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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们在生活中总是能听说所谓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理财项目,购买“原始股”、宣讲会、旅游项目、小门脸的投资公司层出不穷,参与项目后,只需要守在家中,就可以坐等收息。这些行为就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形式,以不特定公众为受害群体,那么,这类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与法律责任是什么呢?
最高检: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日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全国检察机关将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切实保障经济安全。
最高检强调,要认真贯彻中央要求,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位置,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洗钱、地下钱庄、网络传销等犯罪,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同时,检察机关还将加大对证券期货领域新型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惩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披露等犯罪;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偷逃税款、骗取贷款等犯罪,坚决查办土地批租、动拆迁、招投标等环节职务犯罪,促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整顿。
据介绍,2016年,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北京、云南等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e租宝”“泛亚”等重大非法集资案,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中国证券网)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为切实保障经济安全,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治理刻不容缓,最高检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随着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监管工作的加强,相信涉众型经济犯罪会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公众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防范意识也要加强,做到标本兼治。那么,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成为我们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重要问题了。
需要注意的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指涉及不特定群体、受害人众多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四个方面。
1、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那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而且,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2、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二是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三是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3、其内容主要是,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4、它运行方式有一定的特点,首先,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其次,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此外,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责任
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受害人群体不特定且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那么,这些涉众型经济犯罪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又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第一,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责任主体,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有一些不法分子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合同到期未收到还款,网络借贷平台是否担责的问题。分两种情形:一是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这种情形当事人不能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二是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可以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此类犯罪的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他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在法律上定性有一定的难度,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有合法经营的外衣,且具备正常经营的特点。
第三,关于涉案财产的追缴与处理问题。首先,缉捕在逃嫌犯。公安机关应增强“控制在先”和“抓捕为先”意识,做好追逃堵口工作。对在逃人员,要逐个落实追捕责任制,成立追捕工作组,想方设法抓捕归案。其次,要努力挽回经济损失。要坚持“人赃并重”的原则,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积极追赃,最大限度地将损失降到最低点。最后,要做好涉案资产的评估核算、拍卖变现和清理偿付等工作,利用民事、刑事、行政、党纪等各种手段追缴非法所得,尽量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综上,涉众型经济犯罪以众多不特定公众为侵害对象,非法谋取巨额钱财,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并危及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大,在监管机关严惩此类犯罪的同时,公众也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理财项目的宣传,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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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宣称将严惩涉众经济犯罪,带您了解涉众型经济犯罪
近年,我们在生活中总是能听说所谓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理财项目,购买“原始股”、宣讲会、旅游项目、小门脸的投资公司层出不穷,参与项目后,只需要守在家中,就可以坐等收息。这些行为就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形式,以不特定公众为受害群体,那么,这类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与法律责任是什么呢?
最高检: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日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全国检察机关将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切实保障经济安全。
最高检强调,要认真贯彻中央要求,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位置,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洗钱、地下钱庄、网络传销等犯罪,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同时,检察机关还将加大对证券期货领域新型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惩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披露等犯罪;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偷逃税款、骗取贷款等犯罪,坚决查办土地批租、动拆迁、招投标等环节职务犯罪,促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整顿。
据介绍,2016年,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北京、云南等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e租宝”“泛亚”等重大非法集资案,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中国证券网)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为切实保障经济安全,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治理刻不容缓,最高检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随着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监管工作的加强,相信涉众型经济犯罪会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公众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防范意识也要加强,做到标本兼治。那么,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成为我们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重要问题了。
需要注意的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指涉及不特定群体、受害人众多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四个方面。
1、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那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而且,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2、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二是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三是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3、其内容主要是,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4、它运行方式有一定的特点,首先,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其次,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此外,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责任
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受害人群体不特定且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那么,这些涉众型经济犯罪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又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第一,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责任主体,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有一些不法分子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合同到期未收到还款,网络借贷平台是否担责的问题。分两种情形:一是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这种情形当事人不能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二是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可以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此类犯罪的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他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在法律上定性有一定的难度,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有合法经营的外衣,且具备正常经营的特点。
第三,关于涉案财产的追缴与处理问题。首先,缉捕在逃嫌犯。公安机关应增强“控制在先”和“抓捕为先”意识,做好追逃堵口工作。对在逃人员,要逐个落实追捕责任制,成立追捕工作组,想方设法抓捕归案。其次,要努力挽回经济损失。要坚持“人赃并重”的原则,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积极追赃,最大限度地将损失降到最低点。最后,要做好涉案资产的评估核算、拍卖变现和清理偿付等工作,利用民事、刑事、行政、党纪等各种手段追缴非法所得,尽量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综上,涉众型经济犯罪以众多不特定公众为侵害对象,非法谋取巨额钱财,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并危及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大,在监管机关严惩此类犯罪的同时,公众也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理财项目的宣传,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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