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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也就是法律上说的正当防卫,是指当一个人受到他人的即时非法打击并没有机会为其抵抗打击而诉诸法律时,而对侵犯者采取合理的武力打击以防卫自己不受身体伤害,其在这种情况下对加害人的打击是合法的,不成立任何犯罪。自卫作为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认定是需要充足的证据的。
扎死前妻情人 庭审辩称自卫
男子吴某与前妻冯某多年前离婚,但离婚后仍生活在一起。去年,吴某发现前妻冯某与小区邻居金某存在特殊关系。虽冯某表示不愿再与金某往来,但金某依旧不停纠缠。一次金某找上门来吵闹,并殴打冯某。吴某未按捺住冲动,持刀扎伤金某致其死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吴某昨天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审。
指控 故意伤害被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与妻子冯某因工作问题,于1994年协议离婚,离婚后仍共同生活。2015年下半年,冯某与被害人金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因冯某提出结束交往,金某多次与冯某及吴某发生争吵。今年4月17日下午5时许,金某前往吴某和冯某位于门头沟的居住地,要求带走冯某,并在楼道对冯某进行殴打。吴某为此与金某发生争吵,并持家中水果刀刺扎金某胸部,伤及右肺,致金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缘由 前妻结识新欢
近日,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对于指控,吴某称对案件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虽然吴某与冯某在20多年前就已离婚,但仍生活在一起。法庭上,吴某也一直称前妻冯某为“爱人”。
对于前妻与金某的关系,吴某说金某与其同在一个小区居住,他起初并不知情。“去年一天,我爱人晚上突然给我打电话,说老金不让她回去,想要我过去看看。”等到吴某找到冯某时,他这才知道两人的特殊关系。
吴某称,前妻随即提出不愿再与金某继续来往,可金某不同意。此后一段时间,金某三天两头去找他闹,还不断对其进行辱骂。
案发 持刀捅人致死
对于案发当天的事情,吴某称是金某主动找上门来的。“我爱人从猫眼看了一眼,说是老金又来闹了,不让我开门,我就报了警。”但在警察到来前,吴某还是开了门与金某理论。吴某说,此后金某提出要带冯某走,在遭到冯某拒绝后,金某便对她开始殴打。
“我爱人在外面鬼哭狼嚎的,我就出门了。”吴某说,金某将他逼到墙角后冲了过来,结果他用刀扎到了对方。“一会儿他就坐在地上不动了,身上还流了好多血。”眼看金某慢慢瘫了下去,吴某再次拨打了110。“我拿刀本是想吓唬跑他,没想到他那么疯狂,可不管怎么说还是我的错。”吴某说道。
“他不光威胁过我和我亲戚,还说过要对我女儿不好的话。”对于与金某间的恩怨,吴某在法庭上叹了口气称,自己确实是忍无可忍了。
焦点 是否属于防卫
记者了解到,案发后公安机关对金某尸检后,发现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5.5mg/100ml,推测金某死亡前可能饮酒,案发时处醉酒状态。据此,吴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下砸门,应属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吴某的行为应属防卫。此外,加之金某曾反复纠缠被告人并多次恐吓,虽然被告人一再忍让,但金某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更加嚣张,因此本案的发生与金某本人也存在极大关系。
公诉人则认为,金某在主观上没有用刀伤人的意图,客观上吴某在持刀出门后,金某已经停止对冯某的殴打行为,随后双方发生互殴,因此其不具有防卫性质,满足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不过公诉人也指出,鉴于案发时金某处醉酒状态,存在过错,同时吴某属自动投案,认罪态度也较好,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记者还了解到,开庭前金某家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家人赔偿包括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00余万元的各类损失。昨天,该案未当庭宣判。(北京晨报)
正当防卫的认定
正当防卫相信很多人都听过,可是在司法实务中,具体到一项具体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时候还是不容易判断。当然,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究其根本,还是要看我国法律是如果规定的。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违法阻却事由,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正当防卫也是有限度的。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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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死前妻情人辩称自卫,自卫是如何认定的
自卫,也就是法律上说的正当防卫,是指当一个人受到他人的即时非法打击并没有机会为其抵抗打击而诉诸法律时,而对侵犯者采取合理的武力打击以防卫自己不受身体伤害,其在这种情况下对加害人的打击是合法的,不成立任何犯罪。自卫作为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认定是需要充足的证据的。
扎死前妻情人 庭审辩称自卫
男子吴某与前妻冯某多年前离婚,但离婚后仍生活在一起。去年,吴某发现前妻冯某与小区邻居金某存在特殊关系。虽冯某表示不愿再与金某往来,但金某依旧不停纠缠。一次金某找上门来吵闹,并殴打冯某。吴某未按捺住冲动,持刀扎伤金某致其死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吴某昨天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审。
指控 故意伤害被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与妻子冯某因工作问题,于1994年协议离婚,离婚后仍共同生活。2015年下半年,冯某与被害人金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因冯某提出结束交往,金某多次与冯某及吴某发生争吵。今年4月17日下午5时许,金某前往吴某和冯某位于门头沟的居住地,要求带走冯某,并在楼道对冯某进行殴打。吴某为此与金某发生争吵,并持家中水果刀刺扎金某胸部,伤及右肺,致金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缘由 前妻结识新欢
近日,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对于指控,吴某称对案件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虽然吴某与冯某在20多年前就已离婚,但仍生活在一起。法庭上,吴某也一直称前妻冯某为“爱人”。
对于前妻与金某的关系,吴某说金某与其同在一个小区居住,他起初并不知情。“去年一天,我爱人晚上突然给我打电话,说老金不让她回去,想要我过去看看。”等到吴某找到冯某时,他这才知道两人的特殊关系。
吴某称,前妻随即提出不愿再与金某继续来往,可金某不同意。此后一段时间,金某三天两头去找他闹,还不断对其进行辱骂。
案发 持刀捅人致死
对于案发当天的事情,吴某称是金某主动找上门来的。“我爱人从猫眼看了一眼,说是老金又来闹了,不让我开门,我就报了警。”但在警察到来前,吴某还是开了门与金某理论。吴某说,此后金某提出要带冯某走,在遭到冯某拒绝后,金某便对她开始殴打。
“我爱人在外面鬼哭狼嚎的,我就出门了。”吴某说,金某将他逼到墙角后冲了过来,结果他用刀扎到了对方。“一会儿他就坐在地上不动了,身上还流了好多血。”眼看金某慢慢瘫了下去,吴某再次拨打了110。“我拿刀本是想吓唬跑他,没想到他那么疯狂,可不管怎么说还是我的错。”吴某说道。
“他不光威胁过我和我亲戚,还说过要对我女儿不好的话。”对于与金某间的恩怨,吴某在法庭上叹了口气称,自己确实是忍无可忍了。
焦点 是否属于防卫
记者了解到,案发后公安机关对金某尸检后,发现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5.5mg/100ml,推测金某死亡前可能饮酒,案发时处醉酒状态。据此,吴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下砸门,应属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吴某的行为应属防卫。此外,加之金某曾反复纠缠被告人并多次恐吓,虽然被告人一再忍让,但金某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更加嚣张,因此本案的发生与金某本人也存在极大关系。
公诉人则认为,金某在主观上没有用刀伤人的意图,客观上吴某在持刀出门后,金某已经停止对冯某的殴打行为,随后双方发生互殴,因此其不具有防卫性质,满足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不过公诉人也指出,鉴于案发时金某处醉酒状态,存在过错,同时吴某属自动投案,认罪态度也较好,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记者还了解到,开庭前金某家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家人赔偿包括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00余万元的各类损失。昨天,该案未当庭宣判。(北京晨报)
正当防卫的认定
正当防卫相信很多人都听过,可是在司法实务中,具体到一项具体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时候还是不容易判断。当然,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究其根本,还是要看我国法律是如果规定的。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违法阻却事由,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正当防卫也是有限度的。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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