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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闪婚闪离的现象逐渐增多,大多数结婚双方当事人在结婚之前没有进行过深入的了解,致使婚后生活难以继续下去,就出现离婚的现象;由于双方在结婚之前缺乏必要的了解,甚至一部分人在结婚之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隐瞒病情结婚的,从而产生婚姻无效的情形。在我国,对于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进一步的维护了中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女子婚后发现丈夫艾滋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近年来,因为婚前了解不足,匆匆结婚后不久又离婚的小夫妻不在少数。在镇江丹阳,有一名女子与丈夫结婚4个月后,突然发现自己的丈夫竟然患有艾滋,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据介绍,周倩(化名)老家在丹阳,她和刘强(化名)在外地认识后一起开店做生意,随着感情升温,两人今年五月约定在丹领证结婚。由于刘强拒绝婚检,所以周倩婚前未能发现刘强患有艾滋病,因为刘强离过婚,女方便以为男方之前有过婚检,所以就没有硬性要求婚检。
但是没想到,婚后四个月,周倩从生活习惯以及病例、配药等细节中发现刘强患有艾滋病。周倩得知刘强患有艾滋病后,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
“其实像这种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出问题再来离婚的情况还是蛮多的。丹阳每年约有2000对夫妻离婚,而因为婚前了解不足而离婚的大约占15%,近期我们也经办了一对小夫妻离婚的手续,也是因为两人婚前了解不足,婚后一直分床,感情不和而离婚。”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介绍说。
当今社会,婚姻的重要性越来越得不到一些年轻人的重视,一部分年轻人对结婚和离婚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这是近年来闪婚闪离的人越来越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此也要提醒广大年轻人,对自己的感情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不要草率做决定,以免误了他人又误了自己。(凤凰网)
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婚姻是无效的:即重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又做出了不同的补充规定。
首先,“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婚姻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我国许多地区长期流行所谓的“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俗。特别是表兄妹结婚的,在过去比较常见。这明显违反婚姻法,必须禁止。
其次,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未治愈者。
但是,如果阻却结婚的事由消失的,不应认定婚姻无效。如结婚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已治愈的。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后来都达到婚龄的。而我国《婚姻法解释 (一)》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一方面对于打击封建婚姻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是婚姻制度在我国的以此质的飞跃;而当法院一旦做出无效婚姻裁判的时候,对于无效婚姻关系人的生产与生活将会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起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依据以上规定,婚姻关系一旦被法院宣告为无效的,则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既当事人之间自始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由于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姻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尽管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是依据《婚姻发》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虽然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并不会对父母和子女关系造成影响,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但是如果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婚姻无效制度的规定,是婚姻自由的延伸与发展;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婚姻相对人的权利,婚姻非儿戏,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该深重对待,而作为一方当事人,由于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隐瞒病情结婚的,该婚姻将产生无效的情形,婚姻不仅仅涉及到两个人的事情,甚至会影响到几代人的思想与观念,选择婚姻的同时请尊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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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后发现丈夫艾滋,符合婚姻无效事由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闪婚闪离的现象逐渐增多,大多数结婚双方当事人在结婚之前没有进行过深入的了解,致使婚后生活难以继续下去,就出现离婚的现象;由于双方在结婚之前缺乏必要的了解,甚至一部分人在结婚之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隐瞒病情结婚的,从而产生婚姻无效的情形。在我国,对于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进一步的维护了中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女子婚后发现丈夫艾滋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近年来,因为婚前了解不足,匆匆结婚后不久又离婚的小夫妻不在少数。在镇江丹阳,有一名女子与丈夫结婚4个月后,突然发现自己的丈夫竟然患有艾滋,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据介绍,周倩(化名)老家在丹阳,她和刘强(化名)在外地认识后一起开店做生意,随着感情升温,两人今年五月约定在丹领证结婚。由于刘强拒绝婚检,所以周倩婚前未能发现刘强患有艾滋病,因为刘强离过婚,女方便以为男方之前有过婚检,所以就没有硬性要求婚检。
但是没想到,婚后四个月,周倩从生活习惯以及病例、配药等细节中发现刘强患有艾滋病。周倩得知刘强患有艾滋病后,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
“其实像这种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出问题再来离婚的情况还是蛮多的。丹阳每年约有2000对夫妻离婚,而因为婚前了解不足而离婚的大约占15%,近期我们也经办了一对小夫妻离婚的手续,也是因为两人婚前了解不足,婚后一直分床,感情不和而离婚。”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介绍说。
当今社会,婚姻的重要性越来越得不到一些年轻人的重视,一部分年轻人对结婚和离婚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这是近年来闪婚闪离的人越来越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此也要提醒广大年轻人,对自己的感情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不要草率做决定,以免误了他人又误了自己。(凤凰网)
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婚姻是无效的:即重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又做出了不同的补充规定。
首先,“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婚姻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我国许多地区长期流行所谓的“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俗。特别是表兄妹结婚的,在过去比较常见。这明显违反婚姻法,必须禁止。
其次,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未治愈者。
但是,如果阻却结婚的事由消失的,不应认定婚姻无效。如结婚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已治愈的。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后来都达到婚龄的。而我国《婚姻法解释 (一)》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一方面对于打击封建婚姻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是婚姻制度在我国的以此质的飞跃;而当法院一旦做出无效婚姻裁判的时候,对于无效婚姻关系人的生产与生活将会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起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依据以上规定,婚姻关系一旦被法院宣告为无效的,则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既当事人之间自始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由于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姻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尽管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是依据《婚姻发》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虽然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并不会对父母和子女关系造成影响,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但是如果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婚姻无效制度的规定,是婚姻自由的延伸与发展;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婚姻相对人的权利,婚姻非儿戏,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该深重对待,而作为一方当事人,由于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隐瞒病情结婚的,该婚姻将产生无效的情形,婚姻不仅仅涉及到两个人的事情,甚至会影响到几代人的思想与观念,选择婚姻的同时请尊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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