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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的节奏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忙于工作,而忽视了对自己子女的照顾;甚至在很多时间内,未成年子女都是自己度过的,此时正是未成年子女接受新事物的好时期,父母应在身边给与积极的引导,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对被监护人的安全进行保护以及管理教育。近日,一幼童因骑电动车将一老太撞死,经调解,其监护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常州18月大幼童骑车撞死老太 幼儿监护人赔4万余元
近日,记者从金坛区司法局了解到一则死亡赔偿纠纷。2016年12月,在该区朱林镇,1名18个月大幼童骑着电动三轮车,将在门口场上晒太阳的88岁老太撞倒,后老太不治身亡。朱林镇调委会第一时间介入调解。
当天,孩子由父亲带去奶奶家,父亲将电动三轮车停在奶奶家门口场上,没有及时拔车钥匙,祸根就此埋下。孩子的父亲说:“只是离开了一句话的功夫。”但是惨祸发生了。孩子爬上了电动车,还模仿大人骑车的动作,电动三轮车失控,冲向了一旁晒太阳的88岁老太太。孩子的父亲在不远处看见了,想要阻止,到底没有能够。老太太被撞倒在地,送到医院,不治身亡。
朱林镇调委会在了解纠纷情况后,多次协调沟通,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事故发生具有意外性,但孩子监护人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最终,双方以4万余元达成调解协议。朱林镇调委会提醒,幼儿不具备完整认知能力,独处可能导致各种意外的发生,幼儿的监护人承担不可推却的责任并承担赔偿义务。(常州日报)
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
由于被监护人受到年龄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其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尚不能完整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尤其是针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来说,监护人更加应该注意自己的照顾保护义务,而我们所谓的监护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主要涉及到下列事项。
首先,监护人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同时,还要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其次,监护人可以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又包括失去的既得利益。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第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护人还应该承担教育被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并在德、智、体方面全面发展,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照顾和教育被监护人是监护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尽心做好自己的监护职责,这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责任;在本案中由于父亲的一时疏忽导致其幼童骑电动车将老太撞死,虽然幼童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其父因监护不力承担要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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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骑车撞死老太,监护人将承担哪些责任
随着社会生活的节奏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忙于工作,而忽视了对自己子女的照顾;甚至在很多时间内,未成年子女都是自己度过的,此时正是未成年子女接受新事物的好时期,父母应在身边给与积极的引导,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对被监护人的安全进行保护以及管理教育。近日,一幼童因骑电动车将一老太撞死,经调解,其监护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常州18月大幼童骑车撞死老太 幼儿监护人赔4万余元
近日,记者从金坛区司法局了解到一则死亡赔偿纠纷。2016年12月,在该区朱林镇,1名18个月大幼童骑着电动三轮车,将在门口场上晒太阳的88岁老太撞倒,后老太不治身亡。朱林镇调委会第一时间介入调解。
当天,孩子由父亲带去奶奶家,父亲将电动三轮车停在奶奶家门口场上,没有及时拔车钥匙,祸根就此埋下。孩子的父亲说:“只是离开了一句话的功夫。”但是惨祸发生了。孩子爬上了电动车,还模仿大人骑车的动作,电动三轮车失控,冲向了一旁晒太阳的88岁老太太。孩子的父亲在不远处看见了,想要阻止,到底没有能够。老太太被撞倒在地,送到医院,不治身亡。
朱林镇调委会在了解纠纷情况后,多次协调沟通,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事故发生具有意外性,但孩子监护人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最终,双方以4万余元达成调解协议。朱林镇调委会提醒,幼儿不具备完整认知能力,独处可能导致各种意外的发生,幼儿的监护人承担不可推却的责任并承担赔偿义务。(常州日报)
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
由于被监护人受到年龄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其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尚不能完整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尤其是针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来说,监护人更加应该注意自己的照顾保护义务,而我们所谓的监护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主要涉及到下列事项。
首先,监护人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同时,还要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其次,监护人可以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又包括失去的既得利益。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第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护人还应该承担教育被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并在德、智、体方面全面发展,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照顾和教育被监护人是监护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尽心做好自己的监护职责,这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责任;在本案中由于父亲的一时疏忽导致其幼童骑电动车将老太撞死,虽然幼童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其父因监护不力承担要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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