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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这一制度的提出,也代表着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法律越来越重视精神方面的生活了。而近日,德邦快递在托运货物过程中将男子11年前拍摄的婚纱照毁损,被法院判赔精神损失。
男子婚纱照托运被毁 法院判运输公司赔精神损失
11年前拍摄的婚纱照,交给德邦货运托运到北京期间被毁坏。《法制晚报》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德邦货运应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失1000元。
法院认为,婚纱照虽没未全部毁损,但作为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完整性是价值主要体现,通过修复不能完全弥补。
吴先生诉称,这组婚纱照拍摄于2005年,一直存放于山东泰安,拍摄时花了3980元。
而且,这组婚纱照没有底片,也没有费用收据。
吴先生花98元将这组婚纱照委托德邦货运公司托运至北京,保价2000元。但是,在德邦门店提取物流件过程中,发现婚纱照被损坏。
吴先生与德邦公司交涉赔偿,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得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吴先生将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托运费98元,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复印刻录费、保价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999元。
德邦货运公司则认为,在其与吴先生的运输合同中约定:托运人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发生货运丢损的,承运人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
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吴先生的保价价格为2000元,因此赔偿不应超过此金额。
德邦货运公司还认为自己已经提供了托运服务,因此,拒绝退还托运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应当予以赔偿。这组婚纱照是在托运过程中遭到损坏,因此,德邦货运公司应当对此负责。
虽然吴先生托运的保价金额为2000元,但是吴先生的诉讼请求是侵权而不是保险,因此不受保价金额的限制。
吴先生的婚纱照虽没有全部毁损,只是存在部分损坏,但是法院认为婚纱照作为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其完整性应是其价值的主要体现,现通过修复并不能对此予以完全弥补,因此,法院对吴先生的精神抚慰费请求给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吴先生财产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法制晚报)
精神抚慰金的适用范围
法院认为婚纱照作为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其完整性应是其价值的主要体现,现通过修复并不能对此予以完全弥补,因此判赔精神抚慰金。那么,对于哪种类型的案件,其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法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精神损害该如何计赔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014年7月底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现赔偿请求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赔偿申请,没有同时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向其释明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内容,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除上述规定之外,还有一个特殊的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实际上,精神损害赔偿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个重要方法,是现代法律人性色彩的集中体现,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也会更加注重精神领域的生活质量,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也会愈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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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纱照托运被毁获精神赔偿,精神损害应如何计赔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这一制度的提出,也代表着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法律越来越重视精神方面的生活了。而近日,德邦快递在托运货物过程中将男子11年前拍摄的婚纱照毁损,被法院判赔精神损失。
男子婚纱照托运被毁 法院判运输公司赔精神损失
11年前拍摄的婚纱照,交给德邦货运托运到北京期间被毁坏。《法制晚报》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德邦货运应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失1000元。
法院认为,婚纱照虽没未全部毁损,但作为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完整性是价值主要体现,通过修复不能完全弥补。
吴先生诉称,这组婚纱照拍摄于2005年,一直存放于山东泰安,拍摄时花了3980元。
而且,这组婚纱照没有底片,也没有费用收据。
吴先生花98元将这组婚纱照委托德邦货运公司托运至北京,保价2000元。但是,在德邦门店提取物流件过程中,发现婚纱照被损坏。
吴先生与德邦公司交涉赔偿,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得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吴先生将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托运费98元,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复印刻录费、保价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999元。
德邦货运公司则认为,在其与吴先生的运输合同中约定:托运人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发生货运丢损的,承运人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
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吴先生的保价价格为2000元,因此赔偿不应超过此金额。
德邦货运公司还认为自己已经提供了托运服务,因此,拒绝退还托运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应当予以赔偿。这组婚纱照是在托运过程中遭到损坏,因此,德邦货运公司应当对此负责。
虽然吴先生托运的保价金额为2000元,但是吴先生的诉讼请求是侵权而不是保险,因此不受保价金额的限制。
吴先生的婚纱照虽没有全部毁损,只是存在部分损坏,但是法院认为婚纱照作为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其完整性应是其价值的主要体现,现通过修复并不能对此予以完全弥补,因此,法院对吴先生的精神抚慰费请求给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吴先生财产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法制晚报)
精神抚慰金的适用范围
法院认为婚纱照作为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其完整性应是其价值的主要体现,现通过修复并不能对此予以完全弥补,因此判赔精神抚慰金。那么,对于哪种类型的案件,其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法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精神损害该如何计赔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014年7月底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现赔偿请求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赔偿申请,没有同时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向其释明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内容,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除上述规定之外,还有一个特殊的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实际上,精神损害赔偿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个重要方法,是现代法律人性色彩的集中体现,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也会更加注重精神领域的生活质量,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也会愈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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