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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庭审为中心”,即实现庭审实质化,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推演,也是保障刑事案件质量最重要的举措之一。
刑事庭审虚化的典型表现与形成原因
刑事庭审虚化,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而未能有效解决的制度性问题。这种虚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庭审调查未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因此证据审查趋于形式化。二是庭审举证、质证趋于简化,由此形成普遍性的庭审不充分。庭审虚化的形成,固然与庭审本身的特性有关。因为庭审的集中性,即在一个有限时空中汇聚全部有意义的案件信息,也造成庭审时空的有限性,使得部分有意义的案件信息在有限的庭审中可能未充分反映;庭审的角色依赖性,使得庭审有赖于诉讼双方的能力及责任心,如果诉讼一方或双方不能有效履行其角色职能,全面而有效的审理就难以实现。法官也就不得不在案卷中去获得庭审时未能获得的信息。
然而,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庭审虚化的形成,主要同刑事诉讼程序设置以及刑事司法的体制、机制和理念有关。包括强大的案卷制度,以及以案卷中的人证代替出庭作证的程序制度和司法习惯。正是诉讼案卷的形成和流转,实现了从侦查到审判的紧密联结,导致法庭审判的直接性、实质性与实效性明显不足。而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体制和机制之下,长期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对侦查高度信任,并形成司法惯性,因此庭审形式化也就不可避免。
地方有益经验具有普遍适用价值
推动庭审实质化,既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也与刑事司法的体制、机制、程序制度以及理念的变革紧密相关。笔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成都市中级法院在国内率先推动庭审实质化的试点,可谓难能可贵。其主要意义在于创造了改革的“成都经验”,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价值。
成都市中级法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尤其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充分注意改革的技术层面,探索在我国刑事庭审条件下,合理解决涉及庭审有效性的各种技术问题的方案。例如,就庭前会议及其功效、庭审证据调查的方式和方法、证人包括侦查人员出庭质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问题,进行认真探索,总结合理方法,形成了部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二是注意将改革试点与规则完善结合起来,形成一系列具有一定普遍指导意义的操作规范。包括制定并试行《刑事诉讼证据开示操作规范》《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操作规范》《刑事诉讼举证规则》《刑事诉讼非法证据调查程序操作规范》《刑事诉讼人证出庭操作规范》《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一审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若干规定》《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审判的实施办法》等10多个相关制度规范。三是改革试点与法官审判观念的变革及庭审能力的提高相结合。通过各项措施,促使所属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强化程序公正观念和庭审中心意识,注重庭审、研究庭审,推动了审判方式的变革。
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与各方面的大力支持紧密相关,尤其是离不开成都市检察院的支持。众所周知,如果检察官在庭审中对举证大而化之、消极应付,庭审趋于法官的“独角戏”,庭审实质化就肯定“没戏”。各方面的支持,使改革试点成为公检法、政法委、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的共同作业,因此此项改革的试点经验,也是司法各方共同努力之下形成的系统性经验。改革试点在司法观念更新方面的作用也许更为重要,这种变革,已经对司法实践,尤其是庭审质量的提高以及“倒逼”侦查和公诉质量的改善,产生了积极效应。
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个重点
在肯定以上地方试点意义的同时,笔者更希望这项改革深入推进,并在普遍意义上进一步取得实效,因而提出三点想法:
其一,注重庭审实质化在审判实践中的普遍推行。庭审实质化,最难推进的工作,不是试点,而是下一步的全面推进,也就是对全部有争议的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切实发挥庭审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决定性作用。为此,仍然需要各方面提高认识,增强推动庭审实质化的积极性与自觉性。一是正确认识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明确只有“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才能“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二是正确认识侦查与审判的关系。查明案件事实,打击刑事犯罪,侦查是关键,审判为中心。应当看到,侦查的多数案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少数案件仍然受到打击偏向及侦查能力的影响出现差错。为此,一定要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三是正确看待案卷与庭审,包括庭前证言和法庭作证的关系。证人是法庭的证人而不是警察的证人,警察只是为法庭准备证人。应当认识到一条诉讼的公理:证人需要在法庭空间作证,以让法庭能够有效审查证言,而庭前警方所取书面证言仅是传闻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效力,除非有真实性的可靠保障。因此,应当按照“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精神,促使应出庭证人出庭作证,限制书面证言的效力。此外,还有一些基本关系一定要理清,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关系等,不解决这些基本的认识问题,就很难推动这项难度很大的工作。
其二,深入研究庭审,形成更具可推广、可复制性的成果。《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庭审规则。因为庭审实质化涉及到一些操作性问题、技术性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就不能有效推进工作。如各类证据的庭审调查规则,法官引导、控制庭审包括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诉讼异议进行裁判的尺度与方法,法官认证和裁判的方法和要求,以及二审庭审实质化方案,等等。
其三,注意解决庭审实质化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就工作内容来讲,庭审实质化最大的难点仍然是有争议案件中的证人出庭问题。因多种因素限制,此项工作实可谓“知易行难”。但无论有多少困难,为保证庭审实质化及案件审理质量,必须克服困难,保证最低限度的证人出庭要求,以增强刑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及质量保障。有的人说,证人出庭就可能说假话。我们从实证的角度看,在严肃的法庭空间中,在法律责任的重压之下,除了某些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证人和素质很低的证人,说假话的证人不多。而且如果证人说假话,也可以通过庭审质证机制予以鉴别。因此,庭审实质化,不能搞案件类型例外,特别是要解决一些不实质化的老大难问题,如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实质化问题。这才能真正显示出以程序公正保障案件实体公正的积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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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需技术与规则并重
“以庭审为中心”,即实现庭审实质化,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推演,也是保障刑事案件质量最重要的举措之一。
刑事庭审虚化的典型表现与形成原因
刑事庭审虚化,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而未能有效解决的制度性问题。这种虚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庭审调查未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因此证据审查趋于形式化。二是庭审举证、质证趋于简化,由此形成普遍性的庭审不充分。庭审虚化的形成,固然与庭审本身的特性有关。因为庭审的集中性,即在一个有限时空中汇聚全部有意义的案件信息,也造成庭审时空的有限性,使得部分有意义的案件信息在有限的庭审中可能未充分反映;庭审的角色依赖性,使得庭审有赖于诉讼双方的能力及责任心,如果诉讼一方或双方不能有效履行其角色职能,全面而有效的审理就难以实现。法官也就不得不在案卷中去获得庭审时未能获得的信息。
然而,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庭审虚化的形成,主要同刑事诉讼程序设置以及刑事司法的体制、机制和理念有关。包括强大的案卷制度,以及以案卷中的人证代替出庭作证的程序制度和司法习惯。正是诉讼案卷的形成和流转,实现了从侦查到审判的紧密联结,导致法庭审判的直接性、实质性与实效性明显不足。而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体制和机制之下,长期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对侦查高度信任,并形成司法惯性,因此庭审形式化也就不可避免。
地方有益经验具有普遍适用价值
推动庭审实质化,既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也与刑事司法的体制、机制、程序制度以及理念的变革紧密相关。笔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成都市中级法院在国内率先推动庭审实质化的试点,可谓难能可贵。其主要意义在于创造了改革的“成都经验”,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价值。
成都市中级法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尤其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充分注意改革的技术层面,探索在我国刑事庭审条件下,合理解决涉及庭审有效性的各种技术问题的方案。例如,就庭前会议及其功效、庭审证据调查的方式和方法、证人包括侦查人员出庭质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问题,进行认真探索,总结合理方法,形成了部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二是注意将改革试点与规则完善结合起来,形成一系列具有一定普遍指导意义的操作规范。包括制定并试行《刑事诉讼证据开示操作规范》《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操作规范》《刑事诉讼举证规则》《刑事诉讼非法证据调查程序操作规范》《刑事诉讼人证出庭操作规范》《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一审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若干规定》《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审判的实施办法》等10多个相关制度规范。三是改革试点与法官审判观念的变革及庭审能力的提高相结合。通过各项措施,促使所属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强化程序公正观念和庭审中心意识,注重庭审、研究庭审,推动了审判方式的变革。
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与各方面的大力支持紧密相关,尤其是离不开成都市检察院的支持。众所周知,如果检察官在庭审中对举证大而化之、消极应付,庭审趋于法官的“独角戏”,庭审实质化就肯定“没戏”。各方面的支持,使改革试点成为公检法、政法委、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的共同作业,因此此项改革的试点经验,也是司法各方共同努力之下形成的系统性经验。改革试点在司法观念更新方面的作用也许更为重要,这种变革,已经对司法实践,尤其是庭审质量的提高以及“倒逼”侦查和公诉质量的改善,产生了积极效应。
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个重点
在肯定以上地方试点意义的同时,笔者更希望这项改革深入推进,并在普遍意义上进一步取得实效,因而提出三点想法:
其一,注重庭审实质化在审判实践中的普遍推行。庭审实质化,最难推进的工作,不是试点,而是下一步的全面推进,也就是对全部有争议的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切实发挥庭审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决定性作用。为此,仍然需要各方面提高认识,增强推动庭审实质化的积极性与自觉性。一是正确认识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明确只有“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才能“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二是正确认识侦查与审判的关系。查明案件事实,打击刑事犯罪,侦查是关键,审判为中心。应当看到,侦查的多数案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少数案件仍然受到打击偏向及侦查能力的影响出现差错。为此,一定要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三是正确看待案卷与庭审,包括庭前证言和法庭作证的关系。证人是法庭的证人而不是警察的证人,警察只是为法庭准备证人。应当认识到一条诉讼的公理:证人需要在法庭空间作证,以让法庭能够有效审查证言,而庭前警方所取书面证言仅是传闻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效力,除非有真实性的可靠保障。因此,应当按照“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精神,促使应出庭证人出庭作证,限制书面证言的效力。此外,还有一些基本关系一定要理清,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关系等,不解决这些基本的认识问题,就很难推动这项难度很大的工作。
其二,深入研究庭审,形成更具可推广、可复制性的成果。《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庭审规则。因为庭审实质化涉及到一些操作性问题、技术性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就不能有效推进工作。如各类证据的庭审调查规则,法官引导、控制庭审包括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诉讼异议进行裁判的尺度与方法,法官认证和裁判的方法和要求,以及二审庭审实质化方案,等等。
其三,注意解决庭审实质化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就工作内容来讲,庭审实质化最大的难点仍然是有争议案件中的证人出庭问题。因多种因素限制,此项工作实可谓“知易行难”。但无论有多少困难,为保证庭审实质化及案件审理质量,必须克服困难,保证最低限度的证人出庭要求,以增强刑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及质量保障。有的人说,证人出庭就可能说假话。我们从实证的角度看,在严肃的法庭空间中,在法律责任的重压之下,除了某些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证人和素质很低的证人,说假话的证人不多。而且如果证人说假话,也可以通过庭审质证机制予以鉴别。因此,庭审实质化,不能搞案件类型例外,特别是要解决一些不实质化的老大难问题,如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实质化问题。这才能真正显示出以程序公正保障案件实体公正的积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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