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应注意的事项

王德辉 2016-12-26 09:01:00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应注意的事项

随着人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发生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时候,当事人之间往往会通过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她们之间争议的管辖法院,但是,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并非任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此也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低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对于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首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不能协议选择二审法院;同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协议选择案件的类型上,只能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诉讼,即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既可以是合同纠纷的案件,还可以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但是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纠纷,则不能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如婚姻管辖,收养关系等非财产性纠纷就不可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因婚姻、收养关系中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同样是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

 

其次,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时,还应注意,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选择管辖,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的,其约定无效;另外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若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可以不以该协议确定管辖。

 

第三,对于约定管辖的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既可以是在发生纠纷之前约定,同时还可以是在发生纠纷之后诉讼之前约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

 

同时,还应注意,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管辖协议,若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以约定为准;若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同时还应注意,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此后住所地发生变化,若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则由签订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只能协议选择第一审的地区管辖,而不能选择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法院;例如,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对于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就不能协议选择中级人民法院甚至是高级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中还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做出了专属管辖,此时,纠纷双方当事人就不得协议选择法院了。协议管辖约定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合同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时被告就担心地方保护,从而损害自己的权益;若依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要担心自己的权益会受到损害,为了解决地方保护,充分遵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就赋予了纠纷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来处理纠纷,通过该项规定,有利于案件的公证审理,对于当事人来说,即使败诉,也不会产生较大的抵触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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