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行异议案件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赵晶 2017-02-13 09:28:00
从执行异议案件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当一些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查出该公司处于注销、吊销或是歇业的状态,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的执行便陷入僵局。此时就需要能从企业以往和现存的工商登记材料中,科学准确地定位股东和公司的法律地位,对个别股东利用公司法人制度的合理外衣,弄虚作假的行为做出甄别,追索在公司的合理外衣下,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的股东的法律责任,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申请执行人应举证证明股东有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行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行为与自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一、举证就近原则的考虑。根据举证就近原则,谁离哪个证据最近,举证最为方便,就应由谁来举证。众所周知,每个公司都有一套很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外人很难获悉,债权人要想证明公司的财产被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简直难于登天。但是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却很容易查阅公司的账簿,获悉该公司的资金分配情况及财产流转情况,该公司距离这些证据更近,举证更为方便,因而应该由该公司来举证。

 

二、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刺破公司面纱,追索公司合理外衣下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股东的法律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根据现行程序法的规定,债权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被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时,其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将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的合理流向,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揭开法人面纱”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强了对公司股东的约束,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适用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从实体上严格掌握该制度的使用条件,从程序上严格把握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否则,有可能造成债权人的权利滥用,违背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初衷。

  

一、从实体上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需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公司债务的恶意;2、客观上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3、造成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4、滥用行为与债权人利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

 

二、从程序上严格把握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原告应为公司债权人;2、被告应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3、诉讼程序的提起应贯彻“不告不理”;4、举证责任的承担应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例外,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主要价值,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极大破坏,在司法实践中,应从实体上严格把关、从程序上严格审查,既要保护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又要防止权力滥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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