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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中午1点多,莱茵苑小区一位女子疑因琐事情绪大幅波动,将家中的电脑、自行车等从8楼家中朝窗外乱扔,砸中邻居停放在楼下的奥迪车和宝马车。高空坠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一些规定。
高空坠物伤人谁担责?
前天中午1点多,莱茵苑小区一位女子疑因琐事情绪大幅波动,将家中的电脑、自行车等从8楼家中朝窗外乱扔,砸中邻居停放在楼下的奥迪车和宝马车。该女子的举动让不少邻居质疑:从“天”而降的高空坠物砸中的是车子,如果砸伤人,该谁负责呢?
高空坠物,宝马和奥迪车都被砸了
昨据围观群众介绍,事情发生后,为防止飞物伤人,现场还被消防人员用警戒线拉起。该户阳台的正下方,一位居民的奥迪轿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烂,停在旁边的一辆宝马轿车车顶也被砸出一个坑。邻居怀疑,女子可能是因为家庭琐事,于是乱扔东西来发泄不满。市民报警后,派出所的民警强行开锁将该女子带走。
市民对高空坠物关注度高
记者昨在市长信箱看到,如今市民对于高空坠物的关注度较高。比如今年9月份,就有跃进桥社区居民在市长信箱反映,武静花园南边航道公路处宿舍存在高空坠物等安全隐患,希望社区能解决。去年也有邗江区的居民写信反映,杨寿镇建安大厦出口处墙上瓷砖有一大片鼓起,随时都有掉下来的危险,呼吁部门给予解决。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也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高空坠物有多种原因,如高空抛物不文明行为、住户安全意识不够随意摆放物品、窗户年久失修自然坠落等等。“我们也只能提醒和监督。”市区多家物业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防止小区内高空坠物现象发生,他们会在恶劣天气到来前,张贴告示提醒居民,同时加强保安的巡查力度,一经发现抛物的会作提醒。但要彻底解决抛物现象,更重要的是宣传法律知识以及提高个人的素养。(扬州日报)
高空坠物的责任归属
高空抛物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但是我们又没有办法去察觉。一旦被高空坠物砸中了的话,那么后果就是不堪设想的。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两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或者确认是谁抛弃的物品。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那么,要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高空坠物的责任划分
高空坠物造成人员受伤的,此时属于特殊的侵权损害。而在进行处理之前,也是要先对高空坠物的责任进行划分。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其次,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因此,小区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在确定高空坠物责任的时候,一般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此时由住户举证证明不是自己所为,否则的话,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今,高房越来越多,在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同时,高空坠物事件也随之增多。一旦发生高空坠物事件,责任的确定与赔偿一直是高空坠物纠纷的焦点。不过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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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谁担责?带您了解高空坠物的责任归属
前天中午1点多,莱茵苑小区一位女子疑因琐事情绪大幅波动,将家中的电脑、自行车等从8楼家中朝窗外乱扔,砸中邻居停放在楼下的奥迪车和宝马车。高空坠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一些规定。
高空坠物伤人谁担责?
前天中午1点多,莱茵苑小区一位女子疑因琐事情绪大幅波动,将家中的电脑、自行车等从8楼家中朝窗外乱扔,砸中邻居停放在楼下的奥迪车和宝马车。该女子的举动让不少邻居质疑:从“天”而降的高空坠物砸中的是车子,如果砸伤人,该谁负责呢?
高空坠物,宝马和奥迪车都被砸了
昨据围观群众介绍,事情发生后,为防止飞物伤人,现场还被消防人员用警戒线拉起。该户阳台的正下方,一位居民的奥迪轿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烂,停在旁边的一辆宝马轿车车顶也被砸出一个坑。邻居怀疑,女子可能是因为家庭琐事,于是乱扔东西来发泄不满。市民报警后,派出所的民警强行开锁将该女子带走。
市民对高空坠物关注度高
记者昨在市长信箱看到,如今市民对于高空坠物的关注度较高。比如今年9月份,就有跃进桥社区居民在市长信箱反映,武静花园南边航道公路处宿舍存在高空坠物等安全隐患,希望社区能解决。去年也有邗江区的居民写信反映,杨寿镇建安大厦出口处墙上瓷砖有一大片鼓起,随时都有掉下来的危险,呼吁部门给予解决。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也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高空坠物有多种原因,如高空抛物不文明行为、住户安全意识不够随意摆放物品、窗户年久失修自然坠落等等。“我们也只能提醒和监督。”市区多家物业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防止小区内高空坠物现象发生,他们会在恶劣天气到来前,张贴告示提醒居民,同时加强保安的巡查力度,一经发现抛物的会作提醒。但要彻底解决抛物现象,更重要的是宣传法律知识以及提高个人的素养。(扬州日报)
高空坠物的责任归属
高空抛物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但是我们又没有办法去察觉。一旦被高空坠物砸中了的话,那么后果就是不堪设想的。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两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或者确认是谁抛弃的物品。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那么,要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高空坠物的责任划分
高空坠物造成人员受伤的,此时属于特殊的侵权损害。而在进行处理之前,也是要先对高空坠物的责任进行划分。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其次,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因此,小区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在确定高空坠物责任的时候,一般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此时由住户举证证明不是自己所为,否则的话,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今,高房越来越多,在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同时,高空坠物事件也随之增多。一旦发生高空坠物事件,责任的确定与赔偿一直是高空坠物纠纷的焦点。不过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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