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员回避的依据及申请的具体程序

李蔷 2016-12-16 09:39:00
申请仲裁员回避的依据及申请的具体程序

仲裁员回避制度有利于维护仲裁的权威和效力,确保仲裁案件可以公平公正进行,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对于仲裁员回避有具体的规定,除了当事人申请外,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几种法定回避的情形,确保仲裁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员又可以自行回避。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后,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庭,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退出仲裁庭。回避制度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仲裁机构实行回避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保证仲裁员公正处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的意义正在于避免仲裁员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情况的出现,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回避的理由又称回避的条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条件才构成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各国仲裁法对回避的事由一般都作了列举性的规定。

 

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此外,《仲裁法》第三十四条列举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之情形,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些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规则的形式对此作了明确。例如,《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其他关系”列举了5种情况:1、为当事人事先提供过咨询的;2、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或曾担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该顾问关系结束未满两年的;3、曾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结案未满两年的;4、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5、在本会同时审理的案件中,互为案件的代理人和仲裁员的,后一案件被选定或指定为仲裁员的。上述规定对原则性的法律条文作了细化,既有助于提升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也方便了实践中的操作执行。

 

上述规定,既便于仲裁员依照法定条件和自身情况自觉要求回避,又便于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因此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有必要仔细阅读《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具体程序

 

在仲裁委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要是发现仲裁员有特殊的情形,则可以申请相关仲裁员回避。

 

(1)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仲裁员自行回避的提出时间,法律无明文规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时间,则是有时间限制的。这种时间限制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不同的,在法理上称之为除斥期间,即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不行使权利,权利即消灭。因此当事人若未在上述期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即丧失。

 

(2)回避决定的做出。无论是仲裁员自行提出回避,还是当事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都要由特定的机构或特定的人员对回避理由予以审查,并做出是否准许回避的决定。我国《仲裁法》将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的权利赋予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并举证,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以便仲裁证据以进行审查,做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也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回避申请权,拖延时间。我国法律和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守则》对回避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如发现仲裁员有应当回避的事由,可能做出不公正的裁决,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提出回避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员回避,我国相关法律对申请仲裁员回避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即申请回避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避的决定由专业机构做出,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申请回避的原因。

 

回避制度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被广泛应用于仲裁和诉讼立法之中,因此,也从侧面说明仲裁员回避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仲裁员回避制度对于督促仲裁员处于独立、居中的地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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