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重拳出击“洋垃圾”,走私“洋垃圾”该如何认定

华文 2017-02-11 09:03:00
海关总署重拳出击“洋垃圾”,走私“洋垃圾”该如何认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的发展,在对外贸易中,连续增长的贸易顺差在带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共生的社会问题。最为明显的是对外贸易中发达国家向我国倾倒洋垃圾的问题。洋垃圾的横行,不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还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必须重点对洋垃圾进行控制与治理。

 

海关总署重拳出击“洋垃圾”等五大走私顽疾

 

近日,从海关总署获悉,全国海关将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走私“国门利剑2017”联合专项行动,重点针对“洋垃圾”、农产品、资源性产品、重点涉税商品、毒品和枪支等走私违法活动,开展专项打击和集中整治。

 

其中,“洋垃圾”领域重点打击工业废料、电子废物、生活垃圾、废塑料等固体废物走私违法活动;农产品领域继续保持对大米、玉米、牛羊肉等冻品、食糖等农产品走私的打击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煤炭、矿产品等资源性产品的实际监管,聚焦团伙和链条,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打击;重点涉税商品领域在打击传统区域、渠道、商品涉税走私活动的同时,加强对新兴领域、新型业态、新贸易方式衍生出的走私风险的分析研究,重点打击行业性、团伙性走私;涉枪涉毒走私方面加强对行邮、货运渠道的监管力度,深入推进禁毒缉枪堵源截流。

 

行动中,全国海关还将进一步加强与各地方、各相关部门及行业管理协会等的联系配合,加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推动实施走私“购、运、储、销”全链条集中打击与整治。

 

据了解,2016年海关缉私工作取得积极成果。全年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2633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7%。其中,侦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1446起,案值487.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1%、11.9 %;侦办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1187起,同比增长18.1%。(新华社)

 

“洋垃圾”的认定标准

 

“洋垃圾”的危害不言而喻,目前,为治理走私“洋垃圾”的顽症,海关总署正在开展专项打击与集中治理活动。海关总署与各地各部门联系配合,加大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力度,对重点问题集中打击治理。那么,在打击走私过程中,如何区分“洋垃圾”,了解它的认定标准,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第一,我们通常所说的“洋垃圾”,就是指进口固体废物,有时又特指以走私、夹带等方式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对于走私电子、服装等洋垃圾,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将以走私罪论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洋垃圾”是统称,但重点是走私的废旧电子设备和翻新的旧服装。

 

第二,走私旧服装,将国外垃圾场或太平间的旧服装翻新,服装上沾满大量细菌,穿上后,会使人感染各种皮肤疾病或其他疾病。即使洗涤熨烫加工,但仍是传染疾病的污染源。需要注意的是,如何鉴定旧服装,一是查看衣服的成色,钮扣、拉链大多无光泽,可能有磨损或污迹;二是看关键部位的新旧程度,看是否显旧、起球。

 

第三,走私电子“洋垃圾”,这是电子固体废物的俗称,包括各种废旧电脑、通信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以及被淘汰的精密电子仪器仪表等。根据国际条约《巴塞尔公约》,中国已将电子垃圾列入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电子垃圾不仅量大而且危害严重。回收加工再销售的电子产品质量不稳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含有大量有毒物质。

 

第四,固体废弃物的倾倒也属于走私“洋垃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就是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等。一般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等。

 

“洋垃圾”的法律规制

 

简而言之,在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时,不可或缺的会用到发达国家的一些废弃资源,但一些不法分子就借此从中谋取暴利,钻法律漏洞。因此,我们必须清晰界定对外来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刑事责任。

 

第一,处理“洋垃圾”,一般规制为非法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两种罪名,也可以是走私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还存在以“洋垃圾”做原料制造产品的行为,即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走私固体废物罪,条文规定了两种情形,《刑法》相关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四,不只前两种情形,还有一种也是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上述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将以走私罪论处。这三种行为,即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徒法不足以自行,监管执法部门也要积极配合,综合治理,严格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打击“洋垃圾”走私的实际,执法部门专项治理、重点打击工作的开展,才是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立法目的得以实现的前提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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