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效果及法律救济

高慧 2017-01-29 09:03:00
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效果及法律救济

在民法体系中,合同的相关法律制度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意思表示制度作为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既是合同法律行为的重点,也是法律行为评价的基石,这是因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能保证社会交易安全的有效进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需要当事人及时应对处理,才能避免损失。

 

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效果

 

意思表示是由内心的意思和外部表示所构成。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所谓意思表示瑕疵,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心意愿与行为表示不一致,达不到行为人预期目的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行为,归属于民事无效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据此,在《合同法》中,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故有别于其它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对于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效果是: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应即中止履行。3、追缴财产。这应属于公法上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已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分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应当注意的是,不仅要追缴双方已取得的财产,还要追缴其约定取得的财产。4、解决争议条款之有效。在双方民事无效后,该行为中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可以独立发生法律效力,不因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救济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合同之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和选择的结果,而若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表示有瑕疵时即无法充分满足合同自由原则,此时若法律按照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客观意思赋予其法律效力,进而据此拘束当事人就会严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因此,法律必须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对这些意思表示通过在效力上进行不同的设计而对其进行救济。合同的效力除了有效外,尚有如下几种情形:

 

1、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当然、确定地不发生当事人通过合同所预设之效力的情形。无效合同并非是指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所谓无效乃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但是却能发生下列之后果:(1)无需履行,也不得履行。(2)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当事人因为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若当事人之履不是财产之交付而是实施了一定的劳务则应当将该等劳务换算成金钱进行返还。(3)赔偿损失。

 

2、撤销,合同之撤销是指合同已经发生效力,但因其意思表示有瑕疵,由撤销权人溯及地消灭其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在现行民法上,撤销一词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含义,合同上之撤销,又可分为三类:其一,合同已生效,但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的,由意思有瑕疵之人予以撤销合同,使合同效力溯及自始而消灭的;其二,合同已生效,但因意思表示瑕疵以外的原因,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再如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其三,合同尚未生效,但为防止其生效所为的撤销,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权处分之相对人的撤销权之行使,此处与其说是撤销,不如说是撤回。这里所谓撤销,仅指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而进行的撤销,因此该种意义上的撤销又可以被称之为狭义上的撤销。

 

3、效力待定,合同之效力待定,是指合同的效力尚未发有待于确定。其与合同无效的区别在于:后者效力原则上为自始确定地无效,而在前者虽然开始不能发生效力,但却可因第三人同意而发生效力;其与合同之撤销的区别在于:后者先为有效,但可能因撤销权行使而无效;前者则先为不生效力,却可能因第三人同意生效。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无法保证每一个法律行为都能顺利的进行并且成立生效,经常会有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行为。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了解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效果,及意思表示瑕疵发生后的救济方式,积极应对,或者能在合同订立前有所预期与防备,便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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