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发布董监事“征集令”,董事任职受限制

黄想 2016-12-23 09:45:00
民生银行发布董监事“征集令”,董事任职受限制

从诞生起就自带光环的民生银行一向不缺故事。如今随着董监事会换届大幕拉开,未来数年“谁主民生”的话题再度被市场聚焦。不过,与上一次董事会换届相比,本次公告的“换届原则”增加了“充分沟通协商原则”,这也似乎向外界暗示了股东之间的默契。最终,到底谁能入选民生银行的董事呢?期待民生隐含董事换届的后续发展。

 

民生银行发布董监事“征集令” 或致小股东坐拥决定权

 

“民生银行股东的持股比例比较胶着,单纯从技术层面看,投票结果的变数可能会较大,包括基金在内的小股东的态度甚至可能会对表决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资深并购律师对记者分析称,“但是,也正因为持股分散,多数大股东很可能主动妥协,形成互相支持的默契。”

 

不过,记者注意到,与民生银行上一次董事会换届(2012年)发布的公告相比,本次公告的“换届原则”增加了“充分沟通协商原则”,这也似乎向外界暗示了股东们正在努力达成默契。

 

提名“非独董” 合并持股不低于3%

 

12月16日,民生银行发布《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并征集董事候选人的公告》,一方面披露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另一方面公布了第七届董事会的人数规模和组成结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和提案内容等事项。

 

记者研读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发现,股东若想提名股东董事(即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前提是“单独或合并持有民生银行3%以上股份”。同时,第六届董事会可以提出股东董事候选人。

 

如果是提名执行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第六届董事会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认真考察和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执行董事候选人。

 

民生银行第六届董事会共有18位董事,其中3位执行董事分别是民生银行董事长洪崎、民生银行副董事长梁玉堂以及民生银行行长郑万春;9位非执行董事,分别是东方集团董事长张宏伟、泛海控股董事长卢志强、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曾任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总经理的王玉贵、新希望集团副董事长王航、国寿投资控股总裁王军辉、福信集团总裁吴迪、复星国际董事长郭广昌和安邦保险副总裁、安邦人寿董事长姚大峰,以及6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门槛相对较低,“单独或合并持有1%股份以上的股东、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监事会可以提出”,此外,“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股权结构“类万科” 史玉柱或回归

 

去年年末以来,在房地产业务领域一向被视为标杆的万科,在资本领域也给各路豪门演绎了一场生动的股权争夺战。而对于A股市场最为“位高权重”的上市银行而言,这场并购大战至少提醒了其注意股权结构是否足够稳定。

 

记者梳理发现,近半数上市银行没有实际控制人,现在前几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从理论上来看,也可能遭遇“类万科”的股权争夺。其中,股份制银行最容易被险资等豪门选中。

 

老牌上市银行中,民生银行股权结构最特殊。2014年至2015年,安邦集团旗下保险产品通过手法凶悍的连续举牌坐稳了民生银行第一大股东的位置。在安邦举牌之前,民生银行时任第一大股东新希望的合计持股比例也远不足10%,且民生银行持股在1%-5%之间的股东众多,这意味着,并购方无论是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还是大宗交易、乃至委托表决权的资本操作空间都十分大。史玉柱曾在微博中透露,中国人寿对控股民生银行也表示过兴趣。

 

截至目前,持股在3%以上的股东方分别为安邦、泛海控股、证金公司、新希望、上海健特生命(史玉柱)、结成一致行动人的东方集团和华夏人寿。

 

“换届原则”显示,民生银行“本次董事会换届遵循稳定性的原则”,也就是说,第六届董事会中的部分人员将会延期。而主要负责银行日常经营的执行董事以及合并持股在3%以上股东背景的老董事留任的概率显然更高。目前,史玉柱以及健特生物并无股东董事位列董事会(2014年3月份,史玉柱提交辞职函称,因其正淡出企业管理工作,准备退休,特申请辞去公司股东董事),但是从其近期整合股权的动作来看,史玉柱或许谋划回归或力挺某位候选人。

 

小股东迎来“超级话语权” 换届强调“充分协商”

 

或许是由于近期A股市场屡屡上演的股东对决,又或许是此前的董事会换届经常被指机锋暗藏,民生银行此番董事会换届较为谨慎。

 

记者注意到,与民生银行上一次董事会换届(2012年)发布的公告相比,本次公告的“换届原则”增加了“充分沟通协商原则”——“本次换届将坚持‘充分协商、有效沟通、稳步推进’的原则,顺利平稳完成换届,保证本公司的良好发展及稳健运行”。

 

事实上,民生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合计持股在40%左右,还有约六成的股票散落在基金、券商等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手中。如果股东不能达到对全部候选人“协商一致”,这部分貌似分散的股权就有可能转化为决定权。

 

“董事会人选虽然是大股东们博弈的结果,但是对于民生银行而言,得小股东者也可能得天下,反之亦然”,上述并购律师表示,“此外,根据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的指引,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实行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度,采用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也应制订相关制度的具体规则。不过,这不是强制性条款,如果民生银行采取等额选举模式,则候选人获股东大会全面支持的可能性较高;如果是差额选举,从技术层面来看,会分散选票,投票结果的变数自然也会增加”。(证券日报)

 

董事的任职要求

 

由于董事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因此,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援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股东向公司委派董事,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的条件。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条件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委派行为、选举行为和聘任行为无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和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人,即便公司股东仍对其信任,由于其违反了强行法的规定并且仍然可能对市场存在一定的危险,因此不得担任董事。这是对市场和公司的保护,也是对其本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

 

董事的任职限制

 

1、《公司法》第51条、第117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换句话说,只要是公司监事,就不可能同时为公司董事。

 

2、《公司法》第68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所以,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如兼任经理,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3、《公司法》第114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但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总之,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资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监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同时需给予注意的是: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指引,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任职董事受到的约束

 

1、法律规定的约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公司章程规定的约束,在《公司法》中,高管和董事、监事并列,成为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3、劳动合同的约束。董事作为企业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受《劳动法》调整。

 

并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务员是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也不能成为董事。

 

董事资格是担任董事的条件,是某人能否进入董事会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为防止无才无德之士混入董事会滥用董事职权而确立的预防性制度。因此,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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