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避险措施

曹海 2016-11-14 09:03:00
对赌协议的避险措施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机制,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对赌协议实质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由于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较为迅速,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具有不稳定性,在对赌协议中,企业的经营者当初为了获得高估值的融资金额,而忽视了对赌协议中的风险,以至于发生无法完成协议内容,在对赌协议中更应该做到的是如何有效的规避这些风险。

 

首先,在“对赌协议”中经常会隐含着一些不切实际的业绩目标,而这种不切合实际的业绩目标,通过资本的注入,将会进一步的放大企业本身“不成熟的商业模式”和“错误的发展战略”,从而把企业推向困境;同时,企业家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又对自己的企业发展充满信心,而忽略了详细衡量和投资人要求的差距,以及内部或者外部当经济大环境的不可控变数带来的负面影响。此时,公司在签订对赌协议时,要把对赌协议的业绩目标设定在公司能力范围之内。确立“对赌”的业绩目标时,主要依据公司以往的历史业绩,制定短期可以实现的业绩目标。

 

在对赌协议“赌注”的设计上,往往经过周密的财务和市场预测,一旦被投资人未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其所获得的割让股份一方面是弥补了其投资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为取得被投资公司的控制权提供便利。因此在对赌协议中,被投资公司应努力对控制权设定保障条款,以保证自身对公司最低限度的控股地位。比如约定无论换股比例如何调整,国际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都不能超过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管理层。

 

作为投资方应该认真的尽职调查,注意推敲对方的风险规避条款,在引入对赌协议时,需要有效估计企业真实的增长潜力,并充分了解博弈对手的经营管理能力,而不是仅凭“对赌”机制来保护自身利益、规避风险,这样反而会面临更大风险。同时还需要注意在双方签订对赌协议时,要注意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对于准备签订对赌协议的企业,建议合理设置对赌筹码;确定恰当的期权行权价格。

 

其次,商业协议建立在双方的尊重之上,但也不排除有投资方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向目标公司安排高管,插手公司的管理,甚至调整其业绩。怎样保持企业决策的独立性还需要企业家做好戒备;一般来说,国内企业间的“对赌协议”相对较为温和,但很多国外的投资方对企业业绩要求极为严厉,很可能因为业绩发展过于低于预期,而奉送企业的控制权,但是作为国内企业也应该提前防治该事件的发生。

 

在签署对赌协议后,投融资双方的相互信任,除了用商业道德来束缚,更重要的是用协议细化,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层控制权的独立性。高管层、董事会、全体股东这三层权力与义务必须界定。这些全部需要在协议中写明。而对于那些已经签订对赌协议的企业,则可以在出现不利局面时,申请调整对赌协议,使之更加公平。企业可以要求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更多柔性条款,让协议更加均衡可控。

 

对赌协议对于投资方来说是一把保护伞,同时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通过协议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关于对赌协议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机制,在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标准,要知道:“对赌协议”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投资风险。一旦失败,往往是两败俱伤的局面。因此,无论是投资方还是出让方,在国家还未对此进行规范之前应该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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