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发了那么多次律师函,你真的知道是什么吗?

何兴 2016-12-22 10:08:00
明星发了那么多次律师函,你真的知道是什么吗?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前几年,律师函多见于欧美国家,而近些年,随着我国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律师函也逐渐被使用。而近段时间,要说到律师函,人们第一反应可能是哪个明星又通过律师函辟谣了。

 

1、律师草拟并签署署名于律师函乃职务行为

 

依据《律师法》第15条、16条、20条,律所有三种形式,合伙型、个人型、国家出资设立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修改)第四十二条,三种类型的律所应当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合伙律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综合上述规定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可以推知:律所与律师之间应当是劳动合同关系。

 

依据《律师法》第25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因此,与客户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是律所。参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律所可以指派律师完成相关事务,而律师依据律所指派完成相关事务的行为则系职务行为,律所应当对律师的业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5条第(六)项,律师函是律师提供非诉法律服务的方式之一,因此律师起草律师函并署名系履行职务行为。

 

2、律师函加盖律所公章即应生效

 

客户委托律所出具律师函,接受委托的是律所,故律师函上应当加盖律所的印章以确认发函行为的效力。

 

但可能有人会说,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时,如签署庭审笔录、向法院递送诉讼文书,均不需要律所盖章,因此律师函也无须律所盖章。

 

本人并不赞同此种观点。因为,在参加具体诉讼活动前,律师都会向法院递交客户的授权委托书及律所的介绍信,将客户与律所、律所与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呈现给法院;故在此后具体诉讼活动中,相关文件或行为无需再由律所盖章确认。类似地,如果律师函上没有加盖律所印章,则应当在律师函后附载律所指派律师出具律师函的证明文件,否则律师函的效力将有瑕疵或受到质疑。不仅如此,律师函还应当附载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以表明出具律师函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在实践中,律所一般会在律师函上加盖印章以取代附载所函的做法;有些律师会让客户也在律师函上一并盖章,以对律师函所述事实予以确认及对委托律师或者律所出具律师函的事实予以确认。

 

3、律师函没有律师签名也可以生效

 

律师函是否必须具备律师签名才能生效呢?答案是否定的。正如一般委托关系中,非自然人代理人完成授权事宜时,只需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即可,无须具体“经办人”签名。此点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中也有所佐证。该《操作指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意见书一般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由一至二名承办律师签字;简易事项或其他需要仅以本所名义出具的,可以仅由本所盖章出具;时间紧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由本所合伙人律师签字出具,事后补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通过分析前述表述可知,法律意见书仅有律所盖章应当有效。在实践中,律师签名可以方便国家行政机关或行业自律组织对律师进行执业考核及追责,但律师是否签名并不影响法律意见书的效力。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函类似,都是律师从事非诉法律服务的工作成果,因此,律师函可以没有律师签名仅有律所盖章即发生效力。

 

如律师在律师函上签名,对律师人数是否有要求呢?鉴于我国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因此,一名律师发函或多名律师共同发函应都是合法的。同时,借鉴前述《操作指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律师函建议由律师加盖人名章。

 

律师函,属于律师行业常规的业务,对于一般律师而言,每年少则几封,多则上千封。律师使用律师函,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律师函发出去以后,对方没有回复,或有回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律师可以和当事人协商,采取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进入下一个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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