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启动IPO业务检查,IPO审核是如何进行的

刘东生 2016-11-04 09:24:00
香港证监会启动IPO业务检查,IPO审核是如何进行的

IPO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首次公开募股,它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来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该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而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IPO之前,应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能够保障上市交易秩序的稳定,证监会会通过一系列的方式进行IPO业务检查。

 

内港监管联动:香港证监会启动中资券商IPO业务检查

 

香港证监会近期或将启动中资券商IPO业务专项检查,在IPO业务核查上,香港与内地证券监管部门有望联动。“IPO业务是检查重点,未来香港证监会可能会组织专项检查,监管部门也建议中资券商在港子公司自查业务部门人员配置、内控风控是否合规。”有知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透露。数据显示,目前共有28家券商在香港设立子公司。保荐业务方面,香港去年在全球首次公开招股中排名第一,总金额达到337亿美元,而内地券商子公司以独家保荐人或联席保荐人身份参与的IPO交易占比达到77%。

 

彭博数据显示,今年以来香港IPO市场承销金额前五名皆为中资投行,排名前五席依次分别是:海通、建行、中行、招行、交行,第六名为高盛,而摩根士丹利则下滑排至第七。单就IPO来说,中资投行的实力是最强的,已经超过外资投行。

 

兴业证券控股子公司兴证国际日前在香港上市,发行10亿股,承销团队被中资投行垄断。而业内关注的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已启动香港上市工作,参与IPO的投行中也有中信证券的身影。业内人士表示,香港证监会启动中资券商在港子公司IPO业务检查,能够提高相关机构的风控合规水平,从时间上看,与国内监管部门的IPO核查有些联动的味道。

 

今年6月24日,内地证监会部署了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规违法专项执法行动,此次专项核查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据了解,今年已有兴业证券、西南证券、中德证券因IPO或并购业务违规被处罚。日前更有消息显示,内地监管层正在更大范围内启动IPO专项核查工作。

 

中资券商在港子公司业务盘点

 

国际化是国内券商近年来着力发展的方向,香港市场是重要跳板。伴随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资券商在港子公司业务量呈现增长趋势,从业务板块看,融资类业务成为重要收入来源,放贷业务量很大。

 

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内地券商在港持牌子公司总盈利为27亿港元,较2015年同期下跌34%。不过业内人士分析,随着沪港通业务的推进,深港通又开通在即,中资券商在港经纪业务收入有望进一步提升。

 

根据监管部门的深港通工作时间表安排,业内预计11月中下旬就将开通。据港交所消息,首阶段模拟交易顺利,共有144名交易所参与者参与北向交易排练,而深圳则有97名市场参与者参与南向演练。(券商中国)

 

IPO审核需经过哪些流程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我国的法律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通过合法有序的程序,对IPO进行完整的审核,对于提高相关机构的风险控制水平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进一步的促进企业的改革创新。IPO的审核工作一般会涉及到受理、见面会、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首先,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则的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其后将进行见面会,该环节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

 

其次,进行审核以及反馈,审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提交初审会讨论。

 

第三,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反之将提交给发审会,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发给保荐机构。

 

最后,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落实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落实,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严谨细致的方式对首次公开募股进行审核,从而保障之后股票发行的稳定,为了上市企业的经营管理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通过IPO审核,将存留在市场经济中的不规范因素剔除出去,清楚了扰乱股票市场的不利因素,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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