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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对险资正常股票投资仍是积极鼓励的,险资正常举牌现象肯定还会出现。
《证券日报》记者从保监会获悉,自去年8月份就开始酝酿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4日正式公布,《通知》对险资投资股票进行分类监管,要求险资超过20%的股票投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该使用自有资金,严禁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下发的新规仅是对个别险资的激进行为加以规范,对险资的正常股票投资仍是积极鼓励的,因此,险资的正常举牌现象肯定还会出现。
《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东北证券研究所董事总经理付立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知》很明确地针对保险公司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举牌、重大投资以及收购行为,涉及备案、审批以及资金流向等,非常明确和具体,让险资的股权投资行为纳入规范化的监管中。这有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
《通知》将去年因救市“放宽”的险资投资比例收回,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险资投资比例收回对资本市场影响不大,另外,对于目前已经不达标的险企来说,新规也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二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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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对险资正常股票投资仍是积极鼓励的,险资正常举牌现象肯定还会出现。
《证券日报》记者从保监会获悉,自去年8月份就开始酝酿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4日正式公布,《通知》对险资投资股票进行分类监管,要求险资超过20%的股票投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该使用自有资金,严禁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下发的新规仅是对个别险资的激进行为加以规范,对险资的正常股票投资仍是积极鼓励的,因此,险资的正常举牌现象肯定还会出现。
《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东北证券研究所董事总经理付立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知》很明确地针对保险公司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举牌、重大投资以及收购行为,涉及备案、审批以及资金流向等,非常明确和具体,让险资的股权投资行为纳入规范化的监管中。这有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
《通知》将去年因救市“放宽”的险资投资比例收回,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险资投资比例收回对资本市场影响不大,另外,对于目前已经不达标的险企来说,新规也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二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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