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滑雪场意外身亡,如何认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

陈晨泽 2017-01-30 09:26:00
女生滑雪场意外身亡,如何认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

冬天到了,滑雪可谓是这个季节特有的娱乐项目,但是作为一项户外运动,滑雪确实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滑倒摔伤、甚至遭遇意外死亡等情况都有可能发生,给人们在享受假日轻松愉悦氛围的同时带来一丝隐忧。近日一女生滑雪意外生亡的消息引起关注,对此,滑雪场管理方称天气寒冷导致监控无法使用,无法了解当时情况,那么针对滑雪意外生亡这一客观事实,滑雪场管理人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女生滑雪意外身亡 滑雪死亡的多为三种情况

 

近日,一女生滑雪意外身亡,事发地点在崇礼县万龙滑雪场,遇难者“在没有运动员证的情况下”上腾龙道并练习旗门技术,在过完旗门后速度太快没有及时刹住,滑进了树林里并撞到了树上。对此,事发万龙滑雪场工作人员表示,雪场现在应该没有人清楚地了解这个事,只有当事目击者知道,因为雪道上没有任何监控,这么冷的天,零下二三十度,所有电缆都会被冻坏的。

 

1月17日下午,一位用户转载此帖并称:“据雪圈里一些道听途说的消息,遇难者是有一定技术的,去年还参过赛,这次是和三个朋友一起去的。头盔也戴了。

 

关于目前是否有确切的调查结果,该工作人员表示,“这都是领导那边在斟酌这个事情,我们现在不太清楚,你要是想了解情况,就到我们现场来吧,到我们现场找领导说这事。”

 

公开报道显示,此前多地滑雪场均出现过滑雪人员死亡事故。有滑雪教练分析称,滑雪死亡的多为三种情况,“不会滑的上高级道,会滑的钻小树林,还有一种是意外被撞死亡”。(中国网)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界定与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要明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分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关于前者,由侵权法规制,第37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公共场所管理人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殊性,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管理人存在过错承担责任,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其次,还要明确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认定是否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通常有三种,即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和合理标准。对三个标准要依序适用,即只有在前一个标准没有时才能适用后一个标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要结合上述三个标准和实际情况准确认定。

 

最后,如果公共场所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就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赔偿损失责任。但如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间接责任。补充责任的承担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公共场所管理人怎样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滑雪场管理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以及该女生一方当事人作为权利人都不想发生女生滑雪意外身亡这一惨痛事实,那么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滑雪场一方应怎样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做好防护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避免不幸到来时的悔之晚矣。

 

首先,要是不想对于因提供服务的场所设计不合理等安全隐患而引发事故,管理者承担的责任普遍偏重,因此提供一个安全的服务环境是重中之重;其次,就是在进行装饰装修或者购买设备时要选择有实力的正规企业,降低因装修或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引发的赔付风险;此外,一旦因装修或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产生赔偿责任,公共管理人可以要求产品提供者承担责任;最后,就是要购买公共管理人责任保险。要知道风险具有不可控的一面,购买保险以减轻责任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因此,出外度假,参与户外运动如滑雪、攀岩、蹦极、高空跳伞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项目时,行为人要做好防护措施,接受相关培训,降低风险;公共场所管理人也要尽职履行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从正规渠道购进设备,定期检修相应设备场所等。双方相互配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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