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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所有或者管理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交强险再具有强制性,也不是万能的,不会对所有类型的交通事故损失都进行理赔。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免赔的情形有哪些呢?
交强险免赔(不予赔偿)范围分为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对免除和财产赔偿损失责任的绝对免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对免除:
(1)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但是,对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及医疗费用赔偿不免责。
2、财产赔偿损失责任绝对免除:
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故意”受害行为、“车内”损失和间接损失均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完全免责(不负赔偿责任和垫付责任)。
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是相对免除,保险公司要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也就是说,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使肇事者存在该《条例》22条规定的情形,被害人依然可以要求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范围要小很多,其他损失只能向肇事者或者其他赔偿责任人追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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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免赔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所有或者管理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交强险再具有强制性,也不是万能的,不会对所有类型的交通事故损失都进行理赔。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免赔的情形有哪些呢?
交强险免赔(不予赔偿)范围分为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对免除和财产赔偿损失责任的绝对免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对免除:
(1)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但是,对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及医疗费用赔偿不免责。
2、财产赔偿损失责任绝对免除:
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故意”受害行为、“车内”损失和间接损失均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完全免责(不负赔偿责任和垫付责任)。
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是相对免除,保险公司要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也就是说,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使肇事者存在该《条例》22条规定的情形,被害人依然可以要求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范围要小很多,其他损失只能向肇事者或者其他赔偿责任人追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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