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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展开,人们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的加强,司法机关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都知道,在诉讼过程中一般需聘请律师代理案件,但是律师收费较高这也就使得许多人徘徊在了法律之外,为了进一步的普遍法律的适用,为此,我国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于法律援助事项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援中心申请。
工伤认定后企业拒绝赔偿 法援助其获赔5万元
近日,溧阳市上黄镇坡圩村村民黄先生给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送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体贴民意”的锦旗,感谢中心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黄先生自2011年3月到溧阳市某公司工作,2015年7月31日8时,他在单位车间站在货车上配合行车工吊运圆筒时,不慎被圆筒砸伤,经诊断为右足趾1.2压砸伤等。后被溧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10级伤残。
黄先生受伤后,公司拒绝支付工伤赔偿、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迫于无奈,他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指派了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建军办理。
法庭上,该公司称黄先生受伤后一直未到公司,应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存在拖欠黄先生工资及加班加点工资的情况。蒋律师指出,黄先生2011年到该公司工作,至今已有6年,双方是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证人均证明黄先生平时拿的是基本工资,其余的年终结算,并且存在加班的事实,在公司不否认黄先生实际工作天数的情况下,公司应支付黄先生剩余工资和加班工资。
最终,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该公司按规定为黄先生办理工伤待遇的报销手续,并依法向黄先生赔付工伤基金赔付项目外各项工伤待遇及加班加点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51830.48元。(中国江苏网)
法律援助适用的范围
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使得诉讼难,法院门槛高的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解决。但是,并非所有的诉讼都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为了进一步的规范法律援助事项,我国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于援助的范围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公民在进行诉讼的时候,如果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但是诉讼事项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也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但是,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同时还规定,对于一些事项是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涉及到: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申请人应该向哪个机构进行申请
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同时对于申请人应该向什么机构提交申请也作出了说明,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申请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如果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申请人是有权要求更换承办人的;同时还有权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但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时候,应该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以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实需要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其次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申请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法律援助的设立,是为了给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这项制度的设立给与进一步的降低诉讼的门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治意识也逐渐增加,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诉诸法院的案件也在呈现上升趋势,而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必将给诉讼困境的人们带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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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伤企业拒赔,法援助其成功维权
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展开,人们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的加强,司法机关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都知道,在诉讼过程中一般需聘请律师代理案件,但是律师收费较高这也就使得许多人徘徊在了法律之外,为了进一步的普遍法律的适用,为此,我国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于法律援助事项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援中心申请。
工伤认定后企业拒绝赔偿 法援助其获赔5万元
近日,溧阳市上黄镇坡圩村村民黄先生给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送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体贴民意”的锦旗,感谢中心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黄先生自2011年3月到溧阳市某公司工作,2015年7月31日8时,他在单位车间站在货车上配合行车工吊运圆筒时,不慎被圆筒砸伤,经诊断为右足趾1.2压砸伤等。后被溧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10级伤残。
黄先生受伤后,公司拒绝支付工伤赔偿、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迫于无奈,他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指派了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建军办理。
法庭上,该公司称黄先生受伤后一直未到公司,应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存在拖欠黄先生工资及加班加点工资的情况。蒋律师指出,黄先生2011年到该公司工作,至今已有6年,双方是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证人均证明黄先生平时拿的是基本工资,其余的年终结算,并且存在加班的事实,在公司不否认黄先生实际工作天数的情况下,公司应支付黄先生剩余工资和加班工资。
最终,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该公司按规定为黄先生办理工伤待遇的报销手续,并依法向黄先生赔付工伤基金赔付项目外各项工伤待遇及加班加点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51830.48元。(中国江苏网)
法律援助适用的范围
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使得诉讼难,法院门槛高的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解决。但是,并非所有的诉讼都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为了进一步的规范法律援助事项,我国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于援助的范围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公民在进行诉讼的时候,如果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但是诉讼事项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也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但是,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同时还规定,对于一些事项是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涉及到: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申请人应该向哪个机构进行申请
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同时对于申请人应该向什么机构提交申请也作出了说明,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申请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如果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申请人是有权要求更换承办人的;同时还有权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但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时候,应该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以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实需要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其次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申请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法律援助的设立,是为了给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这项制度的设立给与进一步的降低诉讼的门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治意识也逐渐增加,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诉诸法院的案件也在呈现上升趋势,而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必将给诉讼困境的人们带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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