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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核安全法草案,草案从管理体制、核安全责任、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强化核安全防范措施做了规定。
草案专门就全方位核安全责任做出了规范,明确“为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延寿、退役及核材料利用等行为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有关单位,应当对其行为负相应责任”。
在核设施选址方面,草案提出,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遵循调查、评估和审核程序,对地质、地震、气象、水文和人口分布等进行科学评估,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发放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此外,对于放射性废物处置、核损害赔偿等,草案也做出了相应规范。其中,关于核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制定专门的核损害赔偿法规予以规范。
为了强化核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和公众对核安全的监督,草案设专章对信息公开做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同时,明确了政府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权和责任、检查内容和方式。
根据草案,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及承担其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和核设施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建立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保障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经费。草案规定,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实施。
草案还明确,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举行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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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强化核安全防范措施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核安全法草案,草案从管理体制、核安全责任、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强化核安全防范措施做了规定。
草案专门就全方位核安全责任做出了规范,明确“为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延寿、退役及核材料利用等行为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有关单位,应当对其行为负相应责任”。
在核设施选址方面,草案提出,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遵循调查、评估和审核程序,对地质、地震、气象、水文和人口分布等进行科学评估,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发放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此外,对于放射性废物处置、核损害赔偿等,草案也做出了相应规范。其中,关于核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制定专门的核损害赔偿法规予以规范。
为了强化核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和公众对核安全的监督,草案设专章对信息公开做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同时,明确了政府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权和责任、检查内容和方式。
根据草案,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及承担其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和核设施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建立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保障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经费。草案规定,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实施。
草案还明确,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举行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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