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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与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办法强调,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以及双向案件咨询制度。按照办法,公安机关、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与此同时,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适时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
针对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渠道偏窄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对于已经接入信息平台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录入有关信息;对未建成信息平台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记者从最高检侦查监督厅了解到,针对环境犯罪突出、环境问题严峻的形势,最高检正在部署开展第三次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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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强化“两法衔接”合力打击环境犯罪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与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办法强调,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以及双向案件咨询制度。按照办法,公安机关、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与此同时,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适时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
针对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渠道偏窄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对于已经接入信息平台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录入有关信息;对未建成信息平台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记者从最高检侦查监督厅了解到,针对环境犯罪突出、环境问题严峻的形势,最高检正在部署开展第三次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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