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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枪”相关的新闻,受到社会关注。涉枪管理应当慎重、严格,同时,因为枪支鉴定等问题又极为专业、复杂,所以,专家认为,相关部门的监管执法、普法宣传与社会公众的知法守法形成合力,才能实现有效治理,避免群众在“不知轻重”的情况下违法甚至犯罪。
春节期间,在西南某县城的广场上,看到两三家打气球的摊位,10元钱打20发,使用的子弹是橙色塑料小珠。
今年春节前夕,“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二审宣判,射击摊主赵春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县城广场上的射击摊,似乎未受这个案件的影响。
而在今年1月16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其中对携带、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仿真枪等情形,明确了具体处罚规定。
对这些射击摊主的行为该如何看待?对他们使用的“枪”又该怎样管理,才能避免群众在“不知轻重”的情况下违法甚至犯罪?
公安一般不主动管理气球射击摊
正月初五,西南某县城广场上的游园庆祝、娱乐消费活动红火热闹。询问几家打气球的射击摊位,得知他们分为两种:一类常年做此生意,另一类为春节期间临时性摆摊。
一名常年经营气球射击摊的摊主告诉记者,自己并不清楚用于打气球的“枪”是否合规,但摆摊前已从派出所获得“持枪证”,900元左右一个,这个“证”很难办下来,得有关系、找熟人。获得“持枪证”后,就可以在规定地点摆摊。而过年临时摆摊的摊主则表示,自己的摊位归城管管理,跟水果摊没有区别,过完春节就不干了。
然而,记者就此向当地公安求证,派出所相关民警表示不可能发放所谓的“持枪证”,射击摊主的说法不合法也不合理。对射击摊位使用的“枪”,如果没有人举报投诉,公安部门一般不会主动管理。至于用来打气球的“枪”是枪支、仿真枪还是玩具枪,该民警说,不经过专业鉴定,很难判别。
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2008年,公安部印发的另一份规定《仿真枪认定标准》,明确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则属于仿真枪。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持有枪支将依据刑法追责,而持有仿真枪虽可能不追究刑责,但同样不被允许。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仿真枪的管理处罚。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仿真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持有仿真枪,拒不交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以上规定,只有当枪口比动能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才属于合规的玩具枪。而一位有多年工作经验的老民警表示,如果枪口比动能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很难打破气球。
射击摊用的“枪”很难从正规市场买到
“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一案中,射击摊主的“枪”来自何处?
在与赵春华一起被捕的12名犯罪嫌疑人当中,张某和陈某供述,他们的“枪”均是从河北高碑店市白沟镇津保路上一家名为“鑫兴庙会用品大全”的商店购得。随后,天津警方将该商店经营人刘某抓获。经查,刘某在2016年8月间,以每箱(一箱12支)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气动力枪支两箱共24支,后又在9月间以同样价格卖给张某气动力枪支一箱共12支。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这些“枪”当中,共有6支被鉴定为枪支。刘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批准逮捕。
而西南县城的一名射击摊摊主告诉记者,他们的“枪”在当地某批发市场可以买到,每支价格不到40元。不过,记者来到该批发市场,以进货射击摊主的身份询问了多家出售运动器材、玩具等相关商品的店铺,店主都表示,没有可用于打气球的“枪”。
记者在云南昆明市几家玩具批发市场也进行了探访。“私底下我不敢说,但现在整个新螺蛳湾的玩具批发商肯定不会公开销售超标玩具枪。”龙湘玩具商行负责人龙长岸说,由于近年来公安机关多次到批发市场查缉枪支,多个商家曾因销售超标“枪”被罚款甚至判刑,因此凡是成规模、经营多年的玩具店都不会铤而走险。
“具体什么‘枪’超标,我们也很难认定,但是凭经验能判断哪些‘枪’可能踩线。”龙长岸说,“时不时会有年轻人询问是否销售‘高仿真枪’,但自己经营玩具枪多年也没有进货渠道。”
那么,发现玩具枪等改装超标“打擦边球”的情况怎么处理?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计金荣说:“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能够说明来源、在规定时间内上缴、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一般都会免予追责。”在昆明市,用于打气球的“枪”曾经在市中心的景星花鸟鱼虫市场就能买到,“现在,一般人根本买不到”。
专家建议生产流通等环节全过程监管
我国的枪支管理标准严格。公安机关在日常管理执法的同时,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严防严打涉枪涉爆犯罪活动。近年来,针对新的问题,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网络贩枪犯罪等专案行动,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治安隐患。来自公安部的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5年,全国共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
对于涉枪管理执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如果“枪”是从黑市买到的,那么,明知故犯的犯罪嫌疑人当然负有责任;如果“枪”来自合格市场,那么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就不能回避。实现有效的治理,应当从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过程加强监管,特别是加强源头整治。
监管部门要负起责任,公众也要增强守法意识,而促进守法需要普法、知法。此前一些司法个案能引发关注甚至争议,重要的原因就是公众凭借常识与情理的判断,与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认定存在距离。
“例如,究竟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判断是不是枪支的责任该由谁承担?这些都是很专业、很复杂的问题。”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认为,普法教育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执法部门、司法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增强普法效果,避免群众因认知不足轻易陷入违法甚至犯罪的境地。
“射击摊仍然存在,使用的‘枪’定性不明,反映管理的缺位。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对仿真枪管理的规定,执法依据明确之后,要进一步严格执法。”余凌云认为,“对于射击摊位,公安、城管、市场管理等部门都应负起责任。例如,公园、广场的管理方就应尽到相应的提醒、监督责任,游人发现问题也可举报。此外,其他社会组织、主体也要参与进来。”
本报记者 朱虹 杨文明 魏哲哲 蒋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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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个案引关注 有的县城广场仍设射击摊
与“枪”相关的新闻,受到社会关注。涉枪管理应当慎重、严格,同时,因为枪支鉴定等问题又极为专业、复杂,所以,专家认为,相关部门的监管执法、普法宣传与社会公众的知法守法形成合力,才能实现有效治理,避免群众在“不知轻重”的情况下违法甚至犯罪。
春节期间,在西南某县城的广场上,看到两三家打气球的摊位,10元钱打20发,使用的子弹是橙色塑料小珠。
今年春节前夕,“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二审宣判,射击摊主赵春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县城广场上的射击摊,似乎未受这个案件的影响。
而在今年1月16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其中对携带、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仿真枪等情形,明确了具体处罚规定。
对这些射击摊主的行为该如何看待?对他们使用的“枪”又该怎样管理,才能避免群众在“不知轻重”的情况下违法甚至犯罪?
公安一般不主动管理气球射击摊
正月初五,西南某县城广场上的游园庆祝、娱乐消费活动红火热闹。询问几家打气球的射击摊位,得知他们分为两种:一类常年做此生意,另一类为春节期间临时性摆摊。
一名常年经营气球射击摊的摊主告诉记者,自己并不清楚用于打气球的“枪”是否合规,但摆摊前已从派出所获得“持枪证”,900元左右一个,这个“证”很难办下来,得有关系、找熟人。获得“持枪证”后,就可以在规定地点摆摊。而过年临时摆摊的摊主则表示,自己的摊位归城管管理,跟水果摊没有区别,过完春节就不干了。
然而,记者就此向当地公安求证,派出所相关民警表示不可能发放所谓的“持枪证”,射击摊主的说法不合法也不合理。对射击摊位使用的“枪”,如果没有人举报投诉,公安部门一般不会主动管理。至于用来打气球的“枪”是枪支、仿真枪还是玩具枪,该民警说,不经过专业鉴定,很难判别。
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2008年,公安部印发的另一份规定《仿真枪认定标准》,明确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则属于仿真枪。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持有枪支将依据刑法追责,而持有仿真枪虽可能不追究刑责,但同样不被允许。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仿真枪的管理处罚。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仿真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持有仿真枪,拒不交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以上规定,只有当枪口比动能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才属于合规的玩具枪。而一位有多年工作经验的老民警表示,如果枪口比动能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很难打破气球。
射击摊用的“枪”很难从正规市场买到
“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一案中,射击摊主的“枪”来自何处?
在与赵春华一起被捕的12名犯罪嫌疑人当中,张某和陈某供述,他们的“枪”均是从河北高碑店市白沟镇津保路上一家名为“鑫兴庙会用品大全”的商店购得。随后,天津警方将该商店经营人刘某抓获。经查,刘某在2016年8月间,以每箱(一箱12支)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气动力枪支两箱共24支,后又在9月间以同样价格卖给张某气动力枪支一箱共12支。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这些“枪”当中,共有6支被鉴定为枪支。刘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批准逮捕。
而西南县城的一名射击摊摊主告诉记者,他们的“枪”在当地某批发市场可以买到,每支价格不到40元。不过,记者来到该批发市场,以进货射击摊主的身份询问了多家出售运动器材、玩具等相关商品的店铺,店主都表示,没有可用于打气球的“枪”。
记者在云南昆明市几家玩具批发市场也进行了探访。“私底下我不敢说,但现在整个新螺蛳湾的玩具批发商肯定不会公开销售超标玩具枪。”龙湘玩具商行负责人龙长岸说,由于近年来公安机关多次到批发市场查缉枪支,多个商家曾因销售超标“枪”被罚款甚至判刑,因此凡是成规模、经营多年的玩具店都不会铤而走险。
“具体什么‘枪’超标,我们也很难认定,但是凭经验能判断哪些‘枪’可能踩线。”龙长岸说,“时不时会有年轻人询问是否销售‘高仿真枪’,但自己经营玩具枪多年也没有进货渠道。”
那么,发现玩具枪等改装超标“打擦边球”的情况怎么处理?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计金荣说:“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能够说明来源、在规定时间内上缴、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一般都会免予追责。”在昆明市,用于打气球的“枪”曾经在市中心的景星花鸟鱼虫市场就能买到,“现在,一般人根本买不到”。
专家建议生产流通等环节全过程监管
我国的枪支管理标准严格。公安机关在日常管理执法的同时,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严防严打涉枪涉爆犯罪活动。近年来,针对新的问题,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网络贩枪犯罪等专案行动,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治安隐患。来自公安部的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5年,全国共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
对于涉枪管理执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如果“枪”是从黑市买到的,那么,明知故犯的犯罪嫌疑人当然负有责任;如果“枪”来自合格市场,那么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就不能回避。实现有效的治理,应当从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过程加强监管,特别是加强源头整治。
监管部门要负起责任,公众也要增强守法意识,而促进守法需要普法、知法。此前一些司法个案能引发关注甚至争议,重要的原因就是公众凭借常识与情理的判断,与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认定存在距离。
“例如,究竟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判断是不是枪支的责任该由谁承担?这些都是很专业、很复杂的问题。”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认为,普法教育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执法部门、司法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增强普法效果,避免群众因认知不足轻易陷入违法甚至犯罪的境地。
“射击摊仍然存在,使用的‘枪’定性不明,反映管理的缺位。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对仿真枪管理的规定,执法依据明确之后,要进一步严格执法。”余凌云认为,“对于射击摊位,公安、城管、市场管理等部门都应负起责任。例如,公园、广场的管理方就应尽到相应的提醒、监督责任,游人发现问题也可举报。此外,其他社会组织、主体也要参与进来。”
本报记者 朱虹 杨文明 魏哲哲 蒋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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