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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牙是雄性的亚洲象、非洲象、猛犸象的獠牙,从古代开始就是贵重的材料。为了保护大象免遭杀害,1973年有21个国家的全权代表受命在华盛顿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严格限制象牙贸易,中国于1981年加入该公约。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我国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已严禁非法买卖象牙等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团伙倒卖象牙获刑3至14年不等家属法庭外晕倒
大象牙、犀牛角、熊掌等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我国规定严禁非法买卖。不过滕某等6人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进行非法交易,涉及金额高达1600万元。昨天,西城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滕某等人被法院一审判处3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也是北京森林公安破获的金额最大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倒卖象牙超半吨犀牛角价值数百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间,李某成通过李某和以每千克12万元的价格向滕某出售犀牛角原料9件,并由李某和以快递方式将上述犀牛角运送至北京。滕某则分两次将上述犀牛角交给司某臣及单某苓(已判刑)加工。
此外,公安机关还从路某缨与滕某等人共同经营的店铺内及库房内起获了大量象牙、熊掌制品。据统计,本案涉及的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包括犀牛角原料9件,价值223万余元;犀牛角三段,价值29万余元;象牙500余公斤,价值1300万余元;象牙手镯若干个,价值人民币4.7万余元;熊掌35只,价值17万余元;犀牛角制品重量0.883千克,价值22万余元;穿山甲甲片4片,重量0.081千克,价值人民币108元;盘羊角2件,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合计案值约1600万元。
通过快递运回北京交由他人进行加工
在本案庭审时,滕某交代说案发前他与两个朋友在北京天雅古玩市场合租了一个店铺。“去年夏天,有个朋友说有一批犀牛角想出手,我以每克120元的价格买了约9公斤,花了100多万。”
滕某说,付款后不久,该批犀牛角就快递到了他手上。随后,滕某将这批犀牛角交给懂雕刻的司某臣及单某苓进行加工。
对于购买象牙一事,滕某说,他是从一个姓赵的朋友手里买来的,同样由李某和负责快递回北京。庭上,滕某辩称在500公斤象牙中,其实他只想要其中一两百公斤,其余的只是先帮着收下。
除非法收购犀牛角和象牙外,滕某还从他人手里购买了熊掌及委托他人出售穿山甲甲片、盘羊角等野生动物制品。
六人一审均获刑被告人家属法庭晕倒
昨天该案在西城法院一审宣判,部分被告人家属也到场参加旁听。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与李某和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故二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3年。法院认为李某成、司某臣、邓某桐、路某缨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上述四人有期徒刑11年、7年6个月、5年与3年。
法庭宣判后,一些坐在旁听席的家属开始哭泣,其中一名家属刚走到法庭门口,便晕倒在了地上。法院工作人员见状赶紧上前进行安抚,并联系医疗人员前来救治。(北京晨报)
象牙不是你想卖就能卖
根据法院判决,滕某等6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其行为的危害性的不同,6人的量刑也不同。那么,什么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呢,它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触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什么对于象牙这类野生动物制品,我国要严禁买卖呢?主要是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实际上,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现今,由于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近年来,我国也已经有10多种哺乳类动物灭绝,还有20多种珍稀动物面临灭绝。而它们的灭绝会导致许多可被用于制造新药的分子归于消失,还会导致许多有助于农作物战胜恶劣气候的基因归于消失,甚至引起新的瘟疫,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是我们永远也无法挽回的。因此,为了保护人类,我国法律严禁禁止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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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倒卖象牙获刑3至14年不等,象牙不是你想卖就能卖
象牙是雄性的亚洲象、非洲象、猛犸象的獠牙,从古代开始就是贵重的材料。为了保护大象免遭杀害,1973年有21个国家的全权代表受命在华盛顿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严格限制象牙贸易,中国于1981年加入该公约。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我国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已严禁非法买卖象牙等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团伙倒卖象牙获刑3至14年不等家属法庭外晕倒
大象牙、犀牛角、熊掌等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我国规定严禁非法买卖。不过滕某等6人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进行非法交易,涉及金额高达1600万元。昨天,西城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滕某等人被法院一审判处3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也是北京森林公安破获的金额最大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倒卖象牙超半吨犀牛角价值数百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间,李某成通过李某和以每千克12万元的价格向滕某出售犀牛角原料9件,并由李某和以快递方式将上述犀牛角运送至北京。滕某则分两次将上述犀牛角交给司某臣及单某苓(已判刑)加工。
此外,公安机关还从路某缨与滕某等人共同经营的店铺内及库房内起获了大量象牙、熊掌制品。据统计,本案涉及的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包括犀牛角原料9件,价值223万余元;犀牛角三段,价值29万余元;象牙500余公斤,价值1300万余元;象牙手镯若干个,价值人民币4.7万余元;熊掌35只,价值17万余元;犀牛角制品重量0.883千克,价值22万余元;穿山甲甲片4片,重量0.081千克,价值人民币108元;盘羊角2件,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合计案值约1600万元。
通过快递运回北京交由他人进行加工
在本案庭审时,滕某交代说案发前他与两个朋友在北京天雅古玩市场合租了一个店铺。“去年夏天,有个朋友说有一批犀牛角想出手,我以每克120元的价格买了约9公斤,花了100多万。”
滕某说,付款后不久,该批犀牛角就快递到了他手上。随后,滕某将这批犀牛角交给懂雕刻的司某臣及单某苓进行加工。
对于购买象牙一事,滕某说,他是从一个姓赵的朋友手里买来的,同样由李某和负责快递回北京。庭上,滕某辩称在500公斤象牙中,其实他只想要其中一两百公斤,其余的只是先帮着收下。
除非法收购犀牛角和象牙外,滕某还从他人手里购买了熊掌及委托他人出售穿山甲甲片、盘羊角等野生动物制品。
六人一审均获刑被告人家属法庭晕倒
昨天该案在西城法院一审宣判,部分被告人家属也到场参加旁听。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与李某和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故二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3年。法院认为李某成、司某臣、邓某桐、路某缨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上述四人有期徒刑11年、7年6个月、5年与3年。
法庭宣判后,一些坐在旁听席的家属开始哭泣,其中一名家属刚走到法庭门口,便晕倒在了地上。法院工作人员见状赶紧上前进行安抚,并联系医疗人员前来救治。(北京晨报)
象牙不是你想卖就能卖
根据法院判决,滕某等6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其行为的危害性的不同,6人的量刑也不同。那么,什么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呢,它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触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什么对于象牙这类野生动物制品,我国要严禁买卖呢?主要是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实际上,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现今,由于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近年来,我国也已经有10多种哺乳类动物灭绝,还有20多种珍稀动物面临灭绝。而它们的灭绝会导致许多可被用于制造新药的分子归于消失,还会导致许多有助于农作物战胜恶劣气候的基因归于消失,甚至引起新的瘟疫,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是我们永远也无法挽回的。因此,为了保护人类,我国法律严禁禁止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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