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卖女儿买猫,亲子亲卖构成什么犯罪

秦明 2017-01-03 09:19:00
2万卖女儿买猫,亲子亲卖构成什么犯罪

2万卖女儿买猫,亲子亲卖构成什么犯罪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舐犊情深是人的天性,把自己的亲生儿女当做货物来出售,于常人来说是无法想象的罪行,但这一幕却真真实实地发生了,在网上迅速引起热议。近日,一对情侣却以没稳定工作养不起孩子为由,在网上叫卖孩子,并用卖孩子的钱买宠物猫,他们的这种行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2万卖女儿买猫 回答简直让人大跌眼镜

 

近日一则2万卖女儿后2千买猫的新闻引发网友关注。据报道,可嘉善一对小情侣以没稳定工作、养不起孩子为由,在网上叫卖孩子。奇葩的是,在用亲生女儿换来2万元钱后,他们竟转手就花2000元买了只宠物猫。近日,这名枉为人母的女子被嘉善法院判刑,而孩子爸爸也被嘉善检察院追诉获刑。

 

丁某,1990年生,今年26岁, 2013年6月左右,丁某怀胎孩子即将出世,可这其和丈夫,竟连住院生孩子的钱都没,因双方父母也都反对这桩婚事,他们也不能向家里开口。

 

随后两人竟萌生一个荒唐的想法:把孩子生下来卖了。 于是,他们在一些专门收养孩子的论坛、QQ群发布信息,称有位即将临盆的年轻产妇,没能力抚养孩子,寻找买家。 很快,有买家联系他们。他们对比后,找了个出价高的江苏徐州的买家,双方在QQ上以2万元的价格谈妥。

 

随后警方知悉,在审判法庭上,丁某称,“我们也是逼不得已,都没稳定工作,只能将孩子送给好人家抚养,这是为了孩子好。”

 

而孩子爸爸贾某也狡辩称,“我们养不起,而且是将自己的孩子送人,2万元是对方给我们的营养费而已。”检察官问,“2万元都花在哪里了?”贾某称,“吃用开销上了,还花了2000元给她(丁某)买了只宠物猫。”这一回答让人大跌眼镜,自己亲生女儿没钱养,竟然有钱养只宠物猫?

 

丁某说,当时正好看到网上有人卖宠物猫,她很喜欢,手边有了钱就买了。“这是给她的心理安慰,让她有个寄托。”贾某回答称。

 

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审理。

 

亲子亲卖构成什么犯罪

 

父母是孩子的抚养人,对孩子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监护权,父母离婚也不可剥夺双方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对该罪的量刑幅度是由最轻的5年到最重的死刑,可见我国对该罪的重视和防范。

 

亲子亲卖是拐卖儿童罪的一种行为方式,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根据该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规定: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贫穷不是亲子亲卖的借口,严惩贩卖方和买方,也要严惩卖方,才能叫停拐卖儿童的行为。在社会文明进步的今天,为人父母不但不承担抚养义务,还为了金钱利益将亲生骨肉当成商品卖给他人,这样的罪行天理不容,让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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