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孩子被扎针网上发文,侵犯他人名誉是要担责的

高晓辉 2017-01-10 08:55:00
怀疑孩子被扎针网上发文,侵犯他人名誉是要担责的

我们生活的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相处的社会,一个人是不可能单独生活的,因此名誉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特有的,它是人们对于个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网络使得每个人的联系更加便利,但是,不当的言论也会给他人的生活带来不小的困扰,近日,一学生家长怀疑孩子被老师扎针就在网络上发布各种言论,给该老师名誉造成损失,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和解结案,而家长也为他的不当言论承担责任。

 

怀疑孩子被老师“扎针”网上发文 涉嫌侵犯名誉权被起诉

 

孩子身上出现了不明伤痕,家长怀疑是在幼儿园被老师郑某“扎针”,于是微信群、天涯网、密云吧等多家网站发布幼儿园教师虐童文章,郑某和幼儿园均以侵犯名誉权起诉至密云法院。记者今日获悉,双方在法官调解下和解结案,家长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幼儿园和老师郑某的起诉书中说,2016年11月28日,因家长张某报警称郑某针扎其女儿,当地公安和教委来到幼儿园调查。2016年12月6日,公安局作出了明确结论,称郑某无任何犯罪事实。而此前,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张某就在微信群、天涯网、密云吧、怀柔吧等多家网站散布“郑老师针扎幼儿”的信息。公安机关告知调查结果,并要求张某删帖后,张某仍然在上述微信群、网站散布信息,其行为在较大范围内导致涉事幼儿园及教师的社会评价降低。幼儿园和郑某要求对方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教师精神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张某承认微信群、密云吧里是其发布的帖子,也同意法院主持调解。在密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张某删除帖子,在涉事幼儿园门口张贴道歉信,在幼儿园班级微信群内发布道歉信,向教师郑某当面道歉并赔偿郑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北京晚报)

 

名誉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侵犯他人的名誉而总有一些人为了报复或者其他的目的通过各种手段毁损他人名誉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名誉权的侵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首先是侮辱行为;行为人故意通过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是故意其主要方式有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其次是诽谤他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但是诽谤不同于侮辱诽谤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表现方式主要有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民法通则》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同时还应注意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次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最后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

 

当自己的名誉遭到侵权首先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以消除不良的影响并对被侵权人进行赔礼道歉。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可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但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而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该尊重他人应有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赋予的每个人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否则侵犯他人名誉不仅将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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