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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正当防卫,然而在社会具体实践中,如何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存在一定的苦难,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使得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救助,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正当防卫才能否成立。
首先,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事实发生,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其次,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威胁,具有紧迫性,此时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第三,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此时就要分清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其他防卫事项:防卫挑拨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仍然认定为不法侵害,承担相应的后果;
相互斗殴,即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若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即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第四,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或是紧急避险。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但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在现实中,当侵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无法及时向警方或者第三方求助,即使向第三方求助,其犯罪行为已然发生,此时,我国法律赋予了受害人正当防卫的权利,这对于打击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个人的手段维护了自身的安全,但是,作为防卫人应该切实注意,只有在维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可实施防卫手段,同时,若对方放弃施加侵害,防卫人应该通过报警或者向其他人求助来打击犯罪,切不可因防卫过当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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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行为如何认定
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正当防卫,然而在社会具体实践中,如何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存在一定的苦难,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使得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救助,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正当防卫才能否成立。
首先,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事实发生,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其次,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威胁,具有紧迫性,此时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第三,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此时就要分清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其他防卫事项:防卫挑拨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仍然认定为不法侵害,承担相应的后果;
相互斗殴,即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若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即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第四,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或是紧急避险。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但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在现实中,当侵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无法及时向警方或者第三方求助,即使向第三方求助,其犯罪行为已然发生,此时,我国法律赋予了受害人正当防卫的权利,这对于打击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个人的手段维护了自身的安全,但是,作为防卫人应该切实注意,只有在维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可实施防卫手段,同时,若对方放弃施加侵害,防卫人应该通过报警或者向其他人求助来打击犯罪,切不可因防卫过当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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