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APP客户版
找律师、咨询律师、打官司, 就上好律师网
APP律师版
随时随地,接单服务,就在好 律师APP律师版
关注好律师微信
热点法律问题分析,尽在好律 师微信公众号
在原始社会,由于人们智力的限制,没有制订出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人们之间的关系主要靠习惯来协调。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开始被制定,并且完善地越来越好了,诉权也成为每个公民享有的权益。为了防止诉权滥用,我国法律对起诉也做了相关规定,不满足起诉条件的,我国法院不受理案件。
男子起诉与自己同名本家弟弟:我身心受到伤害
古人云:教子一艺,不如赐子一名。从古到今,中国人对名字尤其重视。近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重名的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赵然出生于1944年,1955年转学到开封并将户口迁到开封生活直至退休。他表示,自己自幼在家乡上学时就叫赵然这个名字,前些年回老家发现本家族一位叔叔的儿子和他同名。
他觉得,本家族根本无视他的存在,有恶意重名之嫌。自己是比被告年长20多岁的本家族哥哥,“在情理与法理上都不应重名,汉字这么多,却叫别人名字,他犯这么简单明白的错误却拒不承认过错,使我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被告赵然出生于1963年,对于重名,他表示,原告很小就离开本村,在此之前两人素不相识,父亲常年在外,起名字的时候并不知道同家族的原告也叫赵然。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出生在原籍,但之后迁至开封生活。被告出生在郑州,从小就叫赵然,因此被告不存在盗用、假冒原告姓名的行为。原、被告虽然系未出五服的堂兄弟,但双方的生活地点从来没有交集,也没有互相影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改名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很多人看来,重名这件事挺值得说说。在美国等西方国家,重名普遍存在,晚辈与长辈重名也不是稀罕事。这是因为什么?有分析说,英文名字的数量较少,大部分名字带有一定的宗教文化意义。(河南商报)
起诉
赵然起诉自己同名本家弟弟,尽管被法院受理,但法官认为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是,并非所有案件起诉都会被受理的。
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因此,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既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要成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原告,还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如果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属于当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够通过起诉成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例如企业的筹备处、分支机构等不够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等。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体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所谓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同时还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所谓理由,就是原告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如果原告提不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就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有可能导致败诉。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事实理由”,而不是“事实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分不清起诉证据和胜诉证据的区别,把“事实根据”误认为就是胜诉证据。在起诉时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则就驳回原告的起诉,从而加重了当事人“告状难’。民事诉讼法摈弃“事实根据”;规定为“事实、理由”,就是为了明确,原告在起诉时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实和证明诉讼请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条件也符合的话,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职权划分的范围,即指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第二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分工负责的范围,即必须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也就是说这一争议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方面的争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这个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受诉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受理和依法审判。
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起诉均不能成立。
事实上,民事诉讼程序因为当事人的起诉而开始,但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开始。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当事人的起诉还不能笼统地看作是诉讼的起点。
上一篇: “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需政府绩效考评法治化
下一篇: 中办印发方案明确侨联改革指导思想原则措施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好律师
首次登录,您需要设置登录密码
请使用好律师APP扫码登录
扫码成功
请在手机上确认登录
男子起诉与自己同名本家弟弟,并非所有案件都能起诉的
在原始社会,由于人们智力的限制,没有制订出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人们之间的关系主要靠习惯来协调。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开始被制定,并且完善地越来越好了,诉权也成为每个公民享有的权益。为了防止诉权滥用,我国法律对起诉也做了相关规定,不满足起诉条件的,我国法院不受理案件。
男子起诉与自己同名本家弟弟:我身心受到伤害
古人云:教子一艺,不如赐子一名。从古到今,中国人对名字尤其重视。近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重名的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赵然出生于1944年,1955年转学到开封并将户口迁到开封生活直至退休。他表示,自己自幼在家乡上学时就叫赵然这个名字,前些年回老家发现本家族一位叔叔的儿子和他同名。
他觉得,本家族根本无视他的存在,有恶意重名之嫌。自己是比被告年长20多岁的本家族哥哥,“在情理与法理上都不应重名,汉字这么多,却叫别人名字,他犯这么简单明白的错误却拒不承认过错,使我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被告赵然出生于1963年,对于重名,他表示,原告很小就离开本村,在此之前两人素不相识,父亲常年在外,起名字的时候并不知道同家族的原告也叫赵然。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出生在原籍,但之后迁至开封生活。被告出生在郑州,从小就叫赵然,因此被告不存在盗用、假冒原告姓名的行为。原、被告虽然系未出五服的堂兄弟,但双方的生活地点从来没有交集,也没有互相影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改名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很多人看来,重名这件事挺值得说说。在美国等西方国家,重名普遍存在,晚辈与长辈重名也不是稀罕事。这是因为什么?有分析说,英文名字的数量较少,大部分名字带有一定的宗教文化意义。(河南商报)
起诉
赵然起诉自己同名本家弟弟,尽管被法院受理,但法官认为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是,并非所有案件起诉都会被受理的。
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因此,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既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要成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原告,还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如果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属于当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够通过起诉成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例如企业的筹备处、分支机构等不够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等。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体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所谓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同时还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所谓理由,就是原告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如果原告提不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就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有可能导致败诉。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事实理由”,而不是“事实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分不清起诉证据和胜诉证据的区别,把“事实根据”误认为就是胜诉证据。在起诉时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则就驳回原告的起诉,从而加重了当事人“告状难’。民事诉讼法摈弃“事实根据”;规定为“事实、理由”,就是为了明确,原告在起诉时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实和证明诉讼请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条件也符合的话,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职权划分的范围,即指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第二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分工负责的范围,即必须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也就是说这一争议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方面的争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这个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受诉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受理和依法审判。
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起诉均不能成立。
事实上,民事诉讼程序因为当事人的起诉而开始,但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开始。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当事人的起诉还不能笼统地看作是诉讼的起点。
上一篇: “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需政府绩效考评法治化
下一篇: 中办印发方案明确侨联改革指导思想原则措施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平台大事
诚信守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维护生活正...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1、积极回复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