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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快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时刻,遏止“官员失信”现象必须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在着力构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执行难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不仅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从表现形式来看,执行难的其中之一“难”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止;从原因上来分析,既有人民法院执行不力等外在原因,也有被执行人对法律缺乏敬畏感和道德诚信缺失等内在原因。而在人民法院执行中所反映出来的种种失信现象表明,政务失信和个人失信等“官员失信”问题历来是造成执行难的一大沉疴痼疾。
媒体日前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发现,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官员失信”案件已超过1100件,其中债务方面主要表现为工程款、借贷款等长期欠钱不还。“上枉下曲,上乱下逆”。如果“官员失信”现象不能得到彻底根治,不仅会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更会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建设。因此,在加快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时刻,遏止“官员失信”现象必须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在着力构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其一,高悬惩戒之“剑”,着力构建“不敢失信”的惩戒机制。官员信用代表着政府信用,“官员失信”不属于个体私德范畴,解决得好就会在社会中产生正面的“羊群效应”,解决得不好就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破窗效应”。而当下“官员失信”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是问责惩戒乏力,失信成本过低。尤其是一些特殊执行主体自恃失信为公,或者倚仗有公职身份作“护身符”,内心根本不顾忌其失信行为会受到法纪的严厉追究,加之监管又常常处于失之于软的状态,“官员失信”现象很容易为其他被执行主体和社会所效仿。事实上,遏止“官员失信”现象并非一件难事,官员毕竟具有其他被执行主体所没有的纪律和规矩约束,只要能真正做到惩戒之“剑”既能高高举起又能重重落下,让官员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因“官员失信”而造成的执行难困局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破解。对此,很多地方将执行情况审查纳入干部任职选调、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提名等考核中,若有失信行为,将被“一票否决”;有的地方对失信官员采取由纪检监察部门约谈、作出组织处理甚至纪律处分等方式,督促其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问责惩戒机制很好地发挥了“不敢失信”的作用。
其二,扎紧制度之“笼”,着力构建“不能失信”的防范机制。显然,问责惩戒只是针对解决“官员失信”个别问题所采取的迫不得已的消极手段,而从根本上实现解决执行难目标,关键在积极构建起一整套“不能失信”的防范机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解决执行难必须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积极支持,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形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同时,一方面提出了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的“一性两化”基本工作思路,持续开展打击拒执罪和反规避执行、反消极执行、反干预执行的“一打三反”活动,强化“一中心(快速反应)一网络(查控)一平台(公开)”建设,落实与国家发改委等40余家单位联合签订的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等工作部署;另一方面,针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失信现象仍较为突出的实际,通过积极支持各地进一步完善信用惩戒机制,着力构建涉特殊主体的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实现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信息共享、身份识别、失信联合惩戒,严格落实包括特殊主体在内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组织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行动并构建定期通报等长效机制等,扎紧“不能失信”的制度之“笼”,让“官员失信”现象无处遁形。
其三,筑牢诚信之“堤”,着力构建“不想失信”的自律机制。诚信是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石,其不只有伦理上的含义,还具有法律上的含义,而法律意义上的诚信是现代民商事法律的“帝王条款”,是当事人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毫无疑问,遏止“官员失信”现象,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而这个“本”就是官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产党人要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必须不断培植自己的精神家园,切实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因此,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用刚性执法和严格执纪对“官员失信”现象形成震慑,倒逼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官员进一步增强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自觉性、主动性,真正认识到失信行为实质上是对作为社会诚信最后一道防线的国家法治的肆意践踏,突破它就应该受到法律和纪律的双重制裁;另一方面要按照政务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通过加强对党员干部理想信念、诚信观念、法治意识和党性党纪教育,使他们正确认识到诚信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稳定、推动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失信是被社会所鄙夷的恶行,从而自觉筑牢诚信之“堤”,不断增强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做诚实守信、遵法守纪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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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中“官员失信”如何综合施治
在加快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时刻,遏止“官员失信”现象必须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在着力构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执行难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不仅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从表现形式来看,执行难的其中之一“难”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止;从原因上来分析,既有人民法院执行不力等外在原因,也有被执行人对法律缺乏敬畏感和道德诚信缺失等内在原因。而在人民法院执行中所反映出来的种种失信现象表明,政务失信和个人失信等“官员失信”问题历来是造成执行难的一大沉疴痼疾。
媒体日前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发现,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官员失信”案件已超过1100件,其中债务方面主要表现为工程款、借贷款等长期欠钱不还。“上枉下曲,上乱下逆”。如果“官员失信”现象不能得到彻底根治,不仅会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更会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建设。因此,在加快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时刻,遏止“官员失信”现象必须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在着力构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其一,高悬惩戒之“剑”,着力构建“不敢失信”的惩戒机制。官员信用代表着政府信用,“官员失信”不属于个体私德范畴,解决得好就会在社会中产生正面的“羊群效应”,解决得不好就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破窗效应”。而当下“官员失信”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是问责惩戒乏力,失信成本过低。尤其是一些特殊执行主体自恃失信为公,或者倚仗有公职身份作“护身符”,内心根本不顾忌其失信行为会受到法纪的严厉追究,加之监管又常常处于失之于软的状态,“官员失信”现象很容易为其他被执行主体和社会所效仿。事实上,遏止“官员失信”现象并非一件难事,官员毕竟具有其他被执行主体所没有的纪律和规矩约束,只要能真正做到惩戒之“剑”既能高高举起又能重重落下,让官员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因“官员失信”而造成的执行难困局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破解。对此,很多地方将执行情况审查纳入干部任职选调、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提名等考核中,若有失信行为,将被“一票否决”;有的地方对失信官员采取由纪检监察部门约谈、作出组织处理甚至纪律处分等方式,督促其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问责惩戒机制很好地发挥了“不敢失信”的作用。
其二,扎紧制度之“笼”,着力构建“不能失信”的防范机制。显然,问责惩戒只是针对解决“官员失信”个别问题所采取的迫不得已的消极手段,而从根本上实现解决执行难目标,关键在积极构建起一整套“不能失信”的防范机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解决执行难必须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积极支持,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形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同时,一方面提出了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的“一性两化”基本工作思路,持续开展打击拒执罪和反规避执行、反消极执行、反干预执行的“一打三反”活动,强化“一中心(快速反应)一网络(查控)一平台(公开)”建设,落实与国家发改委等40余家单位联合签订的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等工作部署;另一方面,针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失信现象仍较为突出的实际,通过积极支持各地进一步完善信用惩戒机制,着力构建涉特殊主体的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实现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信息共享、身份识别、失信联合惩戒,严格落实包括特殊主体在内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组织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行动并构建定期通报等长效机制等,扎紧“不能失信”的制度之“笼”,让“官员失信”现象无处遁形。
其三,筑牢诚信之“堤”,着力构建“不想失信”的自律机制。诚信是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石,其不只有伦理上的含义,还具有法律上的含义,而法律意义上的诚信是现代民商事法律的“帝王条款”,是当事人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毫无疑问,遏止“官员失信”现象,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而这个“本”就是官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产党人要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必须不断培植自己的精神家园,切实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因此,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用刚性执法和严格执纪对“官员失信”现象形成震慑,倒逼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官员进一步增强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自觉性、主动性,真正认识到失信行为实质上是对作为社会诚信最后一道防线的国家法治的肆意践踏,突破它就应该受到法律和纪律的双重制裁;另一方面要按照政务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通过加强对党员干部理想信念、诚信观念、法治意识和党性党纪教育,使他们正确认识到诚信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稳定、推动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失信是被社会所鄙夷的恶行,从而自觉筑牢诚信之“堤”,不断增强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做诚实守信、遵法守纪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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