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严重损坏重型车,带您了解无证驾驶的处理

金莉 2016-12-06 09:02:00
无证驾驶严重损坏重型车,带您了解无证驾驶的处理

日前,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环峰中队民警在路面巡查时,发现朱某无证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及时扣留并进行了严肃处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汽车的保有数量也在飞速增长。驾驶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才能合法驾驶机动车,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人无证驾驶,不仅危害道路安全,也是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不负责任。

 

无证驾驶严重损坏重型车,含山交警依法严处

 

日前,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环峰中队民警在路面巡查时,发现一辆重型半挂车在车头严重损坏变型的情况下,仍装载货物在省道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民警将车辆拦停后,发现驾驶员朱某竟然还无证驾驶,最终民警依法将半挂车扣留,消除安全隐患,朱某也因无证驾驶受到了严肃处理。

 

当日9时20分,交警大队环峰中队民警在105省道例行巡查时,发现一辆重型半挂车满载货物在省道缓慢行驶,车辆驾驶室上部严重变型,民警立即上前将车辆拦停,经了解,驾驶员姓朱,淮北市濉溪县人,朱某表示,车辆本来是他哥哥驾驶的,从湖南岳阳送卷纸到江苏南京,前几天在巢湖市发生了交通事故,因哥哥受伤住院治疗,供货商催的比较紧,因临时找不到合适的车来转运,只能硬着头皮将车辆开着送货。当民警要求朱某出示证件时,朱某竟一个证也拿不出来,现场朱某向民警解释称:行驶证在外地被扣了,他本人的驾驶证没有随身携带。民警通过警务通查询,发现朱某根本就没有驾驶证,一个无证人员竟然开着驾驶室严重损坏的营运车辆上道路行驶,这样的结果让所有的民警都大吃一惊,对此,民警依法对车辆予以扣留,并传唤朱某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朱某开车技术是平时和哥哥学的,早年曾在淮北市使用假军证准备换领公安驾证,被发现后受到处理,后期就一直没有再通过正规途径学证,朱某本人清楚无证驾驶营运车辆属严重违法行为,但为了节省转运费用,还是决定铤而走险,找有证司机将车辆从事发地交警部门将车辆领出,后自己驾驶,没想到在被含山被交警查获。民警对朱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指出其车辆在驾驶室严重损坏的情况下,仍然上道路行驶,本身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加之朱某本人还无证驾驶,可谓是一错再错。面对民警的批评,朱某表示一定吸取教训,后期将通过驾校考试,从正规途径考取驾驶证。当日民警针对朱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以及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行为,合并做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将车辆恢复至安全状态后,再由具有符合准驾资格的驾驶员驾车送货。(中国网)

 

无证驾驶事故责任事由问题解析

 

对于无证驾驶的事故责任事由问题,通说认为,侵权行为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联系。颁发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授权性行政许可行为,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才可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因此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经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包括对其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术多方面的考核,并不是所有的申请者都能获得驾驶资格。无证驾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法律明确禁止无证驾驶。

 

实践中,交警部门在进行事故认定时也会将无证驾驶作为承担责任的事由,如果无证驾驶者无其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则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同样会判决无证驾驶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通常承担责任的比例较低。

 

我国法律对无证驾驶的处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各地方的实施办法,以及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进行归纳,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1.没有驾驶证的;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6.驾驶证被暂扣的;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有律师将1至5情形称为“绝对”无证,6至9情形称为“相对”无证,10情形称为“疑似”无证。对1、3、5、6、9情形,交警处理起来不会有什么困难。2、4情形,交警通常不能现场做出判断,大多数情况下,驾驶人都会蒙混过关;在进入司法程序时,这两种情形可能被查实,驾驶人将承担无证驾驶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以,第十种情形——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尽管它与其他无证驾驶有所不同,但对该行为应当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无论驾驶犬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2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3.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

 

驾驶机动车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又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操作技能,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考试,合格后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因此,无证驾驶对于道路安全有很大的威胁性,我国法律对无证驾驶行为有明确的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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