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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韩国最大航运公司韩进海运于8月份进入破产保护后,航运业持续的“寒流”已影响到国内海运企业,有消息称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也无重整、和解或其他清偿的可能性为由,向法院申请仲裁宣告破产。近日,法院正式下发破产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
浙江远洋被当僵尸企业清理,负债超80亿宣告破产
近日,有消息称,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远洋)已宣告破产。这家国有航运企业隶属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以下简称浙江交投),这也是后者的第三家航运平台“出事”,前不久,浙江交投旗下台州海运有限公司、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相续被曝进入破产程序。
10月28日,记者前往浙江远洋及其母公司浙江交投了解情况。相关负责人员表示,受浙江省清理“僵尸”企业,进一步清理过剩产能的政策要求,自今年3月起,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交投对浙江远洋、温州海运和台州海运3家公司实施破产清算;同时,保留旗下浙江省海运集团本级作为水运板块重组平台和浙江省海运的战略储备力量。
扩张5年陷深度亏损
记者获悉,2016年10月18日,浙江远洋公司管理人以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也无重整、和解或其他清偿的可能性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宣告浙江远洋破产。
10月25日,杭州市中院正式下发浙江远洋的破产民事裁定书,宣告后者破产。经杭州中院查明:截至浙江远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共有14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109.8亿元,均为普通债权。截至2016年7月28日即破产受理日,浙江远洋的资产总额为51.5亿元,负债总额为84.5亿元,所有者权益为-33亿元。
10月28日下午,记者前往位于杭州市庆春路远洋大厦20层的浙江远洋所在地,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公司已进入最后核算程序,法院指派的管理人员已经进驻浙江远洋,而职工的分流安置、资产处置及债务处理等工作仍在进行中;由于后续事务较为繁杂,暂无暇接受记者采访。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远洋创建于1980年,隶属于浙江交投,是浙江省目前规模最大的航运企业。记者注意到,早在2010年前后,浙江远洋通过扩张使得运力扩大一倍,一举跃居中国航运业前列。然而,随之而来行业持续性低迷,使得浙江远洋深陷债务危机。
“浙江远洋破产并非个案。从宏观上讲,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全球航运行业都不好过,各个链条上的行业深度整合都在进行。”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国内航运研究室、中国航运景气指数编制室主任周德全表示,从实际案例来说,不少航运企业短期盲目扩张是造成深度亏损的自身原因。
资产重组启幕
据了解,浙江交投旗下共有两大航运平台,即控股子公司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上,在浙江远洋之前,今年4月份就有媒体曝出,浙江交投旗下浙江省海运集团因持续亏损已资不抵债。浙江省海运集团净资产为-10.23亿元,负债总额近80亿元;浙江省海运集团旗下温州海运和台州海运还发生3662万元的债务违约。彼时就有消息传出,浙江省海运集团可能在今年内启动债务重组。
时至今日,在浙江远洋正式宣告破产6天前的10月1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宣告温州海运破产,浙江交投集团方面表示,接下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台州海运也将宣告破产。
浙江交投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除水运板块外,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量充沛且稳定,整体资产质量良好”。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交投上述人士还向记者透露称,原来同样陷入破产传闻的浙江省海运集团依然保留,将作为未来浙江水运板块进一步重组的平台。
浙江交投集团水运板块整合工作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确认的是浙江省海运集团平台的作用,其他原有水运板块优质资产依然在平稳运作,未来哪些会装入海运集团,又以何种方式置入等,具体规划尚未出台,还需整体规划。
记者注意到,除了浙江海运外,浙江国资委旗下另一大平台浙能集团亦在规划下属的航运板块优化重组事宜。
不过,宁波海运9月24日公告称,实控人浙能集团此前所筹划宁波海运重组一事,因构成借壳上市且相关标的无法达到借壳上市审核要求,故停止筹划此重大事项。
尽管新一轮的重组宣告失败,但根据浙能集团2014年完成对宁波海运要约收购的承诺,宁波海运将作为浙能集团及公司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所属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相关资产的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并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富兴海运和浙能通利从事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相关资产,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证监会有关规则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注入公司,或者通过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等。
根据上述承诺,浙能集团旗下的海运板块重组近期重启的可能性颇大。(每日经济新闻)
企业破产申请
正如新闻所说,浙江远洋被当僵尸企业清理,负债超80亿,被法院宣告破产了。所谓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法院对破产宣告条件进行审查判断,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进行清算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程序。
一、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债务人确属严惩亏损,不能清偿还到期债务的,而且债务人与其债权人间不能和解或和解无效,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二、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三、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破产宣告是继破产申请、破产受理之后的程序阶段,以破产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受理后即产生程序开始的效力,但并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进入实质阶段的标志,且从破产宣告起不再产生破产程序的中止、回复情况。因此,被宣告破产的浙江远洋公司现正进入了破产程序的实质阶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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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远洋被当僵尸企业清理,企业宣告破产也是有条件的
继韩国最大航运公司韩进海运于8月份进入破产保护后,航运业持续的“寒流”已影响到国内海运企业,有消息称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也无重整、和解或其他清偿的可能性为由,向法院申请仲裁宣告破产。近日,法院正式下发破产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
浙江远洋被当僵尸企业清理,负债超80亿宣告破产
近日,有消息称,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远洋)已宣告破产。这家国有航运企业隶属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以下简称浙江交投),这也是后者的第三家航运平台“出事”,前不久,浙江交投旗下台州海运有限公司、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相续被曝进入破产程序。
10月28日,记者前往浙江远洋及其母公司浙江交投了解情况。相关负责人员表示,受浙江省清理“僵尸”企业,进一步清理过剩产能的政策要求,自今年3月起,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交投对浙江远洋、温州海运和台州海运3家公司实施破产清算;同时,保留旗下浙江省海运集团本级作为水运板块重组平台和浙江省海运的战略储备力量。
扩张5年陷深度亏损
记者获悉,2016年10月18日,浙江远洋公司管理人以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也无重整、和解或其他清偿的可能性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宣告浙江远洋破产。
10月25日,杭州市中院正式下发浙江远洋的破产民事裁定书,宣告后者破产。经杭州中院查明:截至浙江远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共有14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109.8亿元,均为普通债权。截至2016年7月28日即破产受理日,浙江远洋的资产总额为51.5亿元,负债总额为84.5亿元,所有者权益为-33亿元。
10月28日下午,记者前往位于杭州市庆春路远洋大厦20层的浙江远洋所在地,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公司已进入最后核算程序,法院指派的管理人员已经进驻浙江远洋,而职工的分流安置、资产处置及债务处理等工作仍在进行中;由于后续事务较为繁杂,暂无暇接受记者采访。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远洋创建于1980年,隶属于浙江交投,是浙江省目前规模最大的航运企业。记者注意到,早在2010年前后,浙江远洋通过扩张使得运力扩大一倍,一举跃居中国航运业前列。然而,随之而来行业持续性低迷,使得浙江远洋深陷债务危机。
“浙江远洋破产并非个案。从宏观上讲,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全球航运行业都不好过,各个链条上的行业深度整合都在进行。”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国内航运研究室、中国航运景气指数编制室主任周德全表示,从实际案例来说,不少航运企业短期盲目扩张是造成深度亏损的自身原因。
资产重组启幕
据了解,浙江交投旗下共有两大航运平台,即控股子公司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上,在浙江远洋之前,今年4月份就有媒体曝出,浙江交投旗下浙江省海运集团因持续亏损已资不抵债。浙江省海运集团净资产为-10.23亿元,负债总额近80亿元;浙江省海运集团旗下温州海运和台州海运还发生3662万元的债务违约。彼时就有消息传出,浙江省海运集团可能在今年内启动债务重组。
时至今日,在浙江远洋正式宣告破产6天前的10月1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宣告温州海运破产,浙江交投集团方面表示,接下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台州海运也将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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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浙江交投上述人士还向记者透露称,原来同样陷入破产传闻的浙江省海运集团依然保留,将作为未来浙江水运板块进一步重组的平台。
浙江交投集团水运板块整合工作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确认的是浙江省海运集团平台的作用,其他原有水运板块优质资产依然在平稳运作,未来哪些会装入海运集团,又以何种方式置入等,具体规划尚未出台,还需整体规划。
记者注意到,除了浙江海运外,浙江国资委旗下另一大平台浙能集团亦在规划下属的航运板块优化重组事宜。
不过,宁波海运9月24日公告称,实控人浙能集团此前所筹划宁波海运重组一事,因构成借壳上市且相关标的无法达到借壳上市审核要求,故停止筹划此重大事项。
尽管新一轮的重组宣告失败,但根据浙能集团2014年完成对宁波海运要约收购的承诺,宁波海运将作为浙能集团及公司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所属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相关资产的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并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富兴海运和浙能通利从事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相关资产,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证监会有关规则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注入公司,或者通过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等。
根据上述承诺,浙能集团旗下的海运板块重组近期重启的可能性颇大。(每日经济新闻)
企业破产申请
正如新闻所说,浙江远洋被当僵尸企业清理,负债超80亿,被法院宣告破产了。所谓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法院对破产宣告条件进行审查判断,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进行清算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程序。
一、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债务人确属严惩亏损,不能清偿还到期债务的,而且债务人与其债权人间不能和解或和解无效,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二、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三、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破产宣告是继破产申请、破产受理之后的程序阶段,以破产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受理后即产生程序开始的效力,但并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进入实质阶段的标志,且从破产宣告起不再产生破产程序的中止、回复情况。因此,被宣告破产的浙江远洋公司现正进入了破产程序的实质阶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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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