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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一位女性车主将自己的车停在母亲家小区楼下,将写有手机号码的字条夹在挡风玻璃上,却收到推销化妆品的电话。本是好意方便他人,却给一些不法分子收集车主隐私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人们的权利保护意识逐渐增强。通过了解隐私权保护的方式及现状,有助于更好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别让你的隐私轻易“曝光”
前不久,媒体上报道了这样一条新闻,一位女性车主将自己的车停在母亲家小区楼下,因为小区车位紧张,车主担心自己的车碍事,将写有自己手机号码的字条夹在挡风玻璃上。车停没过一会儿,就有人打来了电话,而此人并不是让其挪车,而是推销化妆品的。
在我市,大多数车主认为在前挡风玻璃的位置放上自己的电话号码是为了更好地方便他人。在挡到别人车的时候,可以很顺畅地联系到自己。时间长了,就算是规范的停车,也不会把电话号码从车上拿走,但是这种行为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收集车主隐私提供了可乘之机。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你刚买完车,车险销售的电话就进来了;刚买了房,装修公司就找上门;刚网购了一次,退差价诈骗电话就进来了。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近一年的时间,国内6.88亿网民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达915亿元。
在对抗个人隐私泄露的过程中,公民自身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也必不可少。所以,鹤城车主再在前挡风玻璃的位置放上自己的电话号码时,应多加注意,仅在特殊情况下才放置。毕竟打击隐私泄露的路途依旧很漫长,只有公民自身不断增强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使这条黑色产业链永远销声匿迹。
此外,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不仅仅是公民自己的事情,更是相关政府部门和电信部门的事情。如果说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对抗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盾,那么相关政府部门和电信部门的内部整治则是主动出击打破黑色
产业链的矛。掌控大量个人信息的部门必须要加强内部管理,敢于揪出“内鬼”,将信息泄露扼杀于摇篮之中。只有从根源上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才能使贩卖个人隐私信息的黑色产业链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使其最终失去活力。(齐齐哈尔日报)
我国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车主将自己的车停在母亲家小区楼下,却收到推销化妆品的电话,个人隐私的保护一度受到挑战。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仅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由于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的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实践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往往有两种认定方法。一种,是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加以保护;还有一种,如果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可以认定为侵害“隐私利益”。由此可知,中国有关隐私权的保护目前仍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在隐私权领域存在法律缺位。
1、在法律规定上过于原则。长期以来,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特别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和作为基本法的民法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现有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种间接的保护。
2、侵犯隐私权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目前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意见》与《解释》结合起来认定侵犯隐私权案件,但《意见》的内容过少,过于原则,无法确定侵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目前形势的需要,各种因素引起的需公开个人隐私的情形增多,何种情况不宜公开个人隐私,何种情况下必须公开个人隐私、在什么范围内公开,法律没有做出界定,使审判实践中,《解释》的保护隐私权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难以在审判实践中具体应用。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有十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造、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乱、琐碎,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
4、将隐私权的保护归属于对名誉权的保护,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便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解释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隐私权与名誉权重的情况,但二者毕竟是不同的两种权利。只有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浅析隐私权保护的模式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综观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事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有三种:1、直接保护方法。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如美国、德国。2、间接保护方法。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或称“寄生”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如英国。3、概括保护方法。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日本。
隐私权是人权重要的组成部分,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国家文明发展的标志。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日渐重视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目前,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加以规定,但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隐私权的保护也会越来越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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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你的隐私轻易“曝光”,带您了解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
前不久,一位女性车主将自己的车停在母亲家小区楼下,将写有手机号码的字条夹在挡风玻璃上,却收到推销化妆品的电话。本是好意方便他人,却给一些不法分子收集车主隐私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人们的权利保护意识逐渐增强。通过了解隐私权保护的方式及现状,有助于更好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别让你的隐私轻易“曝光”
前不久,媒体上报道了这样一条新闻,一位女性车主将自己的车停在母亲家小区楼下,因为小区车位紧张,车主担心自己的车碍事,将写有自己手机号码的字条夹在挡风玻璃上。车停没过一会儿,就有人打来了电话,而此人并不是让其挪车,而是推销化妆品的。
在我市,大多数车主认为在前挡风玻璃的位置放上自己的电话号码是为了更好地方便他人。在挡到别人车的时候,可以很顺畅地联系到自己。时间长了,就算是规范的停车,也不会把电话号码从车上拿走,但是这种行为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收集车主隐私提供了可乘之机。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你刚买完车,车险销售的电话就进来了;刚买了房,装修公司就找上门;刚网购了一次,退差价诈骗电话就进来了。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近一年的时间,国内6.88亿网民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达915亿元。
在对抗个人隐私泄露的过程中,公民自身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也必不可少。所以,鹤城车主再在前挡风玻璃的位置放上自己的电话号码时,应多加注意,仅在特殊情况下才放置。毕竟打击隐私泄露的路途依旧很漫长,只有公民自身不断增强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使这条黑色产业链永远销声匿迹。
此外,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不仅仅是公民自己的事情,更是相关政府部门和电信部门的事情。如果说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对抗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盾,那么相关政府部门和电信部门的内部整治则是主动出击打破黑色
产业链的矛。掌控大量个人信息的部门必须要加强内部管理,敢于揪出“内鬼”,将信息泄露扼杀于摇篮之中。只有从根源上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才能使贩卖个人隐私信息的黑色产业链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使其最终失去活力。(齐齐哈尔日报)
我国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车主将自己的车停在母亲家小区楼下,却收到推销化妆品的电话,个人隐私的保护一度受到挑战。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仅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由于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的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实践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往往有两种认定方法。一种,是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加以保护;还有一种,如果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可以认定为侵害“隐私利益”。由此可知,中国有关隐私权的保护目前仍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在隐私权领域存在法律缺位。
1、在法律规定上过于原则。长期以来,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特别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和作为基本法的民法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现有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种间接的保护。
2、侵犯隐私权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目前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意见》与《解释》结合起来认定侵犯隐私权案件,但《意见》的内容过少,过于原则,无法确定侵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目前形势的需要,各种因素引起的需公开个人隐私的情形增多,何种情况不宜公开个人隐私,何种情况下必须公开个人隐私、在什么范围内公开,法律没有做出界定,使审判实践中,《解释》的保护隐私权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难以在审判实践中具体应用。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有十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造、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乱、琐碎,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
4、将隐私权的保护归属于对名誉权的保护,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便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解释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隐私权与名誉权重的情况,但二者毕竟是不同的两种权利。只有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浅析隐私权保护的模式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综观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事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有三种:1、直接保护方法。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如美国、德国。2、间接保护方法。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或称“寄生”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如英国。3、概括保护方法。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日本。
隐私权是人权重要的组成部分,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国家文明发展的标志。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日渐重视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目前,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加以规定,但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隐私权的保护也会越来越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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