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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备受关注的“企业偷排废酸致地下水铅含量超标7倍”一案最新进展,南京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依法对涉事企业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下称安伟公司)、喻益伟、赵孝平污染环境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该案是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2016年5月23日,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对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雄风路307号的安伟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无资质从事废旧电池回收,无防渗漏措施,厂房内有积水,部分积水呈酸性;该公司还擅自在厂房外下水口倾倒酸液,厂房外下水沟内废水经初步检测呈酸性。
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遂在安伟公司厂房外雨水排放窨井内采集水样,同时对安伟公司采取查封措施,并责令安伟公司立即停止经营。现场查封废旧电池约20吨、叉车一辆及帐本若干。
因涉嫌刑事犯罪,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5月31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安伟公司立案侦查。经查:2016年1月喻益伟注册成立安伟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由其妻子赵孝平担任监事。同年3月1日至5月23日期间,喻益伟、赵孝平租用本市雨花台区雄风路307号一仓库,并雇用廖红昌等人,共同经营、管理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二次销售等。
据喻益伟本人陈述及安伟公司收货付款明细帐本记载:2016年5月5日至5月23日,安伟公司共收购价值约466万元的废旧电池,约800吨;5月5日前收购约200吨,合计约1000吨。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人员多次将废旧电池中未经处理的、含有大量重金属(铅)的强酸废液直接倒入仓库门口的雨水排放窨井中。
从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监测报告来看,安伟公司排水口水质状况为:PH值1.32,铅含量达7.09mg/L,超出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七倍以上。这些废酸液倒入下水道之后流到新板沟,经工农河最终汇入长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该案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1月2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安伟公司、喻益伟、赵孝平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安伟公司罚金八万元;判处喻益伟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万元;判处赵孝平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万元。三被告均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南京市检察院认为,该起案件的涉案单位和个人虽然受到刑事追究,但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的现状未得到纠正和弥补,遂依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指令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经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查明,安伟公司及相关个人,共向城市下水管网倾倒未经处理的、含有大量重金属的强酸废液,合计249.61吨。
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在查明损害事实之后,将该案提请南京市检察院进行监督。南京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安伟公司及喻益伟、赵孝平无回收废旧电池资质从事回收业务,且明知其中的铅酸液属危险废物,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追求更大利润仍将铅酸液非法倾倒,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污染修复和生态恢复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该案处于受理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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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排废酸致地下水铅超标7倍 南京市检察院首提公益诉讼
今天上午,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备受关注的“企业偷排废酸致地下水铅含量超标7倍”一案最新进展,南京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依法对涉事企业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下称安伟公司)、喻益伟、赵孝平污染环境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该案是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2016年5月23日,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对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雄风路307号的安伟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无资质从事废旧电池回收,无防渗漏措施,厂房内有积水,部分积水呈酸性;该公司还擅自在厂房外下水口倾倒酸液,厂房外下水沟内废水经初步检测呈酸性。
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遂在安伟公司厂房外雨水排放窨井内采集水样,同时对安伟公司采取查封措施,并责令安伟公司立即停止经营。现场查封废旧电池约20吨、叉车一辆及帐本若干。
因涉嫌刑事犯罪,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5月31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安伟公司立案侦查。经查:2016年1月喻益伟注册成立安伟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由其妻子赵孝平担任监事。同年3月1日至5月23日期间,喻益伟、赵孝平租用本市雨花台区雄风路307号一仓库,并雇用廖红昌等人,共同经营、管理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二次销售等。
据喻益伟本人陈述及安伟公司收货付款明细帐本记载:2016年5月5日至5月23日,安伟公司共收购价值约466万元的废旧电池,约800吨;5月5日前收购约200吨,合计约1000吨。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人员多次将废旧电池中未经处理的、含有大量重金属(铅)的强酸废液直接倒入仓库门口的雨水排放窨井中。
从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监测报告来看,安伟公司排水口水质状况为:PH值1.32,铅含量达7.09mg/L,超出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七倍以上。这些废酸液倒入下水道之后流到新板沟,经工农河最终汇入长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该案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1月2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安伟公司、喻益伟、赵孝平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安伟公司罚金八万元;判处喻益伟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万元;判处赵孝平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万元。三被告均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南京市检察院认为,该起案件的涉案单位和个人虽然受到刑事追究,但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的现状未得到纠正和弥补,遂依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指令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经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查明,安伟公司及相关个人,共向城市下水管网倾倒未经处理的、含有大量重金属的强酸废液,合计249.61吨。
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在查明损害事实之后,将该案提请南京市检察院进行监督。南京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安伟公司及喻益伟、赵孝平无回收废旧电池资质从事回收业务,且明知其中的铅酸液属危险废物,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追求更大利润仍将铅酸液非法倾倒,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污染修复和生态恢复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该案处于受理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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