先,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后,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其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若业主依法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若物业管理公司确需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公司职责的具体表现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尤其是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履行自己的义务,切实做好小区内的各项工作,为了能够更好的处理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依据司法实践的经验,物业管理公司的具体职责主要涉及到下列事项。
首先,使用架空线路供电的,高层楼以楼内配电箱为界,多层楼以楼外墙为界。界限以内至用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管理;使用地下埋设线路供电的,以电缆进线箱为界。界限以内至用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高层楼以楼内供水泵总计费水表为界,多层以楼外自来水表为界。界限以外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界限以内至用户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其次,通行公共汽车的道路,由所在地环卫部门负责。其他道路、住宅楼房周围及绿地内、楼内公共部位等,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将垃圾由垃圾站运至垃圾转运站或垃圾消纳场,由所在地环卫部门负责;将垃圾由住宅楼运至垃圾站,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厕所的产权属于环卫部门,由环卫部门负责;未办理产权移交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或由其委托环卫部门负责。
居住小区规划红线内的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等交通设施,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现交通违章,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设立收费停车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式消防井、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低压消防供水系统,包括泵房、管道、室内消防栓以及防火门、轻便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等,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居民小区将会被设立,而物业管理公司将承担起小区安保以及基础设施维护的责任,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切实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作为业主,在与物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将各项内容表述清楚,以免给自己造成不便,和谐的小区环境需要每个人来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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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不出水烧光业主家,物业将承担哪些责任
近日,一业主家卧室突然起火,但在消防员赶到后,因消防栓不出水致使业主家财物尽毁,法院最终裁判物业承担一半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应遵守各项义务,切实的保障业主的基本权利。
消防栓不出水烧光业主家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50%
业主家中卧室突然起火,消防队赶到后因小区消防栓不出水,延误现场救火,业主家俱财物尽毁。近日,市三中院终审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承担50%责任,赔偿业主李某损失20133元。
李某于2009年购买垫江县城某小区住房一套,并与物业公司书面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与养护,定时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及时更换失去使用功能的消防设备。
去年5月15日,李某家中次卧突然起火,李某发现后立即打电话报火警求助,并开展自救。消防人员到达后,消防栓不出水无法使用,延误施救时机,李某家中财物尽毁。
事后,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自燃和雷击,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和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事故发生后,李某及家人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计40266元。
李某认为,业主交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应该为业主服务好,消防设施没有发挥应有作用,造成损失就应由物业公司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早在2013年从开发商和前期物业手中接管该小区时,就没有接收到消防设施,小区消防设备一直无法正常使用。几年来,公司也多次向小区业委会及相关部门反映,作为物业公司已尽到物业管理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所涉消防栓系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物业公司应按照约定保证其能正常运行。本案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栓不出水,导致火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致使火势蔓延造成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辩称在接收该小区物业管理后就该小区的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缺失、损坏的情况及时向业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进行沟通和反映,但从入驻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至事故发生3年多时间里,并未采取联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动用大修基金等积极有效措施,对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缺失和损坏现状进行修护和完善。因此,物业公司主张其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明显依据不足。
另外,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不能排除李某疏于安全防范,未做好防火工作,致使本案失火事故发生,因此原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承担本案50%的赔偿责任。
垫江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50%责任,赔偿李某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20133元。
近日,市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庆晚报)
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小区的物业公司主要为小区的安保,设施设备等提供服务,一般情况下,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主要来源于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中主要涉及到小区的安全工作、小区内基础设施的委托管理以及其他需要养护的工作。
首先,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后,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其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若业主依法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若物业管理公司确需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公司职责的具体表现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尤其是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履行自己的义务,切实做好小区内的各项工作,为了能够更好的处理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依据司法实践的经验,物业管理公司的具体职责主要涉及到下列事项。
首先,使用架空线路供电的,高层楼以楼内配电箱为界,多层楼以楼外墙为界。界限以内至用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管理;使用地下埋设线路供电的,以电缆进线箱为界。界限以内至用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高层楼以楼内供水泵总计费水表为界,多层以楼外自来水表为界。界限以外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界限以内至用户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其次,通行公共汽车的道路,由所在地环卫部门负责。其他道路、住宅楼房周围及绿地内、楼内公共部位等,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将垃圾由垃圾站运至垃圾转运站或垃圾消纳场,由所在地环卫部门负责;将垃圾由住宅楼运至垃圾站,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厕所的产权属于环卫部门,由环卫部门负责;未办理产权移交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或由其委托环卫部门负责。
居住小区规划红线内的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等交通设施,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现交通违章,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设立收费停车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式消防井、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低压消防供水系统,包括泵房、管道、室内消防栓以及防火门、轻便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等,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居民小区将会被设立,而物业管理公司将承担起小区安保以及基础设施维护的责任,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切实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作为业主,在与物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将各项内容表述清楚,以免给自己造成不便,和谐的小区环境需要每个人来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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