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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上,一些熟知股票,证券内幕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该信息公开之前,擅自将其所知的内幕信息泄漏给交易相对人,使他人获得不当利益;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市场交易规则,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竞争中,给其他交易人带来不利的影响,为了规范交易行为,我国的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行为人将为其违法行为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北大方正原CEO李友等人内幕交易案一审公开宣判
11月25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首席执行官、执委会主席李友等人内幕交易案,认定被告人李友犯内幕交易罪,妨害公务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2亿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本案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以内幕交易罪,妨害公务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李友等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友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股票交易,构成内幕交易罪;指使他人隐匿应当保存的财务资料,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罪;为抗拒抓捕,指使他人拖延时间,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因被告人李友有自首及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且其隐匿财务资料及妨害公务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5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李友等12名被告人出庭受审,各被告人聘请的辩护律师出庭辩护。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新闻媒体代表6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就被告人被控各项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李友等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均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李友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新华社)
内幕交易信息的主要表现
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我国的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若想要泄漏内幕交易信息,需要由熟知交易内容的知情人员进行泄漏,从而使得交易人在进行证券交易的时候获得不当的利益,同时还应注意,泄漏的内幕信息必须是还未进行公开的,如果已经公开则没必要进行泄漏。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内幕交易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进行内幕交易需由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来进行完成,根据我国《证券法》及其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管地位的,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可作为知情人,具体主要指的是以下几种人员。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或者接触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还包括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主要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第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第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而对于发行人聘请的律师或者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也可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其次,内幕信息主要涉及的内容有以下几项,证券发行人订立的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的合同或者协议;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亏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以及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其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和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证券发行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以及由于公司破产导致清算等情况。
内部交易信息的法律责任
内部交易信息的行为,是行为人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及其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我国的法律对此不仅做出了民事赔偿的规定,同时还给与了该项措施予刑事惩罚。
首先进行内幕交易,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的刑事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还规定了单位的处罚,即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每个市场参与者在市场活动中应该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而内幕信息交易行为是对诚实信用的违背,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给投资者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国的证券法以及刑法都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处罚以及惩治措施,而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更应该严格恪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
上一篇: 终身监禁的价值、功能与适用——从“白恩培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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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原CEO内幕交易案宣判,他们究竟做了哪些违法行为
在证券市场上,一些熟知股票,证券内幕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该信息公开之前,擅自将其所知的内幕信息泄漏给交易相对人,使他人获得不当利益;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市场交易规则,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竞争中,给其他交易人带来不利的影响,为了规范交易行为,我国的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行为人将为其违法行为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北大方正原CEO李友等人内幕交易案一审公开宣判
11月25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首席执行官、执委会主席李友等人内幕交易案,认定被告人李友犯内幕交易罪,妨害公务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2亿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本案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以内幕交易罪,妨害公务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李友等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友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股票交易,构成内幕交易罪;指使他人隐匿应当保存的财务资料,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罪;为抗拒抓捕,指使他人拖延时间,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因被告人李友有自首及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且其隐匿财务资料及妨害公务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5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李友等12名被告人出庭受审,各被告人聘请的辩护律师出庭辩护。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新闻媒体代表6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就被告人被控各项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李友等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均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李友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新华社)
内幕交易信息的主要表现
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我国的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若想要泄漏内幕交易信息,需要由熟知交易内容的知情人员进行泄漏,从而使得交易人在进行证券交易的时候获得不当的利益,同时还应注意,泄漏的内幕信息必须是还未进行公开的,如果已经公开则没必要进行泄漏。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内幕交易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进行内幕交易需由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来进行完成,根据我国《证券法》及其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管地位的,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可作为知情人,具体主要指的是以下几种人员。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或者接触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还包括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主要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第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第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而对于发行人聘请的律师或者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也可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其次,内幕信息主要涉及的内容有以下几项,证券发行人订立的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的合同或者协议;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亏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以及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其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和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证券发行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以及由于公司破产导致清算等情况。
内部交易信息的法律责任
内部交易信息的行为,是行为人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及其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我国的法律对此不仅做出了民事赔偿的规定,同时还给与了该项措施予刑事惩罚。
首先进行内幕交易,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的刑事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还规定了单位的处罚,即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每个市场参与者在市场活动中应该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而内幕信息交易行为是对诚实信用的违背,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给投资者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国的证券法以及刑法都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处罚以及惩治措施,而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更应该严格恪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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