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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而职务侵占罪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尽管两罪有以上共同之处,但两罪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犯罪主体范围不同
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要比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宽,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侵犯的对象的范围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侵犯对象是特定的,侵占的财物必须是本单位的合法财物。而盗窃罪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本单位以外的财物,一般而言,盗窃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动产,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在各国刑法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我国有学者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上可与之分离的附属物。
(三)犯罪客观行为不同
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之手段取得对他人之物的占有,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的财物占为己有。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最大的区别。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监守自盗的,是职务侵占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他人财物的,是盗窃罪。盗窃行为的实质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并建立新的财物支配关系,且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在窃取过程中,即便行为人使用了诸如欺骗的方法,但只要该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则仍成立盗窃罪。而职务侵占罪中的行为方式只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所有,侵犯财务的实质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盗窃、侵吞、骗取等非法手段。
需要正确理解“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还是“职务上的便利”。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分的关键之点是行为人窃取财物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还是“职务上的便利”,那么,何谓“职务上的便利”,何谓“工作上的便利”,理论上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在此,我们需要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词语具体意思, “主管”是指在职务上有对单位财物的配置、调配、流向等决定的权利,“管理”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的权利,“经手”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财物等的权利。“工作上的便利”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单位财物的管理,但因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权力,如采购员等。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为顺利实现目的行为而产生的便利条件,如熟悉工作环境,出入方便等。这种便利不是职务本身具有的,而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次便利”,称为“工作上的便利”。因此只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工作上的便利”则不能构成,因此要对“监守自盗”行为如果是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其他条件符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如实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施监守自盗应定性为盗窃罪。
(四)构罪的数额标准不同
职务侵占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罪,至于起点刑的数额标准是多少,各个省市的标准不一样。而盗窃罪不仅数额较大可以构成,还可以由实施盗窃的次数即多次盗窃构成。
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是常见的罪名,理论上,这两种罪名的界限是非常清楚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不同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使得大家对案件的定性也不同。因此,了解两者的不同,有益于减少司法实践中错案的发生,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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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职务侵占该如何区分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而职务侵占罪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尽管两罪有以上共同之处,但两罪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犯罪主体范围不同
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要比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宽,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侵犯的对象的范围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侵犯对象是特定的,侵占的财物必须是本单位的合法财物。而盗窃罪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本单位以外的财物,一般而言,盗窃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动产,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在各国刑法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我国有学者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上可与之分离的附属物。
(三)犯罪客观行为不同
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之手段取得对他人之物的占有,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的财物占为己有。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最大的区别。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监守自盗的,是职务侵占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他人财物的,是盗窃罪。盗窃行为的实质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并建立新的财物支配关系,且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在窃取过程中,即便行为人使用了诸如欺骗的方法,但只要该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则仍成立盗窃罪。而职务侵占罪中的行为方式只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所有,侵犯财务的实质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盗窃、侵吞、骗取等非法手段。
需要正确理解“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还是“职务上的便利”。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分的关键之点是行为人窃取财物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还是“职务上的便利”,那么,何谓“职务上的便利”,何谓“工作上的便利”,理论上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在此,我们需要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词语具体意思, “主管”是指在职务上有对单位财物的配置、调配、流向等决定的权利,“管理”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的权利,“经手”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财物等的权利。“工作上的便利”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单位财物的管理,但因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权力,如采购员等。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为顺利实现目的行为而产生的便利条件,如熟悉工作环境,出入方便等。这种便利不是职务本身具有的,而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次便利”,称为“工作上的便利”。因此只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工作上的便利”则不能构成,因此要对“监守自盗”行为如果是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其他条件符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如实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施监守自盗应定性为盗窃罪。
(四)构罪的数额标准不同
职务侵占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罪,至于起点刑的数额标准是多少,各个省市的标准不一样。而盗窃罪不仅数额较大可以构成,还可以由实施盗窃的次数即多次盗窃构成。
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是常见的罪名,理论上,这两种罪名的界限是非常清楚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不同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使得大家对案件的定性也不同。因此,了解两者的不同,有益于减少司法实践中错案的发生,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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