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岂可含糊其辞,披露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郝鹏 2017-02-12 09:06:00
信息披露岂可含糊其辞,披露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公布并反映本公司业绩的报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定期报告,主要涉及到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两部分的内容。而近些年,本应清楚明确的上市公司公告,却因种种原因致使公告变得模糊不清,给投资者造成严重的影响,作为信息披露人,应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披露。这作为一项义务,更是一种责任。

 

信息披露岂可含糊其辞 监管层“剑指”文字游戏

 

近年来,本应清楚、明确的上市公司公告,却因为种种原因而变得越来越“模棱两可”,诸如“暂无”、“不排除”等模糊字眼更是频频出现在公司及股东表露意图的正式文件中,令投资者心存疑虑,难以做出清晰的价值判断。不过,这一“尴尬”局面有望逐渐扭转。上证报记者注意到,监管部门已关注到这类模糊表述问题,并发出函件要求相关公司明确表达真实意图。

 

上交所在2月6日向四川金顶(600678)发出的问询函中指出,新控股股东朴素至纯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公司权益的可能性”,有关增减持股份的意向披露不明确。故要求公司“使用客观、确定的语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披露未来12月内增减持意向”,并强调,不得出现“暂无”、“不排除”等模糊字眼。

 

事实上,“不得出现模糊字眼”的函告近期已密集出现。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自1月中旬以来,已有至少3家公司披露的问询函中,出现了诸如“使用客观、确定的语言”的明确要求。

 

“部分公司、重要股东为了减少信披责任,选择对未来计划模糊表达,类似‘暂无’、‘不排除’这样的字眼反复出现。虽说这样可以令承诺方不用担心‘秋后算账’,但如此模糊表达就此有了漏洞,投资者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有市场人士表示。

 

有投资者也表示,上述不确定字眼的频繁出现,使其难以了解公司、股东的真实意图。“说了和没说一样,有时绕来绕去更不知道到底要表达什么了。”

 

据记者了解,监管部门一直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严格要求,力求信息明确、完整、清晰地传递到投资者。翻阅此前监管函件,诸如“详细说明”、“具体计划”这样的要求更是频频出现。例如,在对恒大举牌廊坊发展(600149)一案中,上交所就曾反复要求恒大说明具体计划、具体内容,几乎每一个问题都强调“明确”一词。

 

“监管函件确实事无巨细,但反观回复内容,往往依然是各种模糊表述充斥,非但监管意图达不到,投资者也无法获取更多有用信息。”沪上某私募人士认为,或许是由于前述问询难破“回复套路”,监管部门才祭出上述招数,明确要求不得出现模糊字眼。

 

目前来看,这种颇有些“无奈”的要求,已经起到了效果。宏达矿业(600532)在回复上交所关于其控股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中,就一改此前“不排除未来12个月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表述,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转让此次受让的股份”,实际控制人配偶梁秀红则承诺“12个月内不再增持”。

 

上述私募人士认为,监管部门出手清理“模糊字眼”,将有利于信息披露透明、高效,让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方不再打“文字游戏”的小算盘,以更为诚恳的态度面对投资者。可以预见,随着监管深入,模糊字眼将逐渐从公告中消失,意图明确的承诺更为市场接受。上海证券报

 

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由于上市公司在对本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将会涉及后期的投资者的决策,因此,该披露的信息首先必须保证真实有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不真实的虚假记载、夸大事实诱导股民的误导性陈述、都将对与股民的投资产生不利的影响。

 

同时,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信息披露还要求责任主体明确。

 

而上市公司的信息在进行披露的时候,要按照时间编制进行的,即具有相应的时效性。上市的定期报告分为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其两个月内提交给证监会和交易所,并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而年度报告则需要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其四个月内进行披露。但是对于重要事件应立即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提高报告并予公告。依据持续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应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上市之后,应按时公布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及时公布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我国的法律明确的规定了上市公司在不同时期提交的报告内容,在提交中期报告的时候其主要内容涉及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以及证监会规定的有关其他事项。而对于年度报告的提交内容主要涉及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介以及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概况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证监会规定的有关其他事项。

 

为了弥补上市公司提交定期报告的不及时性的缺陷,我国的相关法律还规定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制度,对于发生下列事项时可以提交临时报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10%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披露不实的责任承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发生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损失的,发行人以及上市公司将承担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过错推定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过错责任。

 

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意在使得证券市场得到有效的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知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先决条件,通过披露模凌两可的信息,给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营带来不利因素,而在实践中又充分的证明了,信息披露制度增进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并最终促进了资本的有效配置,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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