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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并纳入拘留所规范执法、创新管理、化解矛盾“三项重点工作”,全面推进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
《意见》指出,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于维护司法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和促进解决执行难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被司法拘留人全面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共同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拘留所条例》,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化解被司法拘留人所涉矛盾纠纷,确保司法拘留措施和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违法行为性质和具体情形,确实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拘留决定并将被司法拘留人送交指定拘留所执行。拘留所对于符合收拘条件的被司法拘留人,应当及时予以收拘,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拘留所依法开展管理教育工作,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目标,积极主动开展教育和化解工作。
《意见》要求,就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问题,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被司法拘留人收拘、管理、教育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展情况。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对被司法拘留人基本信息、案情等方面的信息共享,逐渐实现远程视频谈话与会见,开展心理疏导和矛盾化解。要建立动态反馈机制,拘留所应当将被司法拘留人的日常表现、认错悔过、履行意愿、矛盾化解工作进展等情况及时反馈人民法院。拘留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拘留所,并办理相关解除拘留手续。
《意见》要求,对于符合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人员,在办理拘留手续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当争取被司法拘留人认错悔过,积极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对化解矛盾过程实行全程留痕,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或留有音频、视频资料。拘留所应当简化司法拘留手续,提高收拘效率,如发现已收拘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宜拘留情形的,应当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拘留,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处理并回复拘留所。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将被司法拘留人送拘时,送拘人员应当向拘留所告知被司法拘留人所涉案件案由及矛盾纠纷的焦点、重点,并提供相关案情材料、承办人及被司法拘留人家属联系方式。收拘后,拘留所管教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首次谈话教育。在拘留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拘留所或者通过视频连线与被司法拘留人进行谈话,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必要时,拘留所可以引入社会资源和专业机构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疏导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拘留所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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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拘留化解社会矛盾须全程留痕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并纳入拘留所规范执法、创新管理、化解矛盾“三项重点工作”,全面推进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
《意见》指出,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于维护司法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和促进解决执行难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被司法拘留人全面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共同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拘留所条例》,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化解被司法拘留人所涉矛盾纠纷,确保司法拘留措施和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违法行为性质和具体情形,确实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拘留决定并将被司法拘留人送交指定拘留所执行。拘留所对于符合收拘条件的被司法拘留人,应当及时予以收拘,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拘留所依法开展管理教育工作,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目标,积极主动开展教育和化解工作。
《意见》要求,就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问题,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被司法拘留人收拘、管理、教育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展情况。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对被司法拘留人基本信息、案情等方面的信息共享,逐渐实现远程视频谈话与会见,开展心理疏导和矛盾化解。要建立动态反馈机制,拘留所应当将被司法拘留人的日常表现、认错悔过、履行意愿、矛盾化解工作进展等情况及时反馈人民法院。拘留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拘留所,并办理相关解除拘留手续。
《意见》要求,对于符合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人员,在办理拘留手续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当争取被司法拘留人认错悔过,积极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对化解矛盾过程实行全程留痕,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或留有音频、视频资料。拘留所应当简化司法拘留手续,提高收拘效率,如发现已收拘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宜拘留情形的,应当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拘留,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处理并回复拘留所。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将被司法拘留人送拘时,送拘人员应当向拘留所告知被司法拘留人所涉案件案由及矛盾纠纷的焦点、重点,并提供相关案情材料、承办人及被司法拘留人家属联系方式。收拘后,拘留所管教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首次谈话教育。在拘留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拘留所或者通过视频连线与被司法拘留人进行谈话,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必要时,拘留所可以引入社会资源和专业机构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疏导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拘留所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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