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学作品改编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冲突

《中国版权》 2017-01-26 08:51:00
论文学作品改编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冲突

中文关键词: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署名、电影改编

 

摘要:将小说、剧本等热门文学作品改编拍摄为影视作品是一种重要的创作形式。在电影改编过程中应对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加以充分尊重和保护。电影改编过程中制片方对原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行为是带有高度主观性的判断,应结合原作者的创作动机、原作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作品的主题思想、关键人物、关键情节以及许可改编的范围进行综合认定。电影改编过程中制片方应对原著作者行使署名权进行充分沟通和配合。

 

全文:

 

以热门畅销的小说、剧本等文学作品为基础,经过改编拍摄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影视作品),是许多经典作品创作的重要形式。实践中,有许多的畅销文学作品在改编成影视作品后,票房与口碑齐飞,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也有一些不那么成功的“合作”,原著作者不满影视作品摄制过程中对小说、剧本等原著作品的改动,提出制片方的改编行为是对原著作者精神权利的践踏,乃至提起侵权之诉,司法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近期,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的《鬼吹灯》作者诉电影“九层妖塔”侵权一案就凸显了文学作品在改编为影视作品过程中原作者与电影制片方的著作权权利冲突。

 

一、电影“九层妖塔”案的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电影“九层妖塔”侵权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是一位著名作家,其创作了《鬼吹灯》系列文字作品。小说以盗墓为题材,讲述的是几名“摸金校尉”利用祖传的风水方术知识到处探险寻宝的故事。小说内容考究,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自2006年2月发表以来,吸引了数千万的读者,引发了“盗墓文学”热。被告中影公司在获取原著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后,邀请导演陆川,将其中《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拍摄成电影,并于2015年9月23日以“九层妖塔”之名在全国各大影院上线放映。电影上映后,原告诉称:电影“九层妖塔”没有给其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电影内容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著差别巨大,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1]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电影“九层妖塔”对原著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修改是否达到了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进而构成对原著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了原著小说作者的署名权。

 

二、影视作品改编过程中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侵权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则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需要注意的是:多数国家还将“可能对作者的声誉造成损害”作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这是为了防止作者在其作品仅被轻微改动、尚不足以影响其声誉时过多地提起诉讼。[2]我国虽然没有规定这一要件,但完全可以用此来解释“歪曲”和“篡改”,即如果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导致作者声誉受到损害,即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3]例如上海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涉及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例[4]:原告台湾艺人张穆庭为纪念南京大屠杀创作了歌曲《1937》,讲述了一位老船工在南京大屠杀期间与女友失散,从此杳无音讯的故事。每一位了解中国历史的人,很容易就从该歌名联想到1937年爆发的日军侵华战争,从而知道该首歌曲讲述的是那个年代的故事。原告的作品名称《1937》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被告方擅自修改为《曾经的誓言》,虽然“曾经的誓言”也可以体现作品的主题,但从作品中已无法找到1937年的时代烙印,无法体现《1937》的创作背景,更无法体现作者在该首歌曲中所要表达的特殊的思想和情感,从而使社会公众对原告的作品产生曲解,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

 

另一方面,基于合理利用作品的需要,保护作品完整权也要受到必要的限制。尤其是对于投入巨大人力、资金成本的电影摄制而言,必然涉及对小说或剧本的重大修改,但只要这种修改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作者的原意和其思想情感,就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对此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德国著作权法》第93条规定:被电影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只能凭借保护作品完整权禁止制片人对其作品的粗暴歪曲或割裂行为。《意大利著作权法》第47条也规定:制片人有权对电影作品中使用的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如果作者与制片人之间没有约定,则有关这种修改是否必要的问题由文化部部长根据相关条例指定专家小组裁决。[5]

 

回到本文评述的“九层妖塔”一案,庭审中,原告方依次发表了电影《九层妖塔》与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主题及故事梗概对比、电影与小说情节对比、电影与小说人物设置对比。[6]在情节设置上,电影的情节分成三部分:昆仑山探险,图书馆工作,石油镇打怪;而小说的情节三部分为:昆仑山探险,关东军探秘,精绝古城探险。电影的改编使得其与原作在故事情节的完整性、逻辑性等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和背离,进而可能影响到原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特殊的思想和情感。

 

在人物设置上,电影《九层妖塔》中的胡八一是一个懦弱无能、胆小怕死、个性沉郁,同时又老实巴交、木讷愚钝,但对杨萍一往情深的男子。而原著小说中的胡八一是一个“军二代”,略带一点邪气却又三观很正,那个年代的大院干部子女往往有着飞扬跋扈、天不怕地不怕的性格、有些流氓痞子气、生性幽默颇具调侃天赋、说话时满口的语录体,胡八一对人有情有义、但做事容易冲动,不考虑后果。电影中的王凯旋为人轻浮,胆小怕死,在电影中的存在感也比较低。而小说中的王凯旋天不怕地不怕,个性豪爽不羁、对人有情有义,但他性格冲动、急躁,并且贪财。[7]

 

在人物关系的构建上,对比不久后上映的同样改编自《鬼吹灯》系列小说的电影《寻龙诀》,这种差异就更为明显了。在更加忠实于原著的电影《寻龙诀》中,胡八一(陈坤饰)与王凯旋(黄渤饰)是生死兄弟,与大金牙是患难之交。整部电影中他们在一起的氛围就是一个融为一体的团队,这样的属性就会影响到观众的观影情绪,同时观众也很容易被他们的情感色彩所感染、打动。而《九层妖塔》中的人物关系,就是像一群无可奈何凑在一起的陌生人,王凯旋的表现像一个没什么存在感、胆小、懦弱的“小丑”,毫无任何个性可言,他和胡八一之间也看不到那种生死兄弟之间的情感互动和精神默契。

 

对此,被告方中影、陆川、梦想者及第三人环球提出了改编过程中需要遵循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应对内容审查、合理改编等抗辩理由,但笔者认为,这些理由都不足以成为没有对原著内容进行歪曲、篡改的有力依据。[8]电影对原著主人公胡八一、王凯旋等人思想性格、相互关系的刻画及关键情节的改动,就足以说明对原作内容的歪曲和篡改。因为对关键人物及关键情节的改动,已经改变了原作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特别是改变了原作所褒扬的对象,有可能导致作者的声誉因此受到损害。

 

有观点认为“从电影作品本身来看,改编并没有对原著作者的名誉、声望产生任何影响。对原作者名誉、声望的影响来自于小说的读者或电影的观众对原作者的看法,但看过小说的读者再去看小说改编的电影版本,仅仅会对电影导演的改编作品作出相应评判。这并不会影响原著作者的名誉和声望。”[9]然而,原著作者对其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对作品精神权利的放弃。虽然从文字作品到影视作品,载体和表达形式发生了变化,但改编行为仍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尤其是不能对原作品进行粗暴的歪曲、篡改或割裂。诚然一部成功的电影会带来巨大的市场收益,但如果电影是根据小说改编而来并对原著进行了歪曲、篡改,那么公众在得知改编来源后同样会降低对原著作者的社会评价,公众会认为作家为了获取高额报酬而出卖自己的作品且允许制片方进行肆意的改动。这显然会使原著作者的名誉和声望受到损害。此外,对于那些没有看过小说原著的电影观众而言,他们很有可能认为这部小说改编而来的电影反映的正是原著作者的创作水平,这显然更加会导致作者的声誉受到损害。

 

三、影视作品改编过程中原著作者的署名权行使与侵权认定

 

改编电影中原著作者的署名方式,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署名权的具体行使方式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对于电影作品原著作者、编剧等的署名的位置、类型、方式以及署名设计等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指导。可以作为参考的只有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的一些早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然而其中也没有对于电影原著作者署名方式的具体规定。

 

本文评述的“九层妖塔”一案中,当事人各方当庭确认在改编权转让协议中对于署名问题并无明确约定。原告声称其认可的署名方式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天下霸唱”是原告的笔名,如果涉案电影署名天下霸唱或者张牧野,原告都不会提出署名权问题,但是不署名就会涉及侵犯原告署名权问题。对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是,电影《九层妖塔》在片头显著部分显示:“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精绝古城》改编”,上述显示方式足以客观表示原著小说与影片之间的改编关系。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的抗辩理由仅能反映涉案电影作品与原著小说之间的改编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已对原著作者行使署名权进行了充分而有效的配合。署名权为作者保留了是否在其作品上署名以及是否明确作者身份的权利。作者享有署名权,意味着他人必须尊重作者关于是否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署名、署真名或假名的决定。在影视作品改编过程中,原著作者在电影中署名方式首先应当遵从双方的协议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交易习惯、行业准则、业界惯例等确定,改编过程中制片方也应就具体署名方式与原著作者进行充分沟通。德国著作权法专家雷炳德也认为,署名的类型、方式以及署名设计的问题在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按照交易活动中的习惯来确定。[10]同时,我们还可以借鉴美国编剧体制中的一些成功经验。美国电影界有一部名为《电影银幕致谢手册》(ScreenCreditsManual)的规章。该手册作为一部由电影编剧协会和制片方等多方订立的指导准则,对各方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该手册规定了“原著”(Writtenby,Storyby)、“编剧”(Screenplayby)等多个头衔的定义及署名方式,同时在每一头衔的署名人数上也有具体的规定。

 

四、结论

 

在影视作品改编摄制过程中,法律应对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提供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这对鼓励创作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基于合理利用作品的需要,原著作者的精神权利也要受到必要的限制,以促进影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对于影视作品改编过程中原著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问题,鉴于歪曲和篡改行为本身是带有高度主观性的判断,因此应结合作者的创作动机、原作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作品的主题思想、关键人物、关键情节以及许可改编的范围进行综合认定。立法上,可借鉴《意大利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作者与制片人之间对电影中使用的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将有关这种修改是否必要的问题提交指定的专家小组进行裁决。

 

对于影视作品改编、摄制过程中的署名权行使和保护问题,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出台明确电影创作参与各方署名权行使与保障的部门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文件,或由相关行业协会主导制定行业指引或准则,以便为电影创作过程中各方署名权的行使提供有力的指导、约束和保障。

 

【注释】: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庭审直播,http://old.chinacourt.org/zhibo/member/index.php?member_id=1220&zhibo_id=43662&domain=bjxcfy.chinacourt.org,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4月19日。

[2]SeeAdolfDietzn,Germany,§7(1)(c),inPaulEdwardGeller(ed),InternationalCoprightLawandpractice,MatthewBender&Company,Inc.(2006).

[3]参见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6页。

[4]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262号,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93号。

[5]参见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6页。

[6]参见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证据:电影《九层妖塔》与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主题及故事梗概对比表、电影与小说情节对比表、电影与小说人物设置对比表。

[7]对此可以比照电影《九层妖塔》之后上映的电影《寻龙诀》中对于胡八一、王凯旋等主要人物的刻画。

[8]对此同样可以参照电影《九层妖塔》之后上映的电影《寻龙诀》对于原著小说的改编和摄制情况。

[9]SeeJeffreyM.Dine.StudentNotes:Authors'MoralRightsInNon-EuropeanNations:InternationalAgreements,Economics,MannuBhandari,AndTheDeadSeaScrolls[J].Michig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1995(545):5-6.

[10]参见[德]M•雷炳德著,张恩民译:《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3版,第275页。

 

【参考文献】:

{1}王迁著:《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著:《版权法导论》,张雨泽译、郭寿康审校,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4}[德]M•雷炳德著,张恩民译:《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3版。

{5}张惠春:《论作品精神权利保护——以文学作品改编成电影作品为例》,《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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