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实物出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王松 2016-11-15 09:14:00
股东实物出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公司在设立或者增加资本的时候,依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包括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认股人,要向公司交付一定的财产,从而取得该公司的股份或者股权。股东出资,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义务而存在,出资以不同的形式而存在,有些股东由于一些原因无法向公司提供足够的资金作为自己的出资资本,但我国法律是允许以实物进行出资的,而实物出资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涉及到下列内容。

 

实物出资的条件

 

用于实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只有换算成现金的时候,才能给与其相应的股份或者确定其在资本的总额中所占有的比例;由于用于出资的实物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能够作为出资的实物必须满足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实物出资需要具备的条件。

 

首先是该实物可以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并且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东取得股权是以牺牲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将其持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为代价的,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备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由公司对该出资财产独立享有所有权;同时,该实物上未设担保,由于《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实物作价入股后,依照《公司法》规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质,应当由公司支配。此时,设立担保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其次,该实物对被投资公司应具有有益性,即该出资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在我国公司登记实务中,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对有益性做了严格的规定,如《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厂房、办公用房、设备设施、机器、仓库、运输工具以及的生产资料。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实物必须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因此,与公司营业无关紧要之物一般不宜用来出资。

 

实物出资还需具备的材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实物出资需要向审批机关提交完整的材料,除了最基本的材料如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产负债表,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由于实物出资的特殊性,还需对实物的相关信息进行提交,主要涉及下列内容。

 

首先,以房屋、建筑物进行出资的,出资人需要提供房屋、建筑物的产权证、平面图、位置图;若房屋在一年内购买,提供购房发票作为作价依据;若购买时间超过一年,应提供房屋,建筑物名称、坐落地、建筑结构、竣工时间、已使用年限等资料;若实物资产属国有资产的,提供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已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证明。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说明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若实物存放在企业租用的地方,应提供租赁协议及货物入库清单;若存放在别的单位,应提供存货所在地单位出具的证明。

 

如果是以机器设备、材料、运输设备出资的,出资人应该提供时间在一年以内的购物发票、货物运输单、提货单、保险单、车辆行驶证;发票内容与实物清单及移交表内容要一致;提供厂家或销售商出具的销售货物,已收到货款,注明付款方式的销售证明,并加盖厂家或销售商的公章;购买时间超过一年的,需由评估机构评估,提供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无论是实物出资还是非实物出资,股东在进行出资的时候都应该依照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进行实额缴纳;作为出资人再进行出资之前一定将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资产的法律关系确认清楚,尤其是不可将已设定担保的实物实施出资,这对公司的发展以及自身的将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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