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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国务院提交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代表们认为,《修正案(草案)》强化了政府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的责任,值得肯定,但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仍偏宽。
常委会委员们认为,《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目前水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了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保护、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梁胜利:把我们现在面临的诸多问题,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了下来,条文比较全面。
委员认为,近年来我国水污染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水环境质量依然不容乐观,目前城市黑臭水体普遍存在、地下水污染分布较广、江河湖泊排污口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部分地区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究其原因,委员们普遍认为现行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仍然偏宽,在《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一条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总体来看依然偏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涛:很多条款的处罚力度,我看仍然停留在八年前的力度上,比如说罚款一万元,这样的话没有任何威慑,有的人宁可承受这一万元的罚款,也要减轻自己排污处理的成本。
水污染的后果可能会持续几十至上百年,委员们建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应该制定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督促企业建立起维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涛:就像(对待)酒驾一样,如果发现了一定要罚得企业破产,甚至关停。不仅仅是罚款,甚至可以追究环境犯罪行为(的责任)。
饮用水安全责任需明确
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强调了饮用水安全的保障。与会代表认为,《修正案(草案)》对于饮用水安全的内容应该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公开。
此次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涉及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内容包括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评估,单一水源城市建设备用水源,强化饮用水供水单位责任,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安全应急管理等。我国目前部分地区饮用水水质堪忧,《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七条专门提出饮用水供水单位要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部分代表认为,还应该进一步明确饮用水水质安全的责任主体。
全国人大代表郭军:取水口的概念好理解,出水口在哪儿?是自来水厂的出水口还是管网的出水口?大家一直在呼吁从源头到龙头的监管,最难管的是管网,出水口不明确,责任就不明确。
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要公开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八条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等安全状况,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的规定。部分代表认为这一要求还应该细化,做到及时有效地反映饮用水水质真实状况。
全国人大代表郭军:北京市今年才规定按季度公布,人是要天天喝水的,这一点上海做得很好,每天公布它的水厂、管网(数据),这才是让老百姓喝上放心水。
针对目前很多大中城市管理部门检测能力有限的问题,代表认为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购买第三方检测服务的方式来解决。
排污许可制有待改进
今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简称《排污许可制度》。明确了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此次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增加了涉及《排污许可制》的内容。在分组审议中,一些代表和委员对该制度的部分规定和提法提出了质疑,认为排污许可制应该重在加强对污水的处理和回收利用上,而不能让企业形成得到许可证就可放心排污的错觉。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全国人大代表刘群:我觉得这个写法都不正确,怎么能往水里面排污水呢?本身污水就不能排,这一条本身就应该改,改成只有合格检验的水你才能排。
提倡变废为宝加以利用
部分代表和委员认为,《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排污许可制度的内容,应该强化企事业单位对污水、废水的治理责任,提倡变废为宝加以利用,尽量避免污染物和废物直接排入自然水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涛:任何一个物质如果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就会形成污染物。许可不许可,它排污对自然界的污染是没有任何减轻的,所以应该加上不经过处理不能直接排污,我觉得这样的规定应该写在法律里面。其实根据现在技术的进步,应该采用更科学的手段能够尽量地把物质回收回来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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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22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国务院提交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代表们认为,《修正案(草案)》强化了政府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的责任,值得肯定,但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仍偏宽。
常委会委员们认为,《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目前水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了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保护、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梁胜利:把我们现在面临的诸多问题,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了下来,条文比较全面。
委员认为,近年来我国水污染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水环境质量依然不容乐观,目前城市黑臭水体普遍存在、地下水污染分布较广、江河湖泊排污口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部分地区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究其原因,委员们普遍认为现行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仍然偏宽,在《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一条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总体来看依然偏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涛:很多条款的处罚力度,我看仍然停留在八年前的力度上,比如说罚款一万元,这样的话没有任何威慑,有的人宁可承受这一万元的罚款,也要减轻自己排污处理的成本。
水污染的后果可能会持续几十至上百年,委员们建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应该制定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督促企业建立起维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涛:就像(对待)酒驾一样,如果发现了一定要罚得企业破产,甚至关停。不仅仅是罚款,甚至可以追究环境犯罪行为(的责任)。
饮用水安全责任需明确
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强调了饮用水安全的保障。与会代表认为,《修正案(草案)》对于饮用水安全的内容应该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公开。
此次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涉及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内容包括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评估,单一水源城市建设备用水源,强化饮用水供水单位责任,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安全应急管理等。我国目前部分地区饮用水水质堪忧,《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七条专门提出饮用水供水单位要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部分代表认为,还应该进一步明确饮用水水质安全的责任主体。
全国人大代表郭军:取水口的概念好理解,出水口在哪儿?是自来水厂的出水口还是管网的出水口?大家一直在呼吁从源头到龙头的监管,最难管的是管网,出水口不明确,责任就不明确。
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要公开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八条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等安全状况,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的规定。部分代表认为这一要求还应该细化,做到及时有效地反映饮用水水质真实状况。
全国人大代表郭军:北京市今年才规定按季度公布,人是要天天喝水的,这一点上海做得很好,每天公布它的水厂、管网(数据),这才是让老百姓喝上放心水。
针对目前很多大中城市管理部门检测能力有限的问题,代表认为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购买第三方检测服务的方式来解决。
排污许可制有待改进
今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简称《排污许可制度》。明确了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此次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增加了涉及《排污许可制》的内容。在分组审议中,一些代表和委员对该制度的部分规定和提法提出了质疑,认为排污许可制应该重在加强对污水的处理和回收利用上,而不能让企业形成得到许可证就可放心排污的错觉。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全国人大代表刘群:我觉得这个写法都不正确,怎么能往水里面排污水呢?本身污水就不能排,这一条本身就应该改,改成只有合格检验的水你才能排。
提倡变废为宝加以利用
部分代表和委员认为,《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排污许可制度的内容,应该强化企事业单位对污水、废水的治理责任,提倡变废为宝加以利用,尽量避免污染物和废物直接排入自然水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涛:任何一个物质如果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就会形成污染物。许可不许可,它排污对自然界的污染是没有任何减轻的,所以应该加上不经过处理不能直接排污,我觉得这样的规定应该写在法律里面。其实根据现在技术的进步,应该采用更科学的手段能够尽量地把物质回收回来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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