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APP客户版
找律师、咨询律师、打官司, 就上好律师网
APP律师版
随时随地,接单服务,就在好 律师APP律师版
关注好律师微信
热点法律问题分析,尽在好律 师微信公众号
“双11”电商大促,各商家都打出了“史上最低价”的招牌,但中消协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超过7成的“打折”商品并不实惠。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经济发展的重点问题,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内消费者消费意识逐步提升,消费者也应注意通过维权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11”超七成网购商品不实惠,不到三成“真打折”
“双11”电商大促,各商家都打出了“史上最低价”的招牌,但真实情况如何?昨天,中消协发布的“双11”网购商品价格体验式调查报告,给网购达人泼了盆凉水。调查结果显示,天猫、京东、当当、苏宁易购等13个网购平台的533款有效样本中,超过7成的“打折”商品并不实惠,曝光案例涉及蔻驰、水星家纺、百雀羚、松下、美的等多个国内外知名品牌。
调查报告:不到三成商品“真打折”
据有关机构统计,仅2016年11月11日当天,网购销售总额超过1770亿元,同比增长了44%。在本次“双11”网购体验式调查活动期间,中消协组织体验人员对13个网络购物平台中宣称折扣相对大、销量相对较多的533款商品进行了价格追踪,涉及服装鞋帽、手机数码、零食特产、化妆洗护、家居家纺、母婴用品、箱包配饰等12大类。从10月20日到11月25日,由体验人员通过截屏、录像、照相等取证方式对每款商品分别选取了14个时间点,详细记录了价格变化情况。
从533款商品价格明示情况来看,11月11日当天价格低于10月20日、23日、26日、29日及11月1日、4日、7日、10日等时间节点的比例为27.8%;当天价格与这些时间节点持平的比例为55.5%;当天价格高于这些时间节点的比例为16.7%。
在报告中,中消协还公布了本次体验中发现的21个涉及虚假折扣、虚构原价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中消协表示,会将本次体验中发现的典型问题移送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中消协:应对网购价格进行监测
中消协昨天表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适应网络购物方式的价格法律规定,通过互联网技术、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等,加大对电商平台及其商家的价格行为监测力度,适时公布价格监测结果,严厉查处价格违法和价格失信行为。同时,电商平台也要建立健全价格审查把关机制,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加强平台自身信用建设,不做虚假增信的炒信活动;并严守价格法规,实施明折明扣,不搞虚假促销。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参与电商集中促销活动,一方面提前了解网购平台及商家的促销活动信息与交易规则,货比三家、按需购买;另一方面要注意留存网络购物凭据,保存好网上商品交易截屏、价格承诺以及与商家聊天记录等重要信息,并索取购物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及时主动维权。(北京晨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中消协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超过7成的“打折”商品并不实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8章,55条,主要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些根本问题的法律,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起统帅和总纲作用,标志着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制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大批包含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就有30多件。如《民法通则》、《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由于上述法律各有自己的调整范围,侧重点也不同,在实施中,暴露出执法手段偏轻,内容交叉,标准不统一,调整范围偏窄,可操作性差等缺点,所以无法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确立了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我维权意识的觉醒起了显著的作用;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主要执法机关,赋予其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行为、调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系、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职能;同时,也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
1、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针对有关争议进行相关协商,以求得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和解具有高效、简便、经济等优点,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
2、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调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有关方案或者建议,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做出有关决定。
3、申诉。当消费者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相关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行政规章,都可以作为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自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4、仲裁。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果有相关仲裁协议,即可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一般由仲裁机构、经营者和消费者此三方参加,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自主权,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
5、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诉讼途径,一般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诉讼。即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消费争议,从而维护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即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依法对消费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各个方面的权益,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会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消费者的维权方式将会更加多样、高效,而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上一篇: 最高法提出“一房数卖”“以房抵债”等案件审理意见
下一篇: 行政诉讼法第74条新规的理想与现实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好律师
首次登录,您需要设置登录密码
请使用好律师APP扫码登录
扫码成功
请在手机上确认登录
“双11”不到三成“真打折”,带您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双11”电商大促,各商家都打出了“史上最低价”的招牌,但中消协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超过7成的“打折”商品并不实惠。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经济发展的重点问题,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内消费者消费意识逐步提升,消费者也应注意通过维权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11”超七成网购商品不实惠,不到三成“真打折”
“双11”电商大促,各商家都打出了“史上最低价”的招牌,但真实情况如何?昨天,中消协发布的“双11”网购商品价格体验式调查报告,给网购达人泼了盆凉水。调查结果显示,天猫、京东、当当、苏宁易购等13个网购平台的533款有效样本中,超过7成的“打折”商品并不实惠,曝光案例涉及蔻驰、水星家纺、百雀羚、松下、美的等多个国内外知名品牌。
调查报告:不到三成商品“真打折”
据有关机构统计,仅2016年11月11日当天,网购销售总额超过1770亿元,同比增长了44%。在本次“双11”网购体验式调查活动期间,中消协组织体验人员对13个网络购物平台中宣称折扣相对大、销量相对较多的533款商品进行了价格追踪,涉及服装鞋帽、手机数码、零食特产、化妆洗护、家居家纺、母婴用品、箱包配饰等12大类。从10月20日到11月25日,由体验人员通过截屏、录像、照相等取证方式对每款商品分别选取了14个时间点,详细记录了价格变化情况。
从533款商品价格明示情况来看,11月11日当天价格低于10月20日、23日、26日、29日及11月1日、4日、7日、10日等时间节点的比例为27.8%;当天价格与这些时间节点持平的比例为55.5%;当天价格高于这些时间节点的比例为16.7%。
在报告中,中消协还公布了本次体验中发现的21个涉及虚假折扣、虚构原价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中消协表示,会将本次体验中发现的典型问题移送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中消协:应对网购价格进行监测
中消协昨天表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适应网络购物方式的价格法律规定,通过互联网技术、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等,加大对电商平台及其商家的价格行为监测力度,适时公布价格监测结果,严厉查处价格违法和价格失信行为。同时,电商平台也要建立健全价格审查把关机制,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加强平台自身信用建设,不做虚假增信的炒信活动;并严守价格法规,实施明折明扣,不搞虚假促销。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参与电商集中促销活动,一方面提前了解网购平台及商家的促销活动信息与交易规则,货比三家、按需购买;另一方面要注意留存网络购物凭据,保存好网上商品交易截屏、价格承诺以及与商家聊天记录等重要信息,并索取购物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及时主动维权。(北京晨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中消协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超过7成的“打折”商品并不实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8章,55条,主要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些根本问题的法律,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起统帅和总纲作用,标志着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制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大批包含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就有30多件。如《民法通则》、《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由于上述法律各有自己的调整范围,侧重点也不同,在实施中,暴露出执法手段偏轻,内容交叉,标准不统一,调整范围偏窄,可操作性差等缺点,所以无法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确立了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我维权意识的觉醒起了显著的作用;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主要执法机关,赋予其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行为、调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系、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职能;同时,也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
1、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针对有关争议进行相关协商,以求得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和解具有高效、简便、经济等优点,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
2、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调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有关方案或者建议,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做出有关决定。
3、申诉。当消费者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相关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行政规章,都可以作为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自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4、仲裁。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果有相关仲裁协议,即可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一般由仲裁机构、经营者和消费者此三方参加,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自主权,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
5、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诉讼途径,一般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诉讼。即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消费争议,从而维护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即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依法对消费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各个方面的权益,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会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消费者的维权方式将会更加多样、高效,而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上一篇: 最高法提出“一房数卖”“以房抵债”等案件审理意见
下一篇: 行政诉讼法第74条新规的理想与现实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平台大事
诚信守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维护生活正...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1、积极回复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