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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网站28日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按照征求意见稿,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当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应当醒目。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征求意见稿对信息保护措施、使用限制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控制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和传输,保障信息不被删除、修改和非法复制、传输。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征求意见稿还作出了其他有关禁止性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盗窃、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二)破坏、擅自删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三)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原始视频图像信息;(四)买卖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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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旅馆客房、集体宿舍等场所禁装摄像头
公安部网站28日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按照征求意见稿,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当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应当醒目。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征求意见稿对信息保护措施、使用限制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控制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和传输,保障信息不被删除、修改和非法复制、传输。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征求意见稿还作出了其他有关禁止性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盗窃、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二)破坏、擅自删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三)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原始视频图像信息;(四)买卖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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