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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发布公告,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于9月已核准该行境外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优先股,以募集金额不超过60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优先股作为境外市场中一种相对成熟的证券,被逐渐引进到国内。我国市场对优先股有很强的现实需求,随着相关法律的建立与完善,优先股有望成为创业企业的最佳选择。
徽商银行发行境外优先股获批,与“中静系”股权博弈获胜
徽商银行发布公告,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于9月已核准该行境外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优先股,以募集金额不超过60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已于10月份获得中证监的批准,完成发行后的优先股及转换后的普通股可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而在此前,围绕能否发行优先股,徽商银行与其大股东中静系曾就此“开撕”。今年5月,不断大手笔增持徽商银行的“中静系”,要求徽商银行在股东大会上增加终止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议案。徽商银行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仅并未将发行优先股议案撤回。而是将发行优先股与终止发行优先股两项议案同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6月20日,徽商银行大股东中静系方面临时提交的终止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议案最终未获通过。股东大会后,中静系仍继续增持,步步紧逼徽商银行。随后的9月30日,徽商银行董事会称,其公众持股量从24.12%进一步下降至约24.04%,持续低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最低25%的水平。
据悉,公众持股量进一步下降是由于其主要股东上海宋庆龄基金会透过其受控法团于2016年9月1日透过场内交易增持该行H股所致。根据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及其受控法团中静新华香港于2016年9月5日提交予联交所的权益披露表格显示,中静新华香港于2016年9月1日购入923.2万股该行H股,上海宋庆龄基金会间接持有该行H股的数量继而增加至5.06亿股,连同其间接持有的该行6.49亿股内资股,上海宋庆龄基金会间接持有该行已发行总股本10.46%。鉴于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为该行的核心关联人士,其于该行H股的权益不被视为公众人士持有,该行H股的公众持股量亦因此进一步下降至约24.04%。
10月14日,安徽银监局网站消息显示,安徽银监局已批准徽商银行境外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的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或等值外币,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徽商银行其他一级资本。此外,安徽银监局还称,徽商银行应制定并不断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中长期资本补充规划,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确保资本的节约与有效使用。
至此,发行优先股议案在6月20日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也获得了监管放行。这也意味着,徽商银行在与该行大股东——以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为代表的“中静系”的股权博弈中获胜。(腾讯证券)
我国优先股的现状
徽商银行发布公告,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于9月已核准该行境外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优先股。《公司法》修改后,“优先股”的概念很快出现在《创业投资管理办法》中,《创业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投资企业双方商议签订协议后,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的企业投资。虽然我国通过《创业投资管理办法》引进优先股,但是对适用主体却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个人投资者被排除在了《创业投资管理办法》之外,创业投资企业必须为法人;其次,《创业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而排除了外国投资者或者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最后,申请成为创业投资企业的条件也十分严格。这些限制又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优先股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此外,《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颁布之后获得学术界与市场的一片叫好。虽然上市公司对优先股的热情十足,但是市场对这些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并不十分认同。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发展优先股的规范文件,发行优先股具备了政策上的可行性。
上市公司寄希望于通过发行优先股优化财务结构,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投资者寄希望于通过优先股扩宽投资渠道,获得稳定收益。但是从这些预案来看,优先股并不如预期那样吸引人。从美国发行优先股的经验来看,优先股的确具有普通股与长期债务不同的优势。但是我国毕竟刚开始引进优先股这一融资模式,在制度上需进一步完善。这样才能增强其吸引力,使之成为融资与投资渠道的一种有力补充。
优先股应用的前景解析
首先,优先股将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有益补充。目前开展优先股试点,无论对证券市场、融资企业还是投资者都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1、丰富了市场融资工具,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优先股主要面向一些低估值、大市值、负债率高、且现金盈利能力稳定的公司,比如银行、电力、交运等行业,这些行业内的公司往往规模较大,一旦出现再融资需求,将对二级市场造成较大的压力。而发行优先股则可以有效的缓解其股权融资压力,有助于这些公司进一步扩展业务,提升行业估值。另外,优先股可以在不稀释股东控股权的前提下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这也给某些既有融资需求又有控股压力的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2、化解上市公司少分红和投资者分红需求之间的矛盾。优先股由于事先约定了股息率,一方面不存在强行干预上市公司分红的问题;另外一方面看中分红的投资者的权益在购买优先股之后也有了保障。3、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投资渠道,增加新型的固定收益产品。4、促进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在海外,优先股在企业购并和风险投资方面有广泛的应用,公司在购并其他公司时,常常通过发行优先股来换取对方的资产,这样既能够达到购并目的,又避免了因购并扩大股份而丧失或削弱原来的控股权。在风险投资方面,公司也可以选择发行可转换优先股以规避风险。
其次,优先股有望成为创业企业的最佳选择。国内外实证研究表明,风险投资中最广泛使用的金融工具是可转换证券。受创业企业自身融资需求和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优先股在创业投资中具有明显优势和重要作用。对创业资本家而言,优先股既可以帮助其在创业企业经营前景不确定和与创业企业家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有效防范创业失败造成投资损失的风险;又可以通过转换条款等的设计和安排分享创业企业的增长潜力或实现成功退出。对创业企业而言,优先股既可以解决创业初期债务融资困难的问题;又可以避免普通股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对其控制权的稀释。因此,优先股是境外创业投资的最佳选择圈;在我国优先股试点出台以前,有特别投票权的普通股也被广泛采用。
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优先股制度。公司及投资人对优先股这一新的融资方式充满期望,很多上市公司开始尝试发布优先股发行预案。但是,优先股未如预期那样得到市场的追捧,投资人及公司管理层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运用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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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发行境外优先股获批,带您了解优先股的现状及前景
徽商银行发布公告,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于9月已核准该行境外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优先股,以募集金额不超过60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优先股作为境外市场中一种相对成熟的证券,被逐渐引进到国内。我国市场对优先股有很强的现实需求,随着相关法律的建立与完善,优先股有望成为创业企业的最佳选择。
徽商银行发行境外优先股获批,与“中静系”股权博弈获胜
徽商银行发布公告,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于9月已核准该行境外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优先股,以募集金额不超过60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已于10月份获得中证监的批准,完成发行后的优先股及转换后的普通股可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而在此前,围绕能否发行优先股,徽商银行与其大股东中静系曾就此“开撕”。今年5月,不断大手笔增持徽商银行的“中静系”,要求徽商银行在股东大会上增加终止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议案。徽商银行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仅并未将发行优先股议案撤回。而是将发行优先股与终止发行优先股两项议案同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6月20日,徽商银行大股东中静系方面临时提交的终止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议案最终未获通过。股东大会后,中静系仍继续增持,步步紧逼徽商银行。随后的9月30日,徽商银行董事会称,其公众持股量从24.12%进一步下降至约24.04%,持续低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最低25%的水平。
据悉,公众持股量进一步下降是由于其主要股东上海宋庆龄基金会透过其受控法团于2016年9月1日透过场内交易增持该行H股所致。根据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及其受控法团中静新华香港于2016年9月5日提交予联交所的权益披露表格显示,中静新华香港于2016年9月1日购入923.2万股该行H股,上海宋庆龄基金会间接持有该行H股的数量继而增加至5.06亿股,连同其间接持有的该行6.49亿股内资股,上海宋庆龄基金会间接持有该行已发行总股本10.46%。鉴于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为该行的核心关联人士,其于该行H股的权益不被视为公众人士持有,该行H股的公众持股量亦因此进一步下降至约24.04%。
10月14日,安徽银监局网站消息显示,安徽银监局已批准徽商银行境外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的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或等值外币,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徽商银行其他一级资本。此外,安徽银监局还称,徽商银行应制定并不断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中长期资本补充规划,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确保资本的节约与有效使用。
至此,发行优先股议案在6月20日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也获得了监管放行。这也意味着,徽商银行在与该行大股东——以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为代表的“中静系”的股权博弈中获胜。(腾讯证券)
我国优先股的现状
徽商银行发布公告,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于9月已核准该行境外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优先股。《公司法》修改后,“优先股”的概念很快出现在《创业投资管理办法》中,《创业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投资企业双方商议签订协议后,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的企业投资。虽然我国通过《创业投资管理办法》引进优先股,但是对适用主体却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个人投资者被排除在了《创业投资管理办法》之外,创业投资企业必须为法人;其次,《创业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而排除了外国投资者或者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最后,申请成为创业投资企业的条件也十分严格。这些限制又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优先股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此外,《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颁布之后获得学术界与市场的一片叫好。虽然上市公司对优先股的热情十足,但是市场对这些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并不十分认同。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发展优先股的规范文件,发行优先股具备了政策上的可行性。
上市公司寄希望于通过发行优先股优化财务结构,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投资者寄希望于通过优先股扩宽投资渠道,获得稳定收益。但是从这些预案来看,优先股并不如预期那样吸引人。从美国发行优先股的经验来看,优先股的确具有普通股与长期债务不同的优势。但是我国毕竟刚开始引进优先股这一融资模式,在制度上需进一步完善。这样才能增强其吸引力,使之成为融资与投资渠道的一种有力补充。
优先股应用的前景解析
首先,优先股将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有益补充。目前开展优先股试点,无论对证券市场、融资企业还是投资者都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1、丰富了市场融资工具,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优先股主要面向一些低估值、大市值、负债率高、且现金盈利能力稳定的公司,比如银行、电力、交运等行业,这些行业内的公司往往规模较大,一旦出现再融资需求,将对二级市场造成较大的压力。而发行优先股则可以有效的缓解其股权融资压力,有助于这些公司进一步扩展业务,提升行业估值。另外,优先股可以在不稀释股东控股权的前提下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这也给某些既有融资需求又有控股压力的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2、化解上市公司少分红和投资者分红需求之间的矛盾。优先股由于事先约定了股息率,一方面不存在强行干预上市公司分红的问题;另外一方面看中分红的投资者的权益在购买优先股之后也有了保障。3、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投资渠道,增加新型的固定收益产品。4、促进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在海外,优先股在企业购并和风险投资方面有广泛的应用,公司在购并其他公司时,常常通过发行优先股来换取对方的资产,这样既能够达到购并目的,又避免了因购并扩大股份而丧失或削弱原来的控股权。在风险投资方面,公司也可以选择发行可转换优先股以规避风险。
其次,优先股有望成为创业企业的最佳选择。国内外实证研究表明,风险投资中最广泛使用的金融工具是可转换证券。受创业企业自身融资需求和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优先股在创业投资中具有明显优势和重要作用。对创业资本家而言,优先股既可以帮助其在创业企业经营前景不确定和与创业企业家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有效防范创业失败造成投资损失的风险;又可以通过转换条款等的设计和安排分享创业企业的增长潜力或实现成功退出。对创业企业而言,优先股既可以解决创业初期债务融资困难的问题;又可以避免普通股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对其控制权的稀释。因此,优先股是境外创业投资的最佳选择圈;在我国优先股试点出台以前,有特别投票权的普通股也被广泛采用。
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优先股制度。公司及投资人对优先股这一新的融资方式充满期望,很多上市公司开始尝试发布优先股发行预案。但是,优先股未如预期那样得到市场的追捧,投资人及公司管理层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运用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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