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意外怀二胎被辞退,女职工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郝建生 2016-12-01 09:04:00
护士意外怀二胎被辞退,女职工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女性在工作生活中一直以来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随着现代化社会的进步以及男女平等观念的深入,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上很少出现不平等的待遇;但是由于女性生理结构的差别,女职工在面对一些工作的时候仍然处在比较弱势的一方,他们遇到的不公正待遇要远远大于男性,所以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对于女职工的保护永远都在进行。

 

护士意外怀二胎被辞退 单位:扎堆怀孕或致关门

 

有媒体报道,“全面二孩”政策已实施近一年,西安一家医院科室仍要求员工怀孕必须符合科室计划,否则可能被辞退,理由是扎堆怀孕或致关门。读到这样的新闻,五味杂陈,生育是人生大事,工作关系饭碗,工作单位给你二选一:要么你回去生,不要饭碗;要么要饭碗,由工作单位来决定你啥时生。生还是不生,真是一个问题。

 

医院的要求,可谓简单粗暴。不按“计划”怀孕,就可能被辞退,过分了。毕竟,在对待职工的生育问题上,单位也有责任,员工给单位创造了价值,单位也有责任担待照顾。这样的新闻不是第一次,也绝对不是最后一次。只不过,像医院这样的地方,适生年龄女工扎堆,怀孕生子也扎堆,工作单位受不了。因为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这意味着,一个女职工怀孕临产就要休产假,一休至少三个月,基本的工资待遇照拿,这对一些公司企业来说,不只是要付出较大的沉默成本,还会影响正常的工作运转。所以,有些公司企业干脆就不招女性,或者女性面临生育时,想尽各种办法辞退女员工,或计划女员工的生育,对女性造成严重的性别歧视、就业歧视。中国已经面临低生育率的问题,即便放开二孩,人们的生育愿望也没有大幅增长,生养孩子的成本越来越高,人们在生与养之间的利弊权衡,这是一家的苦恼,也是整个社会正要面对的问题。

 

在这种形势下,西安这家医院的做法显得十分刺眼,但这反映出我国仍然将生育视为个人和家庭的责任,并通过法律形式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增加了用人单位雇佣女性的成本,无形中增加了女性就业难度和公司搞“计划生育”的闹剧。生育成本应有个人、家庭、单位和国家共担,重心不仅仅是国家的。不过,是时候需要国家和政府承担一定责任,通过制定法律政策,将生育责任从女性身上部分地转移出来,由社会保障体系承担,让女性从容地平衡工作与生育的关系了。(新京报)

 

女职工的保护在法律上的体现

 

由于女性的特殊生理构造,使得其在工作上经常受到一些不公正的待遇,甚至有一些公司通过劳动合同对女职工的各项权利进行限制,这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依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工作中,女性的特殊时期是需要保护的。所谓特殊期间的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即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首先,是对女性职工在月经期间的各种保护,在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期间的权利,即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同时,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五条还做出具体说明,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的作业。

 

其次,是涉及到对于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各种保护,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三,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保护,包括产假和产假期间的待遇。依据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还做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第四,涉及到对女职工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的保护,依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维权的方式有哪些

 

作为女性职工来说,在了解了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时,更应该学会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依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特殊保护。如怀孕七个月的女工,不能安排加班或夜班、女工孕检请假应照发工资等。当女职工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企业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或者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作为女性职工来说,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是最有效的方式,切勿忽视法律一意孤行。

 

随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已成为一种趋势,作为企业的女性职工来说,在参加工作的过程中,不仅仅要知晓自己所享有的劳动权益,同时更要学会通过法律的手段对自己所享有的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由于生理结构的差异,我国法律赋予了女性工作者各项劳动权,企业更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尊重女性职工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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