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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营业者追逐利益往往导致不规范价格行为,特别是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经营者实施的价格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也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消费者应该有维权的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价格欺诈行为的界定
关于价格欺诈的界定,一般是通过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价格欺诈。在某些程度上,价格欺诈与许多不正当价格竞争和非正常定价行为非常相近,所以在操作过程中要明确分辨。
首先,价格欺诈与非正常定价之间的差别。所谓非正常的定价主要是因为垄断而出现的价格表现,如垄断定价和价格固定等,而垄断是非正常定价的前提条件。上述手段可以构成欺诈,但是对于此现象的处罚一般是依据垄断导致的总危害而定,并不局限于价格方面,这是与价格欺诈最主要的区别。因为垄断产生的不正当价格,主要表现为长期的价格行为,在完善经济法规制时,最好与我国经济法现状相结合。
其次,价格欺诈与暴利之间的差别。暴利主要是经营者和生产者凭借非法手段,在相对比较短的时间内获取高额利润。我国《价格法》中对暴利是明令禁止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价格欺诈与暴利行为存在紧密的联系,主要是因为欺诈同样是经营者获取高额利润的主要方法。因此,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通常会把价格欺诈与反暴利一起进行经济法规制。
最后,价格欺诈与折扣之间的差别。在进行商品销售时,经营者一般会采用打折的行为来吸引顾客,这是市场竞争中比较常见的价格竞争手段。折扣主要是指卖方给买方的让利活动,但是这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允许的,其与价格欺诈最主要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折扣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符合市场正常竞争。然而价格欺诈是违法行为,在法律框架下是明文禁止的。在实际情况中,大部分经营者借助折扣来实施价格欺诈,例如在打折时进行模糊宣传,仅限少数商品,或具体细则只字不提,实际上大部分不法商家都先把价格抬升到一定高度,然后再打折出售。
价格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价格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使许多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使消费者失去对商家的基本信任,引发全社会的信用危机,冲击“诚信为本”的基本商业道德理念。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强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市场价格监管职能。
信用缺乏反映到价格秩序上,表现为价格欺诈等违背价格信用行为,而且随着政府对价格的逐步放开呈上升趋势。充分运用明码标价、价格公示等手段,倡导“价格诚信”,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和加强舆论宣传等,对价格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可以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价格公示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企业的价格行为,能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社会监督机制的形成。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公开曝光,又可形成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必然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解决途径:即双方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机关申诉;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作为保护消费者最后一道屏障的途径—诉讼。是消费者维权最主要的途径。
消费者还应该注意,针对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价格欺诈行为严重干扰社会经济秩序,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除了强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市场价格监管职能,消费者面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时,要敢于运用法律的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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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行为的界定及应对措施
市场经济下,营业者追逐利益往往导致不规范价格行为,特别是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经营者实施的价格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也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消费者应该有维权的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价格欺诈行为的界定
关于价格欺诈的界定,一般是通过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价格欺诈。在某些程度上,价格欺诈与许多不正当价格竞争和非正常定价行为非常相近,所以在操作过程中要明确分辨。
首先,价格欺诈与非正常定价之间的差别。所谓非正常的定价主要是因为垄断而出现的价格表现,如垄断定价和价格固定等,而垄断是非正常定价的前提条件。上述手段可以构成欺诈,但是对于此现象的处罚一般是依据垄断导致的总危害而定,并不局限于价格方面,这是与价格欺诈最主要的区别。因为垄断产生的不正当价格,主要表现为长期的价格行为,在完善经济法规制时,最好与我国经济法现状相结合。
其次,价格欺诈与暴利之间的差别。暴利主要是经营者和生产者凭借非法手段,在相对比较短的时间内获取高额利润。我国《价格法》中对暴利是明令禁止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价格欺诈与暴利行为存在紧密的联系,主要是因为欺诈同样是经营者获取高额利润的主要方法。因此,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通常会把价格欺诈与反暴利一起进行经济法规制。
最后,价格欺诈与折扣之间的差别。在进行商品销售时,经营者一般会采用打折的行为来吸引顾客,这是市场竞争中比较常见的价格竞争手段。折扣主要是指卖方给买方的让利活动,但是这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允许的,其与价格欺诈最主要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折扣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符合市场正常竞争。然而价格欺诈是违法行为,在法律框架下是明文禁止的。在实际情况中,大部分经营者借助折扣来实施价格欺诈,例如在打折时进行模糊宣传,仅限少数商品,或具体细则只字不提,实际上大部分不法商家都先把价格抬升到一定高度,然后再打折出售。
价格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价格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使许多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使消费者失去对商家的基本信任,引发全社会的信用危机,冲击“诚信为本”的基本商业道德理念。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强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市场价格监管职能。
信用缺乏反映到价格秩序上,表现为价格欺诈等违背价格信用行为,而且随着政府对价格的逐步放开呈上升趋势。充分运用明码标价、价格公示等手段,倡导“价格诚信”,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和加强舆论宣传等,对价格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可以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价格公示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企业的价格行为,能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社会监督机制的形成。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公开曝光,又可形成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必然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解决途径:即双方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机关申诉;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作为保护消费者最后一道屏障的途径—诉讼。是消费者维权最主要的途径。
消费者还应该注意,针对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价格欺诈行为严重干扰社会经济秩序,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除了强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市场价格监管职能,消费者面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时,要敢于运用法律的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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