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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到案件公证审理的,从而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设立的目的是尽可能减少非正当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影响,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实现司法公正。
回避的具体事由有哪些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回避的主体主要涉及到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因上述主体的行为都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在遇到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该回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主体遇到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
首先,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若回避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带一捏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或者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在参与案件审判活动时必然会受到各种干扰与影响,即使其会秉公处理案件,也会使得对方当事人产生怀疑,不利于案件审判活动的进行。
其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是一项弹性条款,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在上述条件中,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同样适用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同时还应注意,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对于审判人员的回避,我国的法律还做出下列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其中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回避的程序及方式
在我国回避程序中,主要涉及到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两种方式,自行回避主要是指回避主体在民事诉讼中遇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时,自动提出回避申请,要求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诉讼程序;而申请回避显得较为被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回避主体具备法定的回避事由时,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申请回避主体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者诉讼程序。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回避主体申请自行回避的,应该在知道有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并停止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与诉讼程序,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主体回避的,应当在案件审理开始时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才知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时,应当提出事实并说明理由。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的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平正义是每个参与诉讼人员所追求的目标,通过回避制度的设立,在程序上进一步的维护了司法公证,使得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摆脱了感情或其他利益因素的约束,通过回避,能够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使得案件在公正合法的环境下完成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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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回避事由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到案件公证审理的,从而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设立的目的是尽可能减少非正当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影响,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实现司法公正。
回避的具体事由有哪些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回避的主体主要涉及到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因上述主体的行为都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在遇到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该回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主体遇到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
首先,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若回避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带一捏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或者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在参与案件审判活动时必然会受到各种干扰与影响,即使其会秉公处理案件,也会使得对方当事人产生怀疑,不利于案件审判活动的进行。
其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是一项弹性条款,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在上述条件中,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同样适用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同时还应注意,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对于审判人员的回避,我国的法律还做出下列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其中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回避的程序及方式
在我国回避程序中,主要涉及到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两种方式,自行回避主要是指回避主体在民事诉讼中遇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时,自动提出回避申请,要求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诉讼程序;而申请回避显得较为被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回避主体具备法定的回避事由时,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申请回避主体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者诉讼程序。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回避主体申请自行回避的,应该在知道有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并停止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与诉讼程序,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主体回避的,应当在案件审理开始时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才知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时,应当提出事实并说明理由。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的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平正义是每个参与诉讼人员所追求的目标,通过回避制度的设立,在程序上进一步的维护了司法公证,使得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摆脱了感情或其他利益因素的约束,通过回避,能够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使得案件在公正合法的环境下完成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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