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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市级人民法院采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两种情形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首先,由于特殊原因,使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既包括法律方面的原因,同时还包括事实方面的原因,关于法律方面的原因,主要涉及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自行回避,因而不能执行职务,对于事实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区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致使该院无法办理案件等。
其次,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管辖权发生争议,主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互相推诿,互相争夺而发生的纠纷。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对管辖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因行政区划变动而引起的争议,根据实践经验来判断,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般情况下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但是,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时的处理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法院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裁定管辖,而哪些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这是需要当事人了解的。
首先,第一审民事诉讼管辖包括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可以作为管辖异议客体范围,是因管辖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一审民事诉讼法定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有权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主张管辖权异议;而对于级别管辖,此前是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为了能够给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权提供诉讼程序保障,我国的法律也明确赋予了当事人的级别管辖异议权。
但是,针对裁定管辖能否作为管辖异议的客体,目前我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认识,就指定管辖来说,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主要解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指定,当事人对此也不能提出异议。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移送管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并不能提出异议。由于裁定管辖的案件都是由法院依职权做出的,当事人对此不应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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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指定管辖的
指定管辖是市级人民法院采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两种情形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首先,由于特殊原因,使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既包括法律方面的原因,同时还包括事实方面的原因,关于法律方面的原因,主要涉及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自行回避,因而不能执行职务,对于事实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区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致使该院无法办理案件等。
其次,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管辖权发生争议,主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互相推诿,互相争夺而发生的纠纷。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对管辖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因行政区划变动而引起的争议,根据实践经验来判断,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般情况下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但是,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时的处理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法院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裁定管辖,而哪些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这是需要当事人了解的。
首先,第一审民事诉讼管辖包括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可以作为管辖异议客体范围,是因管辖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一审民事诉讼法定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有权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主张管辖权异议;而对于级别管辖,此前是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为了能够给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权提供诉讼程序保障,我国的法律也明确赋予了当事人的级别管辖异议权。
但是,针对裁定管辖能否作为管辖异议的客体,目前我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认识,就指定管辖来说,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主要解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指定,当事人对此也不能提出异议。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移送管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并不能提出异议。由于裁定管辖的案件都是由法院依职权做出的,当事人对此不应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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